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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拟订、审查示例分析


前言
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个人之间就交易行为进行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我国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此进行规范与约束。笔者是企业法律工作者、经营管理者。在实践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不是非常重视合同的拟订、审核与履行,导致了大量的合同债务纠纷频频发生。事实上,一份详细完备、合法合理的合同是对当事人企业进行有效约束的,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需要。当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而笔者就最常见的货物买卖……
示例:北京某电视机公司销售员张三与南京某百货公司采购员李四在参加广交会时候,双方对电视机买卖达成一致,就在广州签定了以下合同:

电视机购销合同

供方:北京蓝天电视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签订地点:广州市
需方:南京白云百货有限公司家电中心  签订时间:2000年4月18  日

第一条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电视机  蓝天牌  29寸平面  100台  1500元/台  150000元  争取三季度交货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条件: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交(提)货方式:  
供方仓库交货

第五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的费用负担:  
需方负责

第六条  合理损耗计算方法:

第七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空白

第八条  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当场验收合格后10天内

第九条  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配件为:每台电视机遥控器1件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带款提货,现金结算

第十一条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需方应当预付定金款50000元,违约金30000元。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按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由于当事人是在会展期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该合同是使用有关格式合同范本填写制定的。表面上看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内容要求。但是,从法务角度来看,该合同还是存在缺陷。笔者试从合同各条款具体进行逐一分析。

一、  合同主体资格问题

本合同签定双方是北京蓝天电视机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南京百货公司家电中心。表面上看没什么问题,因为双方都是企业负责购销业务的部门。但是,必须注意到,无论购销双方都是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与家电中心),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组织。应该由北京电视机公司与南京百货公司作为法人单位进行合同签定。

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分支机构或部门工作人员来进行合同业务操作。那样的话,就需要对合同签订双方进行主体资格确定,首先不能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合同,应该由其上级的公司法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果公司法人授权分支机构签订合同,应当出示法人授权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先要了解对方是否具备法人或者代理人资格,有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否则该合同往往会因为缺乏主体合法资格而无效。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最有效的文件是对方的营业执照,如果有营业执照,而且是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是可以签订合同的;如果是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那么就需要对方提供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授权书。

二、  合同标的约定问题

1.  产品名称过于笼统。

电视机有彩色与黑白两种,可能大家都认为反正现在大多是彩色电视机,推定本合同标的物就是彩色电视机。其实合同要求就是详细,如果加上彩色电视机就比较完备,防止对方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彩色”而钻空子。

2.  产品商标是否是生产者有权合法使用的商标。

因为目前大家对商标保护意识增强了,尤其对某些消费品而言,是企业品牌形象的表现。那么在买卖合同中,需方就是买方需要注意:对方提供的产品其商标是否是合法持有,当然现在国家对企业商标,除了对人用药品与烟草制品有强制注册商标要求外,对其他产品尚无注册要求。但是从保护知识产权角度出发,买方还是要对卖方的产品其商标权进行了解。防止因为购买了侵犯他人商标的产品,而导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

3.  产品型号规定模糊。

29寸是普通的型号标准,而“平面”则是个模糊概念,一般人都知道目前市场上主要有“纯平”与“超平”两种,其价格相差很大。也许会因此导致了对产品的重大误解:对买受人而言支付了“纯平”彩电的价格,拿到了“超平”的产品;而出卖人也可能以为是供应“纯平”的产品却接收到“超平”的价款。从而导致了争议发生。

4.  产品供应时间与数量不明确。

“力争三季度交货”是很不规范的说法。因为没有具体时间限制,那么双方对合同履行时间就有了争议隐患。三季度有6、7、8三个月份,究竟是哪一天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价格随着各种市场因素的变化而上下波动,这就使交(提)货期限对买卖双方利益产生很大影响,如果不明确时间期限,那么合同双方在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候,可能因履行时间上发生纠纷。所以应该在签订合同中进行明确,当然可以留下一定的余地,但是绝不可以象留下季度之类过于宽泛的时间。

5.  产品花色没有规定。

现实生活中,产品是丰富多彩的。象电视机颜色一样,可以是黑、白、红、蓝、绿、灰等等。对于买方而言,花色丰富也

是其销售利益之一。所以应该加上诸如颜色款式等等约定,这样也避免单一花色发生争议。

三、  质量条款问题不明确。

1.  合同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有关标准执行——该条款含糊不清。

因为,技术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发生质量争议,那么就需要一个客观标准进行衡量来确定责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所以为防止争议发生,

买卖合同拟订、审查示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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