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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


么,监狱对违法犯罪者的矫治与改造,就要以促进其重新社会化为核心。
  对罪犯重新社会化的强调,始于西方资产阶级刑罚的近代学派。以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为代表的刑法近代学派以主观主义反对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他们从刑罚的目的主义出发,强调行刑对犯罪人的教育改善作用。在行刑上,主要考虑的不是行为产生了多大的危害结果,而是从行为人的人格上寻找犯罪的根源。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如同对病人的治疗,必须消除其病根,使低下的人格改善为良好的人格。为了改善犯罪人的人格,必须因材施教,根据受刑人的恶性深浅及个人的具体情况,如气质、性格、性别、年龄、职业等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措施,才能取得成效。德国学者李普曼认为,刑罚本身是一种教育,而不是报应手段,其作用在于使犯罪人改过迁善,复归社会。要使受刑人在道德改善的同时,求得在知识、技艺、身体健康等方面的长进。所以,监狱不再是单纯的监禁犯人的场所,而是传授知识与技能的学校,是治疗各种疾病,增进身心健康的医疗设施。
  近代资产阶级的刑罚思想和矫正制度,对后来世界范围内监狱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直至今日,以人道、仁爱精神对待犯了罪的人,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对犯罪人进行改过迁善教育,促进其重新社会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监狱制度的主流。
  新中国50余年的监狱工作中,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在促进犯罪人重新社会化方面创造了人间奇迹。我国监狱始终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创立了以狱政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为基本手段的有中国特色的监狱工作制度,不仅创造了世界上最低的重新犯罪率,而且使无数违法犯罪者改过迁善,重新社会化,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
  (一)罪犯重新社会化的概念
  如前所述,罪犯的重新社会化属于个体再社会化的一种形式,即属于强制性的再社会化,是指犯罪者被判刑入狱后,在监狱机关的各种惩罚改造措施的影响下,对自身的生活习惯、行为准则、价值观念等进行重大调整,重新学习,重塑健全人格,以利于重新回归社会,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
  应该说,监狱对罪犯实施的全部监管改造活动,都在于促进罪犯的重新社会化,包括对罪犯思想观念及心理结构的调整,对不良个性的重塑,对不良行为习惯与行为方式的矫正等。罪犯的重新社会化是在监狱这一特定环境中强制进行的,至少在开始阶段带有强制性,这是区别于一般社会公民为适应新环境而再社会化的根本点。
  从罪犯重新社会化的结果上看,有成功、不成功、失败三种可能。重新社会化成功,是指个性得到重塑,犯罪心理结构被瓦解,弃恶向善,不再犯罪,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有的甚至成为优秀公民、先进人物;不成功,是指某些罪犯经过服刑过程后,犯罪心理没有得到矫治,释放后在一定情境刺激下还可能重新犯罪;重新社会化失败,是指一些罪犯经过服刑,犯罪心理非但没被消除,反而更加牢固,或者由于交叉感染,从“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反社会意识更加强烈,犯罪手段更加成熟,危害更加严重。
  (二)罪犯重新社会化的过程
  我国台湾学者蔡墩铭曾经从犯罪心理学角度专门研究过服刑罪犯的重新社会化问题,他在《矫治心理学》一书中,将罪犯重新社会化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注:蔡墩铭.矫治心理学[M].台湾:正中书局印行,1988.637,648.)
  1.引导阶段。这是罪犯初进监狱的学习适应阶段。为排除罪犯的焦虑不安心理,要设法激发罪犯接受矫治处遇的欲念及对监狱管理人员的信赖,产生信心。
  2.矫治阶段。在这一阶段对罪犯实施的矫正,有两类范畴:一是偏重于对罪犯社会道德或公德心的培养,属监狱教化的范畴;二是对罪犯所实施的治疗,注重人格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医治,属心理疗法的范畴。那些反社会性相当严重的罪犯,不仅社会公德心和道德心低落,而且还有心理或性格上的原因,对他们既要教化,又要进行心理治疗。
  3.训练阶段。一方面要训练罪犯谋生的技能,另一方面又要训练罪犯学习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知识与技能。此外,还要培养他们解决在自由社会遭遇问题的能力,使他们不再以犯罪方式解决问题,这属于社会生活适应能力的训练。
  4.释放前阶段。为使罪犯能较好地适应将来的社会生活,在释放前,要对其在监狱中所过的严守规律的生活逐渐加以放松和缓和,以作为由监狱生活转移到完全自由生活的过渡,以免罪犯一旦进入自由社会后无所适从。
  蔡墩铭认为,对罪犯在监狱中促成的重新社会化过程有无效果,还需要他们在自由社会中生活才能获得证实。惟有社会关心出狱人员,设法为其解决困难,才能使其真正适应社会而不再犯罪。由此而言,罪犯的重新社会化,事实上并非完成于监狱,而是完成于自由社会。
  (三)罪犯重新社会化的征状
  罪犯重新社会化的具体征状,无外乎以下三个方面:
  1.社会性之重建
  罪犯之所以犯罪,在于其社会化缺陷导致社会性丧失。那么,通过重新社会化,就要重建其社会性。蔡墩铭认为:“社会性可谓人生活于社会上应有之人格属性……监狱只有一方面设法除去人犯之反社会性,另一方面重视人犯之社会教育与训练,方可使出狱之人犯获得社会性,真正适应社会,不再为非作歹。”(注:蔡墩铭.矫治心理学[M].台湾:正中书局印行,1988.637,648.)
  要重建罪犯的社会性,必须以去除其反社会性为前提。反社会性是一种社会心理缺陷,是人格偏离的表现。国内有的学者认为,反社会性是指个人的行为、思想所显现的蔑视、否定或反抗现行社会所普遍承认的法律、道德、习惯等行为规范体系和价值观念体系的人格倾向。(注:张绍彦.监狱法基础理论[M].重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164.)罪犯的反社会性不仅是他们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基础,也是阻碍其重新社会化进程的不良心理因素。反社会性一旦形成,就具有很强的顽劣性,很难通过罪犯自身的觉悟或一般的教育改造措施得以矫正,必须综合运用包括心理矫治在内的多种手段和方法。蔡墩铭认为,反社会性的形成,与犯人的人格失调有关,只有运用各种检查、测验、咨询、治疗等心理学技术对他们进行心理矫治,才可消除其反社会性,重建社会性。
  2.健全人格之重塑
  如前所述,不健全人格是形成违法犯罪的心理基础。那么,罪犯要重新社会化,要适应社会生活,不再违法犯罪,必须矫正不健全人格,重塑健全人格。
  人格是个人相对稳定的心理特点的组合,体现了一个人完整的精神面貌。那么,

什么样的人格才算是健全人格呢?由于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人格理论,关于健全人格的内涵的认识也不尽相同。
  ——精神分析学派的代表人物弗罗伊德(S.Freud)认为,健全人格应当是“本我”、“自我”、“超我”三个层次均衡协调发展,相互制约,不至于发生困难的人。人格健全的人,“本我”需求适度,“超我”与“自我”稍占优势,三者均衡发展,在内部心理矛盾中,最终能取得平衡,达到和谐统一,不至于产生焦虑乃至神经症。
  ——心理机能人格理论的代表人物培因(A.Bain)和瑞波(T.Ribot)认为,健全人格者应当是理智占优势,或者是理智——意志型的,而不是情绪型。他们在处理个人与外界的关系时,虽然免不了受到某些情绪的影响和干扰,但情绪的强度不至于使人丧失理智,经过内部心理冲突,最终应是理智占上风,意志起决定作用,而不致听任消极情感的发展和宣泄,采取非理性的方式,做出错误的行为。
  ——人格认知理论的代表人物凯利(G.Kelley)认为,健全人格的主要表征是对事物有良好而正确的认知,并有力量用这一认知去构建人格,支配行为。
  ——社会学习理论的代表人物班杜拉(A.Bandura)认为,健全人格者应当受到较好的环境与教育的陶冶,养成良好的对事物的反应与行为习惯,善于处理人际关系,对社会与他人有同情心、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社会态度。
  ——人本主义人格理论的代表人物马斯洛(A.Maslow)坚持一种精英思路,认为真正的健全人格要从那些在全人口中只占少数,但达到了“自我实现的人”身上去寻找,健全人格者应该是高层次的自我实现与自尊需要占优势的人。
  ——从精神医学角度看,健全人格应当表现出稳定的心理健康状态,他们经常具有良好的心境,身心协调一致,精神愉快,不至于因环境变迁和人际冲突发生任何人格障碍,出现反常的变态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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