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刑事立法比较与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的完善
p;的资格和剥夺被选举权;可以适用的保安处分有吊销驾驶执照和禁止从事特定的职业。 [3]
4.美国
美国关于税收犯罪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美国联邦税法》。当然,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 家,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也都根据自己的情况规定了税收方面的犯罪。下面仅对《 美国联邦税法》中规定的税收犯罪作一介绍:
(1)偷逃税罪。是指故意地企图偷税或逃税的犯罪行为。法定刑为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5 年以下的监禁刑,或二者并处。该罪是重罪。
(2)不作为的税收诈欺罪。《美国法典》第26篇第7202节规定:凡不征税,不真实地结 算或不代征税的行为都是重罪。法定刑为不超过1万美元的罚金或5年以下监禁,或两者 并处。
(3)不提交税收报告罪。是指故意违反法律义务,不缴预算税或税款、不提交报告书、 不保持或提供记录或资料的行为。法定刑为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或者二 者并处。
(4)故意制作失实税收文件罪。是指故意制作和签署包含有在一旦违反即将被处以伪证 之刑的条件下,制作书面声明或依此声明加以核对的而签署人明知事实材料不真实和不 正确的任何报告书、陈述或其它文件的行为。法定刑为5000美元以下罚金或不超过3年 的监禁刑,或二者并处。
(5)故意提供失实税收文件罪。是指故意向国家税收总局提供任何明知是虚假的名单、 报告书、帐册、陈述或其它文件的行为。法定刑为1000美元以下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 ,或者二者并处。
另外,《美国法典》第2章T部分1节4条还规定了帮助、参与、促使、商讨或建议税收 欺诈罪。[4]
5.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的税收犯罪只有两个,即第198条和第199条规定的公民逃避纳 税罪和逃避缴纳向组织征收的税款罪。前者指公民在必须对收入提出申报时而以不进行 申报,或者将明知歪曲的关于收支情况的材料列入申报单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 大的行为。法定刑为: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00倍至500倍或被判刑入2个月至5个月的 工资或其它收入的罚金,或处180小时至240小时的强制性工作,或处1年以下的剥夺自 由;上述行为如果是具有逃避纳税罪前科的人员实施的,或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数额最 低劳动报酬500倍至1000倍或被判刑入5个月至1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 下剥夺自由。后者是指采取将明知歪曲的收支情况计入会计凭证的手段,或以隐匿其他 征税项目的手段,逃避缴纳向组织征收的税款,数额巨大的行为。法定刑为:处5年以 下剥夺担任一定公职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处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或处3 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 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5]
6.我国香港
香港是自由港,税种少、税率低,税务征管自然简便,常被作为避税地。对于税收违 法犯罪行为,都规定在《税务条例》中。被规定为犯罪的是该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逃 税罪。该款规定:任何人员,如意图逃税或协助他人逃税而故意:在本条例规定填具报 税表内漏报任何应报之款项;在本条例规定填具报税表内作虚假声明或虚报资料;在根 据本条规定申请扣除额或免税额时,作虚假声明;签署本条例规定提交之任何声明书或 报税表,但却无合理理由相信其为正确者;对根据本条例而提出之问题或索取资料之请 求,以口头或书面予虚假之答复;设置或授权任何虚假之帐簿或其他记录,或者伪造或 授权伪造任何帐簿或记录;利用任何欺诈手段、诡计或谋略,或授权利用此等欺诈手段 、诡计或谋略。犯轻罪,如若经简易程序审讯定罪,可判罚款5000元,并加罚一笔相当 于该罪项而短缴,或倘若该罪项未为人侦悉则本应可能短缴之税款3倍之罚款,以及监 禁6个月;倘经公诉定罪,则可判罚款2万元,并加罚在上述情形下短缴税款3倍之罚款 ,以及监禁3年。此外,在各个具体税法中,如《印花税条例》,还规定了若干针对该 税的逃税犯罪行为及处罚。
7.我国台湾
台湾的税收犯罪规定在《捐税稽征法》和其他一些税法中,主要有:
(1)逃税罪。是指纳税义务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逃漏捐税的行为。对犯该罪的, 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或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金。
(2)代征人、扣缴义务人逃税罪。是指代征人、扣缴义务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匿 报、短征或不为代征或扣缴捐税的行为。该罪的法定刑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单处或并处1000元以下罚金。
(3)代征人、扣缴义务人侵占罪。是指代征人或扣缴义务人擅自侵占已经代征或已扣缴 的捐税的行为。该罪的法定刑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或并处1000元 以下罚金。
(4)税收帮助、教唆罪。教唆或帮助上述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二)税收刑事立法的初步比较
1.关于税收犯罪立法方式的比较
关于各国(地区)对税收犯罪采取的立法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刑法典式,即 将税收犯罪规定在统一的刑法典中,如俄罗斯、中国等。二是专门刑法典式,即将税收 犯罪规定在相当于刑法典的专门税收处罚法中。如韩国的《税犯处罚法》就可以看作一 部专为税收犯罪而设的“小刑法典”:既有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处罚原 则等内容;还有分则,规定了各个罪种及刑事责任。[6]三是附属刑法式,即将税收犯 罪规定在具体的税法中,如美国、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一般情况下,在税收程序 法中作一般规定,在税收实体法中还作具体规定。
这几种立法方式都有自己的利弊。刑法典式的立法能保持刑法的统一、集中,有利于 树立刑法的权威,便于人们对这一类犯罪的总体上的掌握;缺点是具体罪状与法定刑分 离,不借助具体税法,人们无以搞清其具体犯罪构成。另外,这种立法方式对罪刑法定 原则的贯彻有所影响,也对变动不居的税收立法表现出不适应。附属刑法式立法最大的 优点是可以随着税收立法的变化而变化,即能随着客观现实的变化而废、改、立。其缺 点则是显得杂乱无章,不便于人们总体上把握,也不好树立刑法的权威。专门税收刑法 典式处于刑法典式与附属刑法式这两种立法方式之间,自然也就兼有二者的优点和缺点 ,但都有所弱化。一般来讲,各个国家具体采用哪种立法方式是与自己的经济发展、法 律文化传统、法律习惯相联系的。我国对税收犯罪采取刑法典式立法,符合我国法律文 化传统,也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我国法律文化中特别强调统一、集中,历史上我国 也一直是集权国家,喜欢法典的编纂。因此,对税收犯罪采取刑法典式立法也就顺 《税收刑事立法比较与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的完善(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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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国
美国关于税收犯罪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美国联邦税法》。当然,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 家,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也都根据自己的情况规定了税收方面的犯罪。下面仅对《 美国联邦税法》中规定的税收犯罪作一介绍:
(1)偷逃税罪。是指故意地企图偷税或逃税的犯罪行为。法定刑为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5 年以下的监禁刑,或二者并处。该罪是重罪。
(2)不作为的税收诈欺罪。《美国法典》第26篇第7202节规定:凡不征税,不真实地结 算或不代征税的行为都是重罪。法定刑为不超过1万美元的罚金或5年以下监禁,或两者 并处。
(3)不提交税收报告罪。是指故意违反法律义务,不缴预算税或税款、不提交报告书、 不保持或提供记录或资料的行为。法定刑为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或者二 者并处。
(4)故意制作失实税收文件罪。是指故意制作和签署包含有在一旦违反即将被处以伪证 之刑的条件下,制作书面声明或依此声明加以核对的而签署人明知事实材料不真实和不 正确的任何报告书、陈述或其它文件的行为。法定刑为5000美元以下罚金或不超过3年 的监禁刑,或二者并处。
(5)故意提供失实税收文件罪。是指故意向国家税收总局提供任何明知是虚假的名单、 报告书、帐册、陈述或其它文件的行为。法定刑为1000美元以下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 ,或者二者并处。
另外,《美国法典》第2章T部分1节4条还规定了帮助、参与、促使、商讨或建议税收 欺诈罪。[4]
5.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的税收犯罪只有两个,即第198条和第199条规定的公民逃避纳 税罪和逃避缴纳向组织征收的税款罪。前者指公民在必须对收入提出申报时而以不进行 申报,或者将明知歪曲的关于收支情况的材料列入申报单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 大的行为。法定刑为: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00倍至500倍或被判刑入2个月至5个月的 工资或其它收入的罚金,或处180小时至240小时的强制性工作,或处1年以下的剥夺自 由;上述行为如果是具有逃避纳税罪前科的人员实施的,或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数额最 低劳动报酬500倍至1000倍或被判刑入5个月至1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 下剥夺自由。后者是指采取将明知歪曲的收支情况计入会计凭证的手段,或以隐匿其他 征税项目的手段,逃避缴纳向组织征收的税款,数额巨大的行为。法定刑为:处5年以 下剥夺担任一定公职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处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或处3 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 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5]
6.我国香港
香港是自由港,税种少、税率低,税务征管自然简便,常被作为避税地。对于税收违 法犯罪行为,都规定在《税务条例》中。被规定为犯罪的是该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逃 税罪。该款规定:任何人员,如意图逃税或协助他人逃税而故意:在本条例规定填具报 税表内漏报任何应报之款项;在本条例规定填具报税表内作虚假声明或虚报资料;在根 据本条规定申请扣除额或免税额时,作虚假声明;签署本条例规定提交之任何声明书或 报税表,但却无合理理由相信其为正确者;对根据本条例而提出之问题或索取资料之请 求,以口头或书面予虚假之答复;设置或授权任何虚假之帐簿或其他记录,或者伪造或 授权伪造任何帐簿或记录;利用任何欺诈手段、诡计或谋略,或授权利用此等欺诈手段 、诡计或谋略。犯轻罪,如若经简易程序审讯定罪,可判罚款5000元,并加罚一笔相当 于该罪项而短缴,或倘若该罪项未为人侦悉则本应可能短缴之税款3倍之罚款,以及监 禁6个月;倘经公诉定罪,则可判罚款2万元,并加罚在上述情形下短缴税款3倍之罚款 ,以及监禁3年。此外,在各个具体税法中,如《印花税条例》,还规定了若干针对该 税的逃税犯罪行为及处罚。
7.我国台湾
台湾的税收犯罪规定在《捐税稽征法》和其他一些税法中,主要有:
(1)逃税罪。是指纳税义务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逃漏捐税的行为。对犯该罪的, 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或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金。
(2)代征人、扣缴义务人逃税罪。是指代征人、扣缴义务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匿 报、短征或不为代征或扣缴捐税的行为。该罪的法定刑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单处或并处1000元以下罚金。
(3)代征人、扣缴义务人侵占罪。是指代征人或扣缴义务人擅自侵占已经代征或已扣缴 的捐税的行为。该罪的法定刑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或并处1000元 以下罚金。
(4)税收帮助、教唆罪。教唆或帮助上述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1000 元以下罚金;执行业务之律师或会计师犯前项之罪者,加重其刑至1/2。
(二)税收刑事立法的初步比较
1.关于税收犯罪立法方式的比较
关于各国(地区)对税收犯罪采取的立法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刑法典式,即 将税收犯罪规定在统一的刑法典中,如俄罗斯、中国等。二是专门刑法典式,即将税收 犯罪规定在相当于刑法典的专门税收处罚法中。如韩国的《税犯处罚法》就可以看作一 部专为税收犯罪而设的“小刑法典”:既有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处罚原 则等内容;还有分则,规定了各个罪种及刑事责任。[6]三是附属刑法式,即将税收犯 罪规定在具体的税法中,如美国、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一般情况下,在税收程序 法中作一般规定,在税收实体法中还作具体规定。
这几种立法方式都有自己的利弊。刑法典式的立法能保持刑法的统一、集中,有利于 树立刑法的权威,便于人们对这一类犯罪的总体上的掌握;缺点是具体罪状与法定刑分 离,不借助具体税法,人们无以搞清其具体犯罪构成。另外,这种立法方式对罪刑法定 原则的贯彻有所影响,也对变动不居的税收立法表现出不适应。附属刑法式立法最大的 优点是可以随着税收立法的变化而变化,即能随着客观现实的变化而废、改、立。其缺 点则是显得杂乱无章,不便于人们总体上把握,也不好树立刑法的权威。专门税收刑法 典式处于刑法典式与附属刑法式这两种立法方式之间,自然也就兼有二者的优点和缺点 ,但都有所弱化。一般来讲,各个国家具体采用哪种立法方式是与自己的经济发展、法 律文化传统、法律习惯相联系的。我国对税收犯罪采取刑法典式立法,符合我国法律文 化传统,也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我国法律文化中特别强调统一、集中,历史上我国 也一直是集权国家,喜欢法典的编纂。因此,对税收犯罪采取刑法典式立法也就顺 《税收刑事立法比较与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的完善(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