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理论批判与重构
构的视角来看, 笔者认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排列顺序更加符 合犯罪内部结构的需要。这是因为,犯罪的内部结构是对犯罪这种行为有机整体进行理 论分割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 方面的排列顺序更加符合这种理论分割的特性,即更好地保持了行为主体——行为—— 客体的结构特征,另一方面也较好地反映了犯罪的内部结构的有机联系。
3.犯罪内部结构的性能。“犯罪构成的性能是指在现实生活中犯罪构成作为有机整体 的性质和功能。这是犯罪构成的系统质,是犯罪构成内部固有的质的规定性”。[26]“ 犯罪构成的功能就是有害的功能,因为它只能危害社会。犯罪构成正是通过它的危害社 会的功能而表现出其负价值。据此,人们对它作出否定评价”。[27]笔者认为,何教授 对犯罪内部结构的性能的认识是恰当的。近期以来,有不少学者认为,“从功能分析的 意义上说,犯罪的存在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甚至是‘有益的’”。[28]持这种观点的 代表人物是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尔海姆。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虽然如果没有 小偷的话,锁是无法达到今天的完善程度的。但是,笔者要问,如果我们把造锁和防盗 门的钱用来治理环境,支持希望工程,填补社保基金,那么我们的生活将会怎样?因此 ,小偷的存在不利于人类的进步和共产主义的实现,不能认为犯罪具有积极的功能。
(二)犯罪的外部结构
所谓犯罪的外部结构,是指在社会系统中,与犯罪直接相关的因素与犯罪之间的相互 关系。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因素,这些因素之间彼此互相联系、互相影 响,从而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即社会这个大系统)。与犯罪有关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在 此,笔者仅从刑事法学的角度,考察与犯罪直接相关的因素与犯罪之间的基本关系。
何秉松教授将犯罪构成有机整体以外的事物归结为环境,并且认为“研究犯罪构成的 性能,应当特别注意犯罪构成与环境的关系。犯罪构成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它不是孤立 存在的,而是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并与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进行物质、能量和 信息的交换或转换,从而表现出自己的整体性能。”。[29]笔者认为,犯罪构成系统论 对“环境”的认识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笔者认为,仅仅将“犯罪构成有机整体”以外 的一切事物归结为“环境”是不够的。在这个“环境”中,有的事物与犯罪这个行为有 机整体之间休戚相关。我们必须将这些事物抽取出来,进行专门研究。在笔者看来,社 会关系、社会利益或者法益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进而形成了犯罪的一个外部结构。笔者所谓的犯罪的外部结构,就是要考察犯罪与社 会关系、社会利益或者法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文借鉴张明楷教授的法益说)。
笔者认为,在犯罪外部环境中,法益是一个与其关系最为密切的范畴。因此,考察犯 罪行为与法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助于深化我们对犯罪的认识,同时也有利于我们在理论 上澄清对犯罪的一些误解,有利于我们正确地对待犯罪
(三)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之间的关系
根据上文所述,我们可以发现,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之间是相互连接、 相互重叠的,从而表现在层次上的互相依赖性。这就是笔者所谓的二重结构理论。犯罪 的二重结构表明,犯罪是一种较为复杂的事物,具有内外多重属性。具体而言,犯罪的 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的内部结 构和犯罪的外部结构进行划分的视野不同。犯罪的内部结构是针对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 本身所做的结构性剖解。这种剖解立足于犯罪行为的内部要素的分解及其排列组合。而 犯罪的外部结构则立足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的外部视野,考察在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 的外部因素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次,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 部结构之间相互连接、相互重叠。具体而言,在犯罪的外部结构中,犯罪内部结构这个 有机整体是作为要素而存在,并与法益相互联系的。犯罪的内部结构的诸要素并不与法 益直接发生联系,而只能以相互结合的形式,即以犯罪的内部结构整体才能与法益发生 关系。由此而言,犯罪的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之间具有层次上的递进性和从属性。再次 ,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犯罪的内部结构中, 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四大要素相互结合形成犯罪的 内部结构的有机整体。这个有机整体就具备了侵害或威胁机能,从而与法益在更大的范 围内发生联系,进而侵害或威胁了法益。法益的具体状况则反过来激发了犯罪的内部结 构这个行为有机体的形成,使其内部四大要素得以有效聚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从而形成 犯罪的内部结构。
综上所述,可以将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及其相互关系图示如下:
附图
四、重构犯罪构成理论的初步设想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在对犯罪结构进行解剖的过程中,虽然揭示了某些对犯罪的成立具 有重要意义的要素。但是,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毕竟不是一个完善的筛选犯罪的较为理想 的平台,不具有完整、系统的犯罪识别功能,因此,必须重新建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批判与重构(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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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内部结构的性能。“犯罪构成的性能是指在现实生活中犯罪构成作为有机整体 的性质和功能。这是犯罪构成的系统质,是犯罪构成内部固有的质的规定性”。[26]“ 犯罪构成的功能就是有害的功能,因为它只能危害社会。犯罪构成正是通过它的危害社 会的功能而表现出其负价值。据此,人们对它作出否定评价”。[27]笔者认为,何教授 对犯罪内部结构的性能的认识是恰当的。近期以来,有不少学者认为,“从功能分析的 意义上说,犯罪的存在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甚至是‘有益的’”。[28]持这种观点的 代表人物是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尔海姆。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虽然如果没有 小偷的话,锁是无法达到今天的完善程度的。但是,笔者要问,如果我们把造锁和防盗 门的钱用来治理环境,支持希望工程,填补社保基金,那么我们的生活将会怎样?因此 ,小偷的存在不利于人类的进步和共产主义的实现,不能认为犯罪具有积极的功能。
(二)犯罪的外部结构
所谓犯罪的外部结构,是指在社会系统中,与犯罪直接相关的因素与犯罪之间的相互 关系。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因素,这些因素之间彼此互相联系、互相影 响,从而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即社会这个大系统)。与犯罪有关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在 此,笔者仅从刑事法学的角度,考察与犯罪直接相关的因素与犯罪之间的基本关系。
何秉松教授将犯罪构成有机整体以外的事物归结为环境,并且认为“研究犯罪构成的 性能,应当特别注意犯罪构成与环境的关系。犯罪构成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它不是孤立 存在的,而是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并与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进行物质、能量和 信息的交换或转换,从而表现出自己的整体性能。”。[29]笔者认为,犯罪构成系统论 对“环境”的认识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笔者认为,仅仅将“犯罪构成有机整体”以外 的一切事物归结为“环境”是不够的。在这个“环境”中,有的事物与犯罪这个行为有 机整体之间休戚相关。我们必须将这些事物抽取出来,进行专门研究。在笔者看来,社 会关系、社会利益或者法益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进而形成了犯罪的一个外部结构。笔者所谓的犯罪的外部结构,就是要考察犯罪与社 会关系、社会利益或者法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文借鉴张明楷教授的法益说)。
笔者认为,在犯罪外部环境中,法益是一个与其关系最为密切的范畴。因此,考察犯 罪行为与法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助于深化我们对犯罪的认识,同时也有利于我们在理论 上澄清对犯罪的一些误解,有利于我们正确地对待犯罪
。法益是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 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犯罪与法益之间的关系首先在 于侵害或威胁关系。这是犯罪与法益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中表层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十 分容易被我们认识到的。这种关系表明:法益作为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客观事物,是由犯 罪行为所规定的。这就说明在犯罪与法益的相互关系中,法益处于被动的地位。在这种 关系中,法益处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的外部,受到了它的侵害或威胁。在两者中,犯 罪居于主动性的地位。因此,法益的受侵害或威胁的具体状况只能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 体的整体结构和性能得到说明。在犯罪和法益之间,法益虽然受到了犯罪这个行为有机 体的侵害或威胁,但这并不是说,法益居于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地位。事实上,法益的受 保护状况也正是法益受犯罪侵害或威胁的客观根据。这就是说,法益本身对于犯罪这个 行为有机体的形成和犯罪整体结构性能的聚合具有客观基础的功能。这就是法益与犯罪 之间互动关系的第二个方面,即法益的反作用。在法益中,对各种具体利益的具体保护 状况和程度是法益的反作用的来源。如果某种利益未被有效地纳入法益的保护范围,那 么,这种未被有效保护的利益便可通过这种反作用机制衍变为某种犯罪行为有机体的产 生。
(三)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之间的关系
根据上文所述,我们可以发现,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之间是相互连接、 相互重叠的,从而表现在层次上的互相依赖性。这就是笔者所谓的二重结构理论。犯罪 的二重结构表明,犯罪是一种较为复杂的事物,具有内外多重属性。具体而言,犯罪的 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的内部结 构和犯罪的外部结构进行划分的视野不同。犯罪的内部结构是针对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 本身所做的结构性剖解。这种剖解立足于犯罪行为的内部要素的分解及其排列组合。而 犯罪的外部结构则立足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的外部视野,考察在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 的外部因素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次,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 部结构之间相互连接、相互重叠。具体而言,在犯罪的外部结构中,犯罪内部结构这个 有机整体是作为要素而存在,并与法益相互联系的。犯罪的内部结构的诸要素并不与法 益直接发生联系,而只能以相互结合的形式,即以犯罪的内部结构整体才能与法益发生 关系。由此而言,犯罪的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之间具有层次上的递进性和从属性。再次 ,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犯罪的内部结构中, 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四大要素相互结合形成犯罪的 内部结构的有机整体。这个有机整体就具备了侵害或威胁机能,从而与法益在更大的范 围内发生联系,进而侵害或威胁了法益。法益的具体状况则反过来激发了犯罪的内部结 构这个行为有机体的形成,使其内部四大要素得以有效聚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从而形成 犯罪的内部结构。
综上所述,可以将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及其相互关系图示如下:
附图
四、重构犯罪构成理论的初步设想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在对犯罪结构进行解剖的过程中,虽然揭示了某些对犯罪的成立具 有重要意义的要素。但是,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毕竟不是一个完善的筛选犯罪的较为理想 的平台,不具有完整、系统的犯罪识别功能,因此,必须重新建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批判与重构(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