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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行结构调整、资源重组和优化配置,搞好医疗卫生机构和网点布局,认真制定好区域卫生规划。根据当地人口、交通等条件,我县可设县直医疗单位7所,中心卫生院7所,其余一个乡镇原则上只保留一所卫生院,近郊乡镇如浮邱山、水口山、花果山等乡镇,不设卫生院,只设防保站。三是改革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对乡镇卫生院的全面改革、改组,并将其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余则由政府引导其依法执业,逐步转向搞好社区卫生服务。对规划外的乡镇卫生院,可以实行政府、集体投资举办或合作经营;也可通过产权转让、实行股份制经营等多种途径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再冠用卫生院的名称。四是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首先要重点办好乡镇中心卫生院。经区域卫生规划确定的乡镇中心卫生院要加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牌子。其卫生技术人员按当地人口的1.5~2‰配备。乡镇中心卫生院都要建立4~6人的农村防保站,站长由一名副院长兼任。乡镇中心卫生院的主要职能是:搞好本院及其下设分院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指导,搞好社区卫生服务,做好双向转诊等工作;负责其辖区的卫生防疫、疾病控制、孕产妇的产前产后保健、婴幼儿的系统管理以及健康教育等工作。防保站是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有行政职能,代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搞好本辖区内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其次要促进一般乡镇卫生院向防保型发展。一般乡镇卫生院不向医院发展,人员可按1~1.5‰配备。其中设立防保组,配3-5人,组长由副院长兼任,主要负责本辖区的预防保健、疾病控制和基本医疗服务等工作。防保人员由县卫生局统一核拨经费,统一工作考核,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聘用,聘期一般2-3年。县城卫生院以及离县城不超过10公里的近郊乡镇卫生院向纯防保型发展,都要转为防保站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收归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业从事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工作,一般设3-5人,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统一招考,原有剩余人员由当地政府引导,直接参与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再次要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村一室,也可几村设一室,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和少于1000人口的村不设卫生室。村卫生室一般由乡镇卫生院设点领办,也可由村委会集体举办或村医联办,也可以个体承办,统一由乡镇卫生院代管。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发证,主要承担村级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任务,经批准可开展一般常见病的诊治服务。乡村医生的基本待遇应纳入农村税费体制改革的转移支付范畴。   2、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体制改革。一是确定好乡镇卫生院院长。选好院长是搞好卫生院的关键。院长人选可采取民主推荐、公开竞争、职工投票选举,由院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择优聘任的形式产生;也可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公开招考或招聘等多种形式产生。要真正选拔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人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二是搞好人事制度改革。打破旧的用人观念和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和聘任制,同时,根据用人数量确定各类人员比例,实行全员竞聘上岗,真正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三是搞好分配制度改革。要建立健全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严格内部考核制度,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使人员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劳动贡献等挂钩,调动职工积极性。对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大学本科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生以及业务技术骨干,要适当提高待遇。   3、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一是搞好乡镇卫生院对辖区村医疗机构、个体医疗点的“五统一”管理。第一,统一组织领导。成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党委、政府及医院领导组成,具体指导和督促一体化管理的各项工作。第二,统一人员管理。辖区内所有乡村卫生机构人员,要根据辖区医疗布局、人口、医疗任务等因素由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调配。要建立健全乡村医师档案,实行乡村医生执业考试。第三,统一业务指导。由乡镇中心卫生院制定乡村卫生机构业务考试、考核办法,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和考核,指导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生转化。第四,统一购进药品。辖区内所有乡村卫生机构用药都由当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公室统一到市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代购,确保进药渠道正规,保证医疗用药安全。第五,统一财务管理。辖区内所有乡村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财会帐目,特别是必须建立药品购进、销售明细帐。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物价政策,加强财务监督规范管理。二是加快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推进步伐。我县今年内要办好2-3个乡镇的试点,争取在2004年全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行一体化管理。   4、落实农村卫生各项经费政策。一是要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县财政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加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县政府要按照国办厅〔2001〕39号文件规定,将卫生经费列入预算,并尽量落实到位。同时,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要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全额补足,且补助的重点应放在农村中心卫生院,对乡镇卫生院及其分支机构也要适当给予补助。二是县级财政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给予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与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与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服务等。定项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卫生院长、防保专干、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的工资及其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按国家规定给予专项补助。对其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的购置、维修经费,政府也要给予适当安排。对人员经费,政府要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情况及其承担的任务,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三是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价格放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与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的收入,免征地方性政府基金,其税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征

《关于我县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调查与思考(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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