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理论批判与重构
。那么,应当如何重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呢?笔者认为,首先要真正坚持犯罪构成理 论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核心思想,使整个犯罪构成理论始终完全坚持“犯罪成立条件” 这样一个基本思想。其次,要注意协调刑法功能,使刑法最佳地发挥保护社会和保障人 权的双重功能。因此,从宏观上来看,犯罪构成应当包括以下两大要件:一是事实要件 ;二是违法性要件。
(一)事实要件
所谓事实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作为一种行为在事实意义上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体来说,事实要件既包括客观行为事实,也包括主观心理事实。在此,有必要说明的 是,从存在的意义上来说,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主观方面实际上就是一种事实。 客观行为事实是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特定的时间、地 点、方法(特殊犯罪的事实要件)。只有通过危害行为,犯罪人和刑事被害人之间才会发 生加害被害关系,因此,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危害结果即犯罪人对刑事被 害人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如果行为不可能对刑事被害人造成危害,则不构成犯 罪。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是任何行为成立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行为事实要件。除危害 行为和危害结果外,有的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采用特定的方法实施才能构成 犯罪,因此,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是某些犯罪成立的事实要件中的特殊要件。主观 心理事实表明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所抱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即罪 过)、特定的目的(特殊犯罪的事实要件)及犯罪能力。在此,有必要特别予以说明的是 犯罪能力。所谓犯罪能力是指人的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及其意义而为成立犯罪所 必须具有的法律资格。笔者所说的犯罪能力实际上就是指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刑事责 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不能反映其在犯罪 构成中的应有地位和功能,因此,应当将其还原为犯罪能力。当然犯罪能力同时也是刑 事责任能力,但它首先是犯罪能力。犯罪能力作为一种法律资格,实质上是一种行为能 力,即人所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及其意义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资格 。笔者之所以认为犯罪能力是一种主观心理事实,主要是基于犯罪能力是罪过,即故意 或过失得以成立的重要的生物学基础。故意或过失是一切行为
(二)违法性要件
某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有刑事违法性。所谓刑事违法性,是指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 为。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有形式的 刑事违法性和实质的刑事违法性之分。所谓形式的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规范,即 刑事违法性的形式概念。实质的刑事违法性是指违法性的实质内容,即法益侵害性。在 此,违法性要件是指实质的刑事违法性。所谓形式的刑事违法性具有和事实要件的同一 性,即具备事实要件,则具有形式的刑事违法性。但是,具备事实要件,未必具有实质 的刑事违法性。我们考察一个行为是否应受刑罚处罚,不但要求该行为具有形式上的刑 事违法性,还要求必须具备实质上的刑事违法性。因此,对一个行为进行处罚时,我们 必须首先进行事实要件的判断,然后进行实质上的刑事违法性的评价。关于刑事违法性 是否应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我国学者倾向于否定看法。违法性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不过,大陆法系将之作为违法性,而英美法系则将之视为合法 辩护事由,可谓异曲同工。在前苏联和我国刑法理论中,违法性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而 被认为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被作为排除犯罪性的事由确立在刑 法理论中。笔者认为,违法性不仅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而且完全有必要将之确定为 犯罪构成要件。之所以如此,从实质意义上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要求。从犯罪构 成作为定罪的法律模型意义上说,是因为一种行为被确定为犯罪,必然要经历违法性的 法律评价过程。而且,这种违法性评价作为一种规范性评价,无法与事实判断有机地合 为一体。毕竟,违法性评价与事实判断是两种不同质的过程。硬将两者糅合在一起,既 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在我国,正当防卫等之所以被勉强地称为排除犯罪性的事由 ,也正是因为犯罪构成理论没有解决好正当防卫等情形的归属问题。而且,违法性作为 犯罪特征的同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两者并不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在某一行为 符合事实要件的基础上进行违法性评价,是完全必要的。
收稿日期:2002-07-22
【参考文献】
[1]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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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刘广三.犯罪现象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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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要件
所谓事实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作为一种行为在事实意义上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体来说,事实要件既包括客观行为事实,也包括主观心理事实。在此,有必要说明的 是,从存在的意义上来说,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主观方面实际上就是一种事实。 客观行为事实是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特定的时间、地 点、方法(特殊犯罪的事实要件)。只有通过危害行为,犯罪人和刑事被害人之间才会发 生加害被害关系,因此,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危害结果即犯罪人对刑事被 害人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如果行为不可能对刑事被害人造成危害,则不构成犯 罪。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是任何行为成立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行为事实要件。除危害 行为和危害结果外,有的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采用特定的方法实施才能构成 犯罪,因此,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是某些犯罪成立的事实要件中的特殊要件。主观 心理事实表明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所抱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即罪 过)、特定的目的(特殊犯罪的事实要件)及犯罪能力。在此,有必要特别予以说明的是 犯罪能力。所谓犯罪能力是指人的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及其意义而为成立犯罪所 必须具有的法律资格。笔者所说的犯罪能力实际上就是指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刑事责 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不能反映其在犯罪 构成中的应有地位和功能,因此,应当将其还原为犯罪能力。当然犯罪能力同时也是刑 事责任能力,但它首先是犯罪能力。犯罪能力作为一种法律资格,实质上是一种行为能 力,即人所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及其意义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资格 。笔者之所以认为犯罪能力是一种主观心理事实,主要是基于犯罪能力是罪过,即故意 或过失得以成立的重要的生物学基础。故意或过失是一切行为
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 观心理事实。特定的目的是某些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主观心理事实,因此是某些犯罪 成立的事实要件中的特殊要件。犯罪能力包括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生理健康状况。
(二)违法性要件
某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有刑事违法性。所谓刑事违法性,是指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 为。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有形式的 刑事违法性和实质的刑事违法性之分。所谓形式的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规范,即 刑事违法性的形式概念。实质的刑事违法性是指违法性的实质内容,即法益侵害性。在 此,违法性要件是指实质的刑事违法性。所谓形式的刑事违法性具有和事实要件的同一 性,即具备事实要件,则具有形式的刑事违法性。但是,具备事实要件,未必具有实质 的刑事违法性。我们考察一个行为是否应受刑罚处罚,不但要求该行为具有形式上的刑 事违法性,还要求必须具备实质上的刑事违法性。因此,对一个行为进行处罚时,我们 必须首先进行事实要件的判断,然后进行实质上的刑事违法性的评价。关于刑事违法性 是否应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我国学者倾向于否定看法。违法性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不过,大陆法系将之作为违法性,而英美法系则将之视为合法 辩护事由,可谓异曲同工。在前苏联和我国刑法理论中,违法性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而 被认为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被作为排除犯罪性的事由确立在刑 法理论中。笔者认为,违法性不仅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而且完全有必要将之确定为 犯罪构成要件。之所以如此,从实质意义上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要求。从犯罪构 成作为定罪的法律模型意义上说,是因为一种行为被确定为犯罪,必然要经历违法性的 法律评价过程。而且,这种违法性评价作为一种规范性评价,无法与事实判断有机地合 为一体。毕竟,违法性评价与事实判断是两种不同质的过程。硬将两者糅合在一起,既 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在我国,正当防卫等之所以被勉强地称为排除犯罪性的事由 ,也正是因为犯罪构成理论没有解决好正当防卫等情形的归属问题。而且,违法性作为 犯罪特征的同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两者并不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在某一行为 符合事实要件的基础上进行违法性评价,是完全必要的。
收稿日期:2002-07-2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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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刘广三.犯罪现象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8.
《犯罪构成理论批判与重构(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