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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刑事立法比较与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的完善


【内容提要】在对各国税收刑事立法进行比较和对我国现行税收刑事立法缺陷评析的基础上,我国  的税收刑事立法应进行如下完善:取消偷税罪的列举式和数额加比例式的立法方式,采  取列举加概括式和单独数额式的立场方式;增设抗税罪的单位犯罪;增设税务代理人偷  税犯罪;对于发票犯罪,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来构建法条,以压缩罪名。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深化,税收犯罪愈演愈烈,达至空前  。以至2001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特别强调:“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偷、漏、骗税的行  为,清缴欠税,严禁越权减、免、退税。”税收犯罪如此猖獗,虽然各方面的因素很多  ,但税收刑事立法不健全、不完善也是不容忽视的。税收犯罪刑事立法在国外大都规定  得比较完善,所以尽管各国税收刑事立法受制于该国税制,但是彼此借鉴还是可能与有  益的。本文基于此,力图通过比较各国的税收刑事立法和评析我国相关立法缺陷,提出  完善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的建议。
  一、税收刑事立法的比较
  (一)各国(地区)税收刑事立法概况
  税收刑事立法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税收制度,由于各国(地区)税制的不同,在税收犯罪  的规定上也是差异很大。下面简要对各国(地区)关于税收犯罪的规定作一介绍:(注:  由于资料有限,仅根据现有资料对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刑事立法作一介绍。)
  1.韩国
  韩国的《税犯罪处罚法》集中规定了有关税收的犯罪,大致有以下几种:
  (1)逃税罪。指以欺骗等其他不正当行为进行逃税或接受退税和免税的行为。该罪的处  罚依据所逃避的不同税种分别适用,如逃避消费税、酒税,处3年以下徒刑或相当于犯  罪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或500至5000元的少量罚款;逃避印花税,则对每个证书和帐簿处  以犯罪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或500至5000元的少量罚款。
  (2)滞纳税款罪。纳税义务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无正当理由滞纳一至三次租税时,即  构成该罪,应当处1年以下徒刑或处以相当滞纳额的罚款。
  (3)征税渎职罪。指征税人员无正当理由没有征税或不缴纳已征得的税款的行为,处以  1年以下徒刑或相当于犯罪数额的罚款。
  (4)违反增值税法罪。该罪包括两个方面的行为:一是应当根据增值税法,制订和交付  税金计算书者,故意不缴,并在税金计算书上作出虚假记载时,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相  当于供给价额乘以增值税率所得数额的2倍以下罚款;二是应当根据增值税法向政府提  交税金计算书者,因暴行、胁迫、煽动、教唆及勾结而不提交税金计算书或提交假造的  税金计算书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1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暴行、胁迫、煽动、教唆行为  实施者亦同。
  (5)隐匿财产罪。该罪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当滞纳人或占有滞纳人财产的人以偷税或使  之偷税为目的,藏匿和偷漏财产或制造假契约的,处2年以下徒刑;二是当扣押物品的  保管者对所保管物品进行藏匿、偷税、消费或毁坏时,对其处罚同前项;三是对知情而  帮助前两项行为或承诺第一项假契约者处1年以下徒刑。
  (6)毁灭帐目罪。对以毁灭证据逃税漏税为目的,将税法要求备置的帐目在制成之日2  年内烧毁、毁弃及藏匿者,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相当于将多计的亏损额视为课税所得额  后算出税额的3倍以下罚款。
  (7)虚假申报罪。就他人租税而向政府进行虚假申报者,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2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依法所定申报而作虚假申报者,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500元至5000元  的小额罚款。
  (8)煽动、教唆不法罪。对煽动或教唆纳税义务人不申报课税标准,或不征收、不缴纳  租税者,处2年以下徒刑或50万元以下罚款。
  (9)多计亏损罪。对将法人亏损金额多计入者,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相当于将多计入的  亏损额视为课税所得额后算出税额的三倍以下罚款。[1]
  2.日本
  日本税法分中央税和地方税法两大类,税收犯罪也分别规定于这两类税收立法中。《  日本地方税法》中规定的税收犯罪有煽动不缴纳税款罪和抗税罪。前者指煽动纳税义务  人对应申报的纳税标准额不作申报或作虚假申报,或者煽动特别征收义务者不征税金或  将已征税金不上缴的行为。对该罪处3年以下徒刑或20万元以下罚金。后者指为了不作  申报或作虚假申报,为了不征收税金或不缴纳税金,施以暴行或胁迫的行为。犯该罪的  ,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
  日本《国税征收法》规定的税收犯罪有非法处分财产罪、不实陈述罪和阻碍检查罪。  非法处分财产罪是指滞纳或占有纳税人财产的第三者,为了免除滞纳处分,对其财产予  以隐蔽、损害或者伪装财产负担等,进行对国家不利的处分行为。该罪的法定刑是3年  以下徒刑或50万元以下罚金,两刑可以并处。不实陈述罪是指滞纳者、占有滞纳财产的  第三者、滞纳者的债权人或其他财产关系人,在税务征收人员为滞纳处分而对他们进行  质问或对有关帐簿进行检查时,不予回答或作出虚假陈述的,处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阻碍检查罪是指滞纳者、占有滞纳财产的第三者、滞纳的债权人或其他财产关系人在税  务征收人员为滞纳处分而检查有关帐簿文件时,予以拒绝、妨碍、逃避或者在其帐簿或  文件中进行虚伪记载并出示的行为。对其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2]
  3.德国
  德国关于税收犯罪的立法集中在德国税法中,其第369条规定了税收犯罪的一般种类,  第370条对偷逃税收犯罪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其第369条规定的税收犯罪的一般种类有:  (1)根据税法应当受刑罚惩罚的行为;(2)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3)伪  造或者准备伪造与税收标志有关的价值标志的行为;(4)包庇实施了以上行为的人的。
  根据

其第370条的规定,偷逃税收犯罪的主体是有义务纳税的人,包括有义务为自己交  税的人和有义务为别人交税的人。具体指: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它没有权利  能力的人合团体和财产团体的负责人;或者在没有负责人或财产管理人时,指该团体的  成员,代理处理税收事务的人,企业的负责人,以及税收顾问。偷逃税收罪的行为只能  由故意构成,分三类:(1)向财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错误地或者不完全地说明对税  收有重大意义的事实;(2)违反义务规定,不向财政管理机关说明对税收有重大意义的  事实;(3)违反义务规定,不使用税收标志或税收印鉴。对于偷逃税收罪的成立,还要  求必须造成短少或者为自己或他人取得税收上的利益的结果。对于偷逃税收犯罪,一般  处5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监禁。另外,对  犯偷逃税收犯罪的,还可判处附加刑和保安处分。可以判处的附加刑包括剥夺担任公职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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