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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视野下中国证券管制体制的演进


;艾利茨:《证券监管与新兴经济的成长》,前引书。

  35  李剑阁:“中国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前景”,李剑阁主编:《站在市场化改革前沿》,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页123-124.

  36   1992年至1998,仅广东、广西和辽宁三省就上市审批颁布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广东省颁布的《关于我省上市发行股票审批程序问题的通知》仅规定:“对本地、本行业适宜上市的企业,由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部门向省政府或省证券委推荐,由省证券委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初步筛选。”但何谓适宜,却无任何公示的标准。但辽宁省和广西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辽宁省证券委颁布的《关于1994年辽宁省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工作操作程序意见的通知》中对选择上市公司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1)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要求,重点支持能源、交通、运输和原材料工业和我省急需发展产业的大中型及出口创汇额大的企业上市;适当控制商业企业上市;暂不准许金融和房地产企业上市。(2)符合我省第二次创业的经济发展方针,重点支持高新科技产业和属于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企业上市;重点支持急需更新改造,并有已在国家和省立项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老企业上市。(3)为尽快使我省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接轨,原则上在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中选择产品销售好,经营成果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的企业上市。”37  有关证券市场行政审批制的弊端和暴露出来的问题,参见实录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的《代价:中国股市十年沟沉》一书,北京电视台《证券无限周刊》栏目组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页154-157.具体实例可参见成都的红光案,王连洲李诚编著:《风风雨雨证券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页138-143.

  38  杨晓维:“产权、政府与经济市场化――成都自发股票交易市场的案例”,载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1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不过,笔者并不认为,成都自发股票交易市场出现的阶段,中国正处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国家”。这一阶段,中国正处于政府逐渐放松管制的过程之中,因为如果没有八十年代即开始的政府放松管制,企业不可能进行股份制改革,任何一种形式的股票市场都不可能出现。

  39  参见杨晓维,前引文。至少从西方证券管制的发展史来看,自发的股票交易市场要先于政府的管制。政府证券管制的方式绝非纯粹的禁止,而是如何维护现有金融秩序的有效性。

  40  比如198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1995年体改委和证券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未上市的已确认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1996年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股票发行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1997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以及1989年《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1993年《财政部关于认真清理整顿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的通知》,1993年国家体改委《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1995年《关于整顿和严格审批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199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证券经营机构交易行为的通知》,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方案》等等。

  41  柯武刚史漫飞,前引书,页175.

  42  吴志攀:“《证券法》:证券市场、政府与法律的互动(一)”,载《金融法苑》总第十二期、第十三期合刊,法律出版社,1999年。作者指出,“无法”是指在证券法出台前,我国没有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所谓“有天”指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各种关于证券产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约有250多件。优点是促成了证券市场的不断上升,缺乏则是市场的“行政化”和“人治化”的倾向。

  43  至1998年,约束行政机关的公法框架,由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以及规范行政机关权力具体运行的各行业立法构成。

  44  王连洲李诚:《风风雨雨证券法》,前引书,见序言。

  45  区别于国务院在199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中确立的有国务院有关部门与证券委分工负责的证券监管体系。不过,这种统一监督管理体制也不是绝对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须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目前,公司债券的发行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计划委员会审批。

  46  其间法律用语产生的含混,将在下文详述。

  47  王连洲李诚:《风风雨雨证券法》,前引书,页429.

  48  中国证监会成为被告的第一案:海南凯立案就具典型代表。凯立公司正是针对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不符合上市发行条件而取消其发行资格的理由:“凯立公司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97%的利润虚假,不符合《公司法》上市条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不符合核准程序,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赢得了终审判决。案件的具体分析见冰之:“海南凯立v.中国证监会”,《法制日报》2001年月日。

  49  一般认为,自律监管具有三个优点:其一,因证券交易需要专门技术,精通实际情况的自我监管团体,可以期待更好的管理效果;其二,证券交易所可根据每日业务开展进行检查,效果好,成本低;其三,业内自律可实施极细致的管理行为,进而可建立起适当及时的,预防出现不公正行为的措施。参见:河本一郎大武泰南:《证券交易法概论》,侯水平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页328-329.

  50  刘鸿儒:“中国证监会成立前后”,载《回眸中国股市:1984-2000年》,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页5.实际上,最先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出规定的并非中央政府,而是上海市市政府1990年11月颁布的《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五章与第六章对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业同业公会作出了规定。深圳市市政府1991年5月颁布的《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也有类似规定

《公法视野下中国证券管制体制的演进(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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