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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批判与重构


sp; 事物的根本属性。因此,事物的结构实际上是系统的结构,即系统内各要素相互联系的  稳定形式和相互作用的基本方式。结构揭示系统整体中诸构成要素的相互联系,其内涵  包括组成系统的诸要素相互间的一定比例关系、排列秩序和组合形式。系统的结构以组  成系统的一定数量的要素的存在为前提,没有一定的要素,就谈不上系统的结构。系统  的要素也只有在系统中才能存在,并表现出其特定的性能。诸系统要素按一定的结构组  成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而使系统整体具有了新的特质。这就是系统的性  能。因此,所谓犯罪结构,是指犯罪行为的各个因素之间按照一定的方式相互联系、相  互作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犯罪行为作为一种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的应当受到刑罚  处罚的行为,既具有一般的行为特征,又有其特殊性。因此,犯罪在结构上既具有一般  的行为结构特征,又具有其独到之处。犯罪作为人们评价视野中的行为,不同于一般行  为科学中对人的行为机制所进行的研究。现代行为科学研究表明,人的行为结构系统是  由人的内部需要、无意识和非内部需要与环境相互作用而构成。人的内部需要、无意识  和非内部需要之间既独立又互相联系并相互影响。与环境相互作用,形成人的行为机制  。人们对犯罪结构的揭示,是为了尽可能地再现其本来面貌。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构的区别与联系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构这两个概念之间既有区别,又有  联系。他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内涵不同。犯罪构成是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  的条件的总和,其基本要素是“条件”;而犯罪结构是指犯罪行为的各个组成因素及其  相互联系,其基本要素是“因素”。条件和因素的含义自然是不同的。条件内含了评价  的属性;而因素是从客观上所进行的事实上的描述。当然,他们之间也具有一定的联系  。因为犯罪构成和犯罪结构都是对犯罪的特征和属性的揭示,对于我们正确、全面地认  识犯罪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非常重要的一点是,科学而又准确地归纳犯罪构成离  不开对犯罪结构的剖解。只有对犯罪自身的结构特征有了深入的把握,我们才能较好地  对犯罪这种行为作出评价,并从中提取出符合我们需要的评断标准。
  三、犯罪的二重结构
  借鉴我国刑法学对犯罪行为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从行为结构的角度来看,犯罪行  为具有二重结构。所谓犯罪的二重结构就是指犯罪行为的内外部诸因素之间在相互联系  、相互作用时而呈现出来的在连接、架构上的重叠关系。具体来说,犯罪的二重结构包  括犯罪的内部结构和犯罪的外部结构。
  (一)犯罪的内部结构
  所谓犯罪的内部结构,是指犯罪行为自身所包含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事实上,我国  当前的犯罪构成理论,即根据“任何犯罪都是一定的主体对一定的客体的一定侵犯”的  理论预设建立起来的由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营  素相互结合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就是犯罪的内部结构。因此,犯罪的内部结构是由犯罪  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相互结合而形成的有机整  体。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对犯罪的内部结构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与解剖,但是在  某些具体问题上仍存在一定的模糊和错误。整体而言,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内部结构的  研究是恰当的。最早的主流观点将犯罪的内部结构归结为“……的总和”,这反映了对  犯罪的内部结构的认识处于较为粗糙的阶段。后来,学者们开始认为是“……有机统一  整体”,这就有了一定的进步。学者们发现犯罪的内部诸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的联系则  反映了学者们对犯罪的内部结构的感悟有了一定程度的清晰。何秉松教授“犯罪构成系  统论”的提出,更使我们对犯罪内部结构的认识耳目一新。这一理论从系统论出发,对  犯罪内部结构的剖析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是目前我国对犯罪内部结构所进行的最为  精确的剖解。
  借鉴何秉松教授的理论框架,我们可以从要素、关系、

性能三个方面对犯罪的内部结  构进行考察。
  1.犯罪内部结构的要素。笔者认为,“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对犯罪内部结构要素的描  述是恰当的。因此,笔者认为,犯罪的内部结构包括四大要素,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虽然揭示了犯罪的内部结构的  四个要素,但对四个要素的认识仍然存在不当之处,有必要予以澄清和梳理。
  关于犯罪主体。笔者认为,作为犯罪内部结构的主导者,犯罪主体是指与犯罪客体相  对应的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对此,有两点需要我们注意。第一,犯罪主体作为犯罪内部  结构的主导性因素,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分解的结果。因此,不应当包括“依法应负刑事  责任”的内涵。第二,在犯罪内部结构中,犯罪主体具有主导性。“在犯罪构成的最高  级层次结构中,犯罪主体是最具有主动性和能动性的要素,它是整个犯罪活动过程的发  动者、驾御者和控制者。它提出犯罪目的,制定犯罪计划,选择犯罪客体或行为对象,  确定犯罪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并把自己作为物质力量运动起来,运用一定的物质工具,  实际地作用于现实的客体,控制或克服来自客体方面的反抗,根据自己需要的形式实际  侵害或占有客体”。[23]关于犯罪客体。笔者认为,社会关系或者法益都不是真正意义  上的犯罪客体。笔者十分赞同刘生荣博士的见解,即“犯罪客体是法律权利和利益遭受  犯罪行为侵害的,具有人格特征的自然人、单位、以及国家或社会,也称刑事被害人”  。根据刘生荣博士的研究,犯罪客体具有如下基本特征:第一,“受侵害性,也称作刑  事被害性。是指犯罪客体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特征。刑事被害人的合法  权利或利益,受国家刑事法律的保护,而不论刑事被害人的类型、身份、地位、也不论  刑事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不当行为引发了犯罪”。[24]第二,“受救助性。是  指刑事被害人应受救助的特征。由于刑事犯罪危害的严重性,国家采取了特别的对策,  一旦发生刑事犯罪,不论是针对自然人、法人的、还是针对国家、社会的,都被看作是  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侵犯,由国家出面,代表全社会对犯罪进行处置……对于刑事被害  人来说,这种处置就是一种社会的救助”。[25]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  。这两个要素,我国刑法理论中未有大的分歧。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两个要素  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具有真正的构成要件的意义。当然,在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上来说,  用犯罪的主观要件和犯罪的客观要件来代替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更为恰当  。
  2.犯罪内部结构的要素之间的关系。对于犯罪内部结构的四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前述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几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犯罪内部结

犯罪构成理论批判与重构(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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