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纲要
生产关系看,都是沿着分化与综合两个方向发展的。法作为上层建筑也必须是反映经济生活的这种客观要求。传统的法律部门都是以"分别调整"的。这当然是必需的,但也需综合调整,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对经济生活进行全方位的调整,运用各种法律手段进行调整,都是经济法综合调整功能的体现。
(三)经济法是系统调整法
客观的经济关系都处于一定的系统之中,法律对这一系统分段进行调整是必要的,但也须进行全过程的调整,经济法是天然的法系统工程,对经济关系的前、中、后过程都是要调整的。绝不把调整重点只放在解决经济纠纷和违法犯罪上,而主要是要引导人们依法正确设定经济法律关系,依法运行经济过程,实现预期的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
五、经济法对传统法律、法学的突破和贡献
1.经济法的出现使法与经济实现全方位、多层面的结合,使法能更直接、更有力地为经济基础服务。
2.突破了大陆法系在调整对象理论中"一对一"的机械论观点,提出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它可以调整两种或两种以上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它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部门从不同的方位、不同层面、运用不同手段进行调整。
3.为国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正确地定位,提出"国家三三三说",即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应是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经济管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三种职能(行政管理职能、经济管理职能、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实现三次权利分离(行政管理权与经济管理权相分离,经济管理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分离,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相分离)。
4.将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分清,从而界定了经济法与行政法或经济行政法的区别。经济法认为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有一定的共性和相通之处,但本质不同,经济管理关系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是对物质利益实体的管理关系。在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与企业都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这是一种以利益为核心内容、以责权为表现形式的责权利关系,与国家只是权利主体、企业只是义务主体,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关系是根本不同的。这一观点不仅为经济法的这一部分调整对象奠定了合理稳定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它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家机关职能转变提供了法学理论依据。
5.经济法理论确认了对企业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的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并主张给一些相对独立的内部组织以一定的主体地位,从而扩展了法的调整领域。
6.经济法理论认为法不只是为打官司的,不能只当"消防队"。法的主要功能和调整重点应是指导和引导人们依法确立关系,保证依法运行,发生违法犯罪,当然要予以制裁,要治于已然;但更要防于未然,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7.经济法理论认为法不只是巩固保护已有的权益,它也要开辟未来,为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也要兼顾未来,实现代际公平。经济法也是发展之法,未来之法。许多经济法律如计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产业政策法,可持续发展法等,都不仅是调整现阶段关系的法,也是有关未来的法。
8.经济法提出"经济法主体"概念,以解决我国法律、法学中法人概念泛化(二级法人、多级法人)和大量组织主体身份不明(如其他经济组织)的混乱问题,给它们宽口径定位,使它们能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合法地存在和发展,也解决了它们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9.经济法冲破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实现两者的结合,建立了一个全新的第三法域,为法律功能的扩展和法学理论的研究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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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是系统调整法
客观的经济关系都处于一定的系统之中,法律对这一系统分段进行调整是必要的,但也须进行全过程的调整,经济法是天然的法系统工程,对经济关系的前、中、后过程都是要调整的。绝不把调整重点只放在解决经济纠纷和违法犯罪上,而主要是要引导人们依法正确设定经济法律关系,依法运行经济过程,实现预期的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
五、经济法对传统法律、法学的突破和贡献
1.经济法的出现使法与经济实现全方位、多层面的结合,使法能更直接、更有力地为经济基础服务。
2.突破了大陆法系在调整对象理论中"一对一"的机械论观点,提出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它可以调整两种或两种以上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它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部门从不同的方位、不同层面、运用不同手段进行调整。
3.为国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正确地定位,提出"国家三三三说",即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应是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经济管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三种职能(行政管理职能、经济管理职能、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实现三次权利分离(行政管理权与经济管理权相分离,经济管理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分离,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相分离)。
4.将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分清,从而界定了经济法与行政法或经济行政法的区别。经济法认为经济管理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有一定的共性和相通之处,但本质不同,经济管理关系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是对物质利益实体的管理关系。在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与企业都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这是一种以利益为核心内容、以责权为表现形式的责权利关系,与国家只是权利主体、企业只是义务主体,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关系是根本不同的。这一观点不仅为经济法的这一部分调整对象奠定了合理稳定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它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家机关职能转变提供了法学理论依据。
5.经济法理论确认了对企业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的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并主张给一些相对独立的内部组织以一定的主体地位,从而扩展了法的调整领域。
6.经济法理论认为法不只是为打官司的,不能只当"消防队"。法的主要功能和调整重点应是指导和引导人们依法确立关系,保证依法运行,发生违法犯罪,当然要予以制裁,要治于已然;但更要防于未然,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7.经济法理论认为法不只是巩固保护已有的权益,它也要开辟未来,为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也要兼顾未来,实现代际公平。经济法也是发展之法,未来之法。许多经济法律如计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产业政策法,可持续发展法等,都不仅是调整现阶段关系的法,也是有关未来的法。
8.经济法提出"经济法主体"概念,以解决我国法律、法学中法人概念泛化(二级法人、多级法人)和大量组织主体身份不明(如其他经济组织)的混乱问题,给它们宽口径定位,使它们能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合法地存在和发展,也解决了它们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9.经济法冲破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实现两者的结合,建立了一个全新的第三法域,为法律功能的扩展和法学理论的研究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途。
《中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纲要(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