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的意见
(四)财政部将出台的准则和国际准则的发展变化
除上述内容外,近两年来,财政部先后颁布了《每股收益》、《分部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列报》、《终止经营》、《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等五个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将在适当时间发布实施。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近期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3》合订本,从2003年起,“国际会计准则(IAS)”改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主要变化有:新发布了《解释公告第32号—无形资产:网站成本》,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以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前言》取代原来的《国际会计准则公告前言》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还发布了第一个冠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初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上,会计准则的协同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目前,IAS(IFRS)与GAAP(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是国际上
两套最具有影响力的会计准则,2002年10月29日,这两套准则的制定机构IASB和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承诺在2005年前共同制定“适用于国内公司和跨国公司财务报告的高质量、可比的会计准则”。从现在看来,两者协同的基础是IASB的原则导向。这标志着会计准则国际化迈出了重要一步,并使全球资本市场适用相同的会计准则成为可能。应该说,这个统一的会计准则将成为真正的国际准则,成为国际财会人员共同的语言。众所周知,会计准则的变化将导致不同的利益结果,会计准则也能给公司创造价值,因此,我们要充分研究好会计准则、运用好会计准则,为公司价值最大化服务。
二、认真贯彻落实公司会计政策
除上述新准则和相关规定对我公司会计政策有一定的影响外,今年我公司会计政策总体上遵照一贯性原则。有变化的和需要大家注意的有:
1、预提费用
为了规范预提费用的核算,总部下发了《关于下发“预提费用核算办法”的通知》(油财字[2003]216号)文件,对预提费用的核算范围、要求和监督检查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不允许采用待摊和预提的方式。对于跨期进行的大修理,从报告月开始,在大修理期间内,于每月月末,根据预算及工程主管部门确认的修理工作量,确认、计量修理费用,计入预提费用科目,进入相应成本费用;大修理结束,及时结算,并进行抵冲;对固定资产一般性维护修理,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月损益。”地区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已发生的修理项目及时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月末,当修理工作没有结束,或修理工作已完成,但尚没有进行费用结算的,财务部门应及时与资产管理部门或工程部门联系,取得修理发生的工作量清单,并根据全年的修理计划或合同金额,计算应计提的修理费用(暂估)。修理费用依据财产的使用部门,确定列支渠道。各地区公司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预提费用的核算工作,不得出现无合理确认、计量依据,随意预提成本、费用的现象。
关于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纳税原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若地区公司发生的大修费用已经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扣除。
2、减值准备与资产核销
为了规范会计核算,更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减值准备的有关规定,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总部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确认、核算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油财字[2002]442号)文件,对股份公司减值准备的提取原则、内容和有关工作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各地区公司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做好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工作,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和完整。各地区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一定要充分、合理,既不能提取秘密准备,一次性多提、滥提减值准备,为日后利润埋下伏笔;也不能在资产确实发生减值的情况下,不提、少提减值准备,以达到实现利润和考核的目的;更不能对与已无实物形态的资产通过采用计提减值的方式来规避资产管理责任,这些做法都是滥用会计政策,恶意造假行为。
在实务中,地区公司应参照“现金产出单元”的概念来确认、计量固定资产,如加油站的减值准备。
资产非正常报废、减值准备的提取核销,未经总部审批,不得自行处置。
3、资产重估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规定和美国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需要对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性解释,股份公司决定对13家炼化地区公司的生产装置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6月30日。评估对象为列入资产分类表第四大类的全部炼油装置和化工装置。
对于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中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第37和38段对重估价的规定,对于股份公司成立后新建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直接增加股东权益,评估减值计入当期损益。对于1999年6.30已经评估(原估)的资产,分4种情况进行处理:(1)原估增值的,重估也增值的,计入股东权益;(2)原估增值的,重估减值的,先冲减原估增值计入股东权益的部分,如有余额再计入当期损益;(3)原估减值的,重估也减值的,计入当期损益;(4)原估减值的,重估增值的,先
将原估减值计入损益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有余额再计入权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这次重估资产采取重置成本法,因此,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第4条第2款的规定,各地区公司还必须再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的规定,来确认上述全部炼油装置和化工装置是否可能已经减值,即采用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来确认。
根据现行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持续经营过程中进行的资产评估结果无须进行会计处理。但在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下,同样需要采用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国际会计准则计提资产减值的方法实质上与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的相关规定一致。因此无论是在国际会计准则下,还是在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下,此次评估结果只能作为确认资产减值的参考因素,但绝不能直接用来确认资产减值,这一点希望大家务必高度重视。
13家炼化地区公司资产评估后,中国准则和国际准则的折旧将出现较大差异,地区公司必须建立两套资产系统来计算折旧,以确保两个准则下折旧数额的准确性。
4、固定资产
对于使用安保基金、技术开发费购建的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明确如下:按照股份公司2000年度决算工作会议的精神,使用返还的安保基金、技术开发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一次性计提累计折旧,对于这类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如果这部分资金返还用于某些项目建设并发生项目在建的情况时,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将来该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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