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功能分析
护自身权利和参与市场管理的积极性,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受害人依法在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要求,就犹如证券市场的警察,协助主管机关管理证券市场。正如台湾著名学者余雪明对这一功能评价所言:“民事责任之意义不仅在使受害者得到赔偿,更有私人协助政府执法之意义,由于民事责任之巨,可使犯法者三思而后行,故吾人对提起诉讼者不宜以好讼目之,而应视为志愿警察协助政府维护市场秩序。”(注:余雪明:《证券管理》,1983年修订版,第536页。)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使之协助执行法律、管理市场是民事责任效益功能的具体体现。经济法律是通过对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合理配置,可以给人们带来实际利益的一种稀缺资源配置,“利之所存,法之所在”。经济交换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换,而非商品的交换,经济法律活动的实质是经济权利交易。经济立法是一种讲求效益的经济活动,必须综合考虑法律收益和实现效益最大化的问题。经济法律效益是指在经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的收益除去成本的综合结果,即经济法律在现实生活作用结果中合乎目的的有效部分。它突出地体现为法律应然价值与实然价值的重合与差异。积极的法律意识能够促进经济法律的运行和节约经济法律成本。比如在市场经济下民主意识和权利本位思想,有利于节余通过经济立法侵犯私权而谋取立法者效用这一高立法机会成本,有利于及时揭露和抵制不法行为而降低执法和法律监督成本,有利于公众尊重他人权利而自觉守法。经济法律效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证券立法方面表现为在管理证券市场时,由于主管机关人力、物力的不足,往往无法面面俱到,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则能调动广大的投资大众监督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提高投资大众的法律意识,协助主管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和维护市场秩序,以使证券市场的秩序好转,进而吸引更多的闲散资金,促进国民经济的高投资、高增长。
4.完善监管体系的功能。
这一功能是上述功能的另一方面。根据监管经济学理论,因为存在着“市场缺陷”的现象,即仅仅依靠自由市场经济达不到资源最优配置的目标,所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必然在不同程度上对市场进行干预。现代社会,实际上不存在纯粹的市场经济。但正如以波斯纳和斯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所言,监管通常有害于公众利益,使生产者赢利。监管分为政治家和监管者两大部分。如果监管设计和实施有利于该行业的监管,该受监管的行业则会向他们提供可观的回报。政治家需要的是竞选经费和选票,这两方面受监管者都可以提供,而消费者却什么也提供不了。对监管者来说,当他们离开监管职位后,他们可能会在受其监管的行业中寻求一份好的工作(这是监管者中的普遍现象),得到直接的回报。监管者当然想拥有一份平静的生活并证明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该行业则会向社会证明监管者得到这一切的充分的理由。加之,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监管者常常来自产业部门,他们当然和产业部门的管理人员有交往,他们极有可能按相同的思维方式来考虑问题。因此,监管通常有害于公众利益,使生产者赢利。(注:贝多广主编:《证券经济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4~160页。)当然,这主要是针对西方社会而言,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政府监管的局限性。证券市场的情况也一样,证券市场监管也可能对公众利益产生消极影响,而使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赢利。因此,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不应该仅仅囿于政府的范围,而应该将权利广泛地授予公众,由公众从切身利益出发,时刻紧密跟踪证券市场的不法行为,并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如提起民事诉讼)监督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行为,以达到进行管理的目的。“私人诉讼是对证监会诉讼的有益补充”,“由个人利益推动的人会更热衷于找出过错者”(注: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9页。),现实生活中,由于业务的庞杂,美国证监会曾明确表示,它没有足够的资源监视该行业以保证虚假泄露不发生或总能被发现。因此,公众监督既可以将一部分监管责任分向社会,减轻政府监管的压力;又可以在政府不投入或极少投入的情况下,将“全民武装起来”管理证券市场,使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陷于“四面楚歌”的包围之中,达到降低社会成本的效果;与此同时,由于事关公众切身利益,让公众介入监管还可以平衡公众的心理。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加强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也是切实可行的。法律有公法、私法之分,权利也有公权利、私权利之分。对一个市场来说,只有公法和私法同时调整,同时运用公权利和私权利,才能更好地促进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如上文所析,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是从公权利的角度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私权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作用却很少被运用或提起。这一点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虽然证券法律责任存在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等多个目标。但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乃侧重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证券市场中,决定市场行为的是公众的感觉,即信心。也就是说,证券法中民事责任以对受害的投资者进行同质救济即直接救济为宗旨。证券法中民事责任通过私法的手段,授予投资者监督法律执行的权利,以维护投资者自身的利益,从而调动投资者提高法律意识和协助主管机关执行法律的积极性。当投资者的合法权利被侵害时,投资者又可以通过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向违法行为者追偿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前的权利状态。因此,增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更有助于增强股民的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到证券市场。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66452.html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使之协助执行法律、管理市场是民事责任效益功能的具体体现。经济法律是通过对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合理配置,可以给人们带来实际利益的一种稀缺资源配置,“利之所存,法之所在”。经济交换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换,而非商品的交换,经济法律活动的实质是经济权利交易。经济立法是一种讲求效益的经济活动,必须综合考虑法律收益和实现效益最大化的问题。经济法律效益是指在经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的收益除去成本的综合结果,即经济法律在现实生活作用结果中合乎目的的有效部分。它突出地体现为法律应然价值与实然价值的重合与差异。积极的法律意识能够促进经济法律的运行和节约经济法律成本。比如在市场经济下民主意识和权利本位思想,有利于节余通过经济立法侵犯私权而谋取立法者效用这一高立法机会成本,有利于及时揭露和抵制不法行为而降低执法和法律监督成本,有利于公众尊重他人权利而自觉守法。经济法律效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证券立法方面表现为在管理证券市场时,由于主管机关人力、物力的不足,往往无法面面俱到,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则能调动广大的投资大众监督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提高投资大众的法律意识,协助主管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和维护市场秩序,以使证券市场的秩序好转,进而吸引更多的闲散资金,促进国民经济的高投资、高增长。
4.完善监管体系的功能。
这一功能是上述功能的另一方面。根据监管经济学理论,因为存在着“市场缺陷”的现象,即仅仅依靠自由市场经济达不到资源最优配置的目标,所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必然在不同程度上对市场进行干预。现代社会,实际上不存在纯粹的市场经济。但正如以波斯纳和斯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所言,监管通常有害于公众利益,使生产者赢利。监管分为政治家和监管者两大部分。如果监管设计和实施有利于该行业的监管,该受监管的行业则会向他们提供可观的回报。政治家需要的是竞选经费和选票,这两方面受监管者都可以提供,而消费者却什么也提供不了。对监管者来说,当他们离开监管职位后,他们可能会在受其监管的行业中寻求一份好的工作(这是监管者中的普遍现象),得到直接的回报。监管者当然想拥有一份平静的生活并证明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该行业则会向社会证明监管者得到这一切的充分的理由。加之,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监管者常常来自产业部门,他们当然和产业部门的管理人员有交往,他们极有可能按相同的思维方式来考虑问题。因此,监管通常有害于公众利益,使生产者赢利。(注:贝多广主编:《证券经济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4~160页。)当然,这主要是针对西方社会而言,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政府监管的局限性。证券市场的情况也一样,证券市场监管也可能对公众利益产生消极影响,而使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赢利。因此,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不应该仅仅囿于政府的范围,而应该将权利广泛地授予公众,由公众从切身利益出发,时刻紧密跟踪证券市场的不法行为,并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如提起民事诉讼)监督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行为,以达到进行管理的目的。“私人诉讼是对证监会诉讼的有益补充”,“由个人利益推动的人会更热衷于找出过错者”(注: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9页。),现实生活中,由于业务的庞杂,美国证监会曾明确表示,它没有足够的资源监视该行业以保证虚假泄露不发生或总能被发现。因此,公众监督既可以将一部分监管责任分向社会,减轻政府监管的压力;又可以在政府不投入或极少投入的情况下,将“全民武装起来”管理证券市场,使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陷于“四面楚歌”的包围之中,达到降低社会成本的效果;与此同时,由于事关公众切身利益,让公众介入监管还可以平衡公众的心理。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加强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也是切实可行的。法律有公法、私法之分,权利也有公权利、私权利之分。对一个市场来说,只有公法和私法同时调整,同时运用公权利和私权利,才能更好地促进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如上文所析,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是从公权利的角度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私权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作用却很少被运用或提起。这一点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虽然证券法律责任存在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等多个目标。但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乃侧重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证券市场中,决定市场行为的是公众的感觉,即信心。也就是说,证券法中民事责任以对受害的投资者进行同质救济即直接救济为宗旨。证券法中民事责任通过私法的手段,授予投资者监督法律执行的权利,以维护投资者自身的利益,从而调动投资者提高法律意识和协助主管机关执行法律的积极性。当投资者的合法权利被侵害时,投资者又可以通过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向违法行为者追偿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前的权利状态。因此,增强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更有助于增强股民的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到证券市场。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功能分析(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