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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的反思


修基金时,应力争客观、公正、真实,减少或杜绝可变因素,故维修基金应按商品住房的基准价格的比例收取。
2、维修基金的缴存应脱离销售单位这一环节,从而减少维修基金
的缴存风险,考虑我国的物业管理尚处于规范阶段,维修基金应直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并代管。
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维修基金制度已具有法律地位,其使用
的是否公平、合理,将直接影响每一名业主的切身利益,故应完善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尤其是明确全体共用部分和一部共用部分的分类及其范围和相对应的维修基金使用原则等。

参考文献:《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制研究》  陈华彬
《物权法沦》  王利明
《中国物权法研究》  梁慧星

对现行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的反思(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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