法国司法改革与法官教育培训制度(下)/王世民法律论文网
洲乃至美洲都是颇受赞许的。也正因为如此,法国十分注重法律文化传播教育,把本民族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视为世界文化财富,努力实现文化共享。有关法官的法律文化传播教育,已成为与法官基础教育、法官继续教育并重的第三大教育,共同构成法国法官教育制度的有机整体。
(一)法律文化传播教育地区日益扩大
从历史上看,法国国家法官学院有关法官的法律文化传播教育的最早任务,是在法属非洲国家获得独立期间,保证对这些国家法官的基础培训。
仅1994年和1995年两年,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就接收了102名来自非洲的法官受训。至1999年,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已与世界上110个国家与地区建立了有关法官的法律文化交往。其中既包括法官基础教育的合作,也包括互派法官或见习法官的实习、考察、互访学习。
(二)传播教育方式多样化
法国有关法官的法律文化传播教育有以下具体方式:1?基础培训。其中主要为两年半的基础培训,力图使受训的外国法官系统熟悉与掌握法国司法制度。2?半年至一年的法官进修培训。这种方式也能使学员较为全面地了解法国司法制度。3?一个月至三个月的互派法官调研或实习。这种方式往往就派往国法律的某一方面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4?联合举办专题研讨班。这类培训研讨班时代感强,投资少,见效快,是得到广泛应用的法官培训合作方式。5?互派短期访问、考察团。访问、考察主题根据需要,既可是全面、宏观的,也可以是双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司法工作或法官教育培训的某一专题。
四、法官教育培训的实践功能
(一)法官教育培训目标:提高实践能力
法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最大特点,是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教育培训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紧紧围绕司法实践这个中心。务实性、实用性、实践性是法国法官教育培训的出发点与归宿。无论基础培训、继续教育、文化传播教育都集中体现了这一特点。
法官教育培训,作为改进法院工作的工具,就在于向法官提供必要的基础技能和专业知识,以利于法官应用这些知识与技能处理复杂的各类案件。法官教育培训只有不断增进法官独立思考能力,提高认识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敏锐性,更新法官已有知识结构,开拓法官思想境界,才具有它存在的价值。
(二)法官教育培训选题:注重现实问题
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立足于当年的审判工作需要,广泛地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包括政府部门、狱政部门、司法部法学教育委员会、法官协会,乃至上诉法院的意见,同时参考前一年法官们对培训规划的选题情况,突出培训主题的现实性,增强培训的实际效果。分析1999年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计划,我们可以鲜明地感受到其教育培训选题的现实性和实践性:1?新任法院院长培训班、法院院长和书记长的会见活动等法院审判业务培训班。2?贷款与储蓄的司法保护、欧盟内部资金的自由流通与非法活动等司法工作所涉猎的经济领域专题培训班。3?以扩充法官必须了解的相关学科知识为主题的培训班。包括:谈话艺术、司法精神病学、因特网的理论与实践、探讨人种精神病学等培训班。4?欧洲司法在2000年面临的挑战、大众传播媒介迅速发展的社会问题等探讨与法律有关的社会问题的法官教育培训班。5?国际法官研讨班。
(三)法官教育培训内容:阐明审判需要
以1999年2月8日至12日法国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少年法官业务培训班”为例,培训班围绕少年法官审判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实际需要和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新情况,共安排11位权威报告人作主题演讲,并由他们组织参加培训的法官进行座谈讨论。报告内容包括:少年法庭建立以来的工作体会、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少年法官伙伴的定期联系,深入了解青少年,性虐待与性暴力,出身非洲家庭的少年,对少年犯罪的司法解释,少年犯罪审理的技术和法律问题等。
(四)法官教育培训师资:法官培训法官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教育培训教师队伍,是实现法官培训目标的先决条件。教师不仅要制定培养法官和培训法官的教学计划,而且负责具体实施教学计划。因此法官教育培训的教师队伍建设,在法国尤其受到国家重视,由法兰西共和国1959年6月25日发布的59-772号法令予以专门规定。
法国法官教育培训,教师由专职脱产从事法
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师队伍分法院系统内的兼职教师和社会上的兼职教师两部分。法院系统内的兼职教师200余人,人选相对固定,均系在每一审判领域或法院管理工作方面具有专长的法官、检察官、书记长。他们定期承担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基础教育、法官继续教育等教学任务。国家法官学院还通过与上诉法院院长协商,在每个上诉法院任命一名或几名授权负责法官培训教育的法官,同时任命一名法官教育实习(实践)中心主任,他们每届任期3年,负责在其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法官基础教育招生工作、实习法官的实习工作,以及继续教育的招生工作和分散培训的组织、教学工作。社会上的兼职教师,实际上是根据不同的法官教育培训需要,临时聘请的专题报告人。
法国法官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实行以兼职教师为主,专职教师为辅,法官教法官的基本策略。教育方案源于司法实践,教学内容阐释司法实践,教学方式配合司法实践,教学目的服务司法实践,从而在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各个方面确保了务实性、实践性、实用性。由于法国法官教育培训的显著成效及其完善的教育培训制度,正如法国国家法官学院院长多米尼克·曼所言:“法国已被国际社会誉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专家与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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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文化传播教育地区日益扩大
从历史上看,法国国家法官学院有关法官的法律文化传播教育的最早任务,是在法属非洲国家获得独立期间,保证对这些国家法官的基础培训。
仅1994年和1995年两年,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就接收了102名来自非洲的法官受训。至1999年,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已与世界上110个国家与地区建立了有关法官的法律文化交往。其中既包括法官基础教育的合作,也包括互派法官或见习法官的实习、考察、互访学习。
(二)传播教育方式多样化
法国有关法官的法律文化传播教育有以下具体方式:1?基础培训。其中主要为两年半的基础培训,力图使受训的外国法官系统熟悉与掌握法国司法制度。2?半年至一年的法官进修培训。这种方式也能使学员较为全面地了解法国司法制度。3?一个月至三个月的互派法官调研或实习。这种方式往往就派往国法律的某一方面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4?联合举办专题研讨班。这类培训研讨班时代感强,投资少,见效快,是得到广泛应用的法官培训合作方式。5?互派短期访问、考察团。访问、考察主题根据需要,既可是全面、宏观的,也可以是双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司法工作或法官教育培训的某一专题。
四、法官教育培训的实践功能
(一)法官教育培训目标:提高实践能力
法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最大特点,是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教育培训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紧紧围绕司法实践这个中心。务实性、实用性、实践性是法国法官教育培训的出发点与归宿。无论基础培训、继续教育、文化传播教育都集中体现了这一特点。
法官教育培训,作为改进法院工作的工具,就在于向法官提供必要的基础技能和专业知识,以利于法官应用这些知识与技能处理复杂的各类案件。法官教育培训只有不断增进法官独立思考能力,提高认识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敏锐性,更新法官已有知识结构,开拓法官思想境界,才具有它存在的价值。
(二)法官教育培训选题:注重现实问题
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立足于当年的审判工作需要,广泛地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包括政府部门、狱政部门、司法部法学教育委员会、法官协会,乃至上诉法院的意见,同时参考前一年法官们对培训规划的选题情况,突出培训主题的现实性,增强培训的实际效果。分析1999年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计划,我们可以鲜明地感受到其教育培训选题的现实性和实践性:1?新任法院院长培训班、法院院长和书记长的会见活动等法院审判业务培训班。2?贷款与储蓄的司法保护、欧盟内部资金的自由流通与非法活动等司法工作所涉猎的经济领域专题培训班。3?以扩充法官必须了解的相关学科知识为主题的培训班。包括:谈话艺术、司法精神病学、因特网的理论与实践、探讨人种精神病学等培训班。4?欧洲司法在2000年面临的挑战、大众传播媒介迅速发展的社会问题等探讨与法律有关的社会问题的法官教育培训班。5?国际法官研讨班。
(三)法官教育培训内容:阐明审判需要
以1999年2月8日至12日法国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少年法官业务培训班”为例,培训班围绕少年法官审判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实际需要和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新情况,共安排11位权威报告人作主题演讲,并由他们组织参加培训的法官进行座谈讨论。报告内容包括:少年法庭建立以来的工作体会、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少年法官伙伴的定期联系,深入了解青少年,性虐待与性暴力,出身非洲家庭的少年,对少年犯罪的司法解释,少年犯罪审理的技术和法律问题等。
(四)法官教育培训师资:法官培训法官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教育培训教师队伍,是实现法官培训目标的先决条件。教师不仅要制定培养法官和培训法官的教学计划,而且负责具体实施教学计划。因此法官教育培训的教师队伍建设,在法国尤其受到国家重视,由法兰西共和国1959年6月25日发布的59-772号法令予以专门规定。
法国法官教育培训,教师由专职脱产从事法
官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以及兼职从事法官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两部分组成。国家法官学院专职教师均系法官,共29人,分别具有一等至二等的各级法官资格。他们当中,一部分终身从事法官教育工作,一部分是国家法官学院根据教学需要,通过既定程序从法官当中选调来的,按要求在学院从事专职教学工作2-5年。具体选调程序是,国家法官学院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情况,列出明细要求下发至各上诉法院传达到每个法官,由自愿从事法官教育工作的法官个人申报,上诉法院根据条件择优推荐,国家法官学院考核选调。专职教师的主要条件,是具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较强的办案能力,并且具有能够胜任教学的伦理道德、专业理论素养以及口头与文字表达水平。
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师队伍分法院系统内的兼职教师和社会上的兼职教师两部分。法院系统内的兼职教师200余人,人选相对固定,均系在每一审判领域或法院管理工作方面具有专长的法官、检察官、书记长。他们定期承担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基础教育、法官继续教育等教学任务。国家法官学院还通过与上诉法院院长协商,在每个上诉法院任命一名或几名授权负责法官培训教育的法官,同时任命一名法官教育实习(实践)中心主任,他们每届任期3年,负责在其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法官基础教育招生工作、实习法官的实习工作,以及继续教育的招生工作和分散培训的组织、教学工作。社会上的兼职教师,实际上是根据不同的法官教育培训需要,临时聘请的专题报告人。
法国法官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实行以兼职教师为主,专职教师为辅,法官教法官的基本策略。教育方案源于司法实践,教学内容阐释司法实践,教学方式配合司法实践,教学目的服务司法实践,从而在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各个方面确保了务实性、实践性、实用性。由于法国法官教育培训的显著成效及其完善的教育培训制度,正如法国国家法官学院院长多米尼克·曼所言:“法国已被国际社会誉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专家与先驱。”
《法国司法改革与法官教育培训制度(下)/王世民法律论文网(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