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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铁路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业的行政权。至于国家投资设立国有独资铁路公司,或者参与投资设立的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作为出资者享有的股东权则应当由作为企业法人的国家股东权代理机构代为行使。

  为避免在体制转换期间由于权利主体和代理人的缺位或虚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建议国家成立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家股东权的代理人之一,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统一行使全国范围内的国家独资、控股或参股铁路企业中的国家股东权,包括参与公司利益分享的自益权、以及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共益权。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用够用足股东的各项权利,尤其是独立代表国家股东推荐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权利,以及代表国家股东取得股利的权利。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既可适时出售国有股份,也可适时买入具有投资价值的股份,做到进退自如。

  为配合国家发展“四跨企业集团”的战略,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当按照母子公司的投资链条,作为大股东参与发起设立或组建子公司,然后再由子公司控股或者参股孙公司、曾孙公司等,从而形成以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核心以铁路运输公司为骨干、以股东权为联结纽带、以横向经营与纵向经营相结合为经营战略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界的公司集团。但是,为防范国家在铁路运输行业的投资风险,有必要限制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链条。

  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之间是一种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的代理关系。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当严格履行作为代理人的各项法定和约定义务,包括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于过错而导致国家股东权受侵害固有资产流失的,应当象普通的代理人一样,对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坚持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原则,有多少损失,就应当赔偿多少。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公司董事和经理行使追偿权。

  同时,为了鼓励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创业精神,应当适度导入经营判断原则。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获得全面而准确的信息之后,为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出现决策失误时,即使给国家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结 论

  当前,调整国有铁路企业法律地位的法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铁路法》。鉴于国有铁路企业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指现代公司制度,而调整现代公司制度的《公司法》与调整传统国有企业制度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膊DC铁路法》在企业产权结构、企业内部治理机构等方面存在许多重大区别,有必要将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轨道,并根据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抓紧修改《铁路法》。

  国有铁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立法层面上,要抓紧清理废止与现代企业制度不相吻合的铁路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还要结合铁路企业的特点,抓紧制定与《公司法》相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初步建立成龙配套的现代铁路企业法律法规体系。在实施层面上,要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作好国有铁路企业的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既要强调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转变行政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又要强调依法治企,加强企业法治,完善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运营。

《我国铁路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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