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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



  ——在我国社会心理学界,有学者把健全人格概括为“三良”,即良好的性格;良好的处世能力;良好的人际关系。(注:罗大华,何为民,解玉敏.司法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37,59,51,55,54.)
  综合各个学派的理论观点,我们会发现,关于健全人格,有一些被众多研究者共同关注的特征,这是一些最基本的、核心的特征,我们不妨根据这些特征来确定健全人格的标准。
  (1)客观的自我认识和积极的自我态度。人格健全者应该有现实、准确的自我知觉,并有这种知觉的敏感性。尽管认识到自己有长有短,有好有坏,但仍然从总体上认可自己,接纳自己,对自己抱有希望。
  (2)客观的社会知觉和建立适宜的人际关系的能力。人格健全者能准确地从别人的言语、行为中体察别人的思想、愿望和感受,了解别人对自己的看法和态度。而且,他对别人的了解是建立在事实依据上,而不是主观臆测。他对人的态度特征和人际交往技能应有助于建立适宜的人际关系。
  (3)生活的热情和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人格健全者应该热爱生活,有投身于工作、事业和家庭的热情。要具有与自己的年龄相适应的生活能力,主要是处理、解决自己遇到的工作、学习、生活、人际问题的能力,否则,就不能有效适应环境,满足自己成长、发展的需求。
  (4)人格结构具有协调性。人格健全者应该有统一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人格结构的各部分之间应能保持一种动态的协调、平衡。
  3.道德行为、守法行为之养成
  罪犯重新社会化的征状,最终要体现在行为上,具体而言,就是消除各种不良行为习惯与行为方式,养成符合社会道德、法律要求的行为模式。道德行为是在良好道德品质支配下表现出来的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对道德行为的评价要注重动机和效果的辩证统一。真正的道德行为是出于个人道德心或良心而实施的有利于他们和社会的行为,那些出于获得回报或补偿而从事的行为,不能算是真正的道德行为。如某罪犯认罪后,为赎罪而向被害人所作的补偿行为,虽然是好的行为,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善行”。再如,有的罪犯为获得监狱的奖赏,有的为取得被助者的感激或获得荣誉等,出于这些动机而实施的行为都不能认为是真正的道德行为,当然也不能作为实现重新社会化的征状。但对这些行为也应予以足够的重视,进行正面的引导,并加强道德品质的培养,逐渐使之转化为真正的道德行为。
  守法行为是罪犯重新社会化的基本表征或最起码的标准,“是指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和虽不完全符合法律精神,但还没有达到违法程度的行为。”(注:罗大华,何为民,解玉敏.司法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37,59,51,55,54.)守法行为是守法心理的外在表现,要使罪犯养成守法行为,就需要消除其违法心理,建立守法心理结构。
  所谓守法心理结构,是指能够调节和支配行为人约束违法行为、实施守法行为的一系列相关心理因素的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它是个体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研究者认为,在我国当前社会生活条件下,守法心理结构的主要成分有:(注:罗大华,何为民,解玉敏.司法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37,59,51,55,54.)
  (1)指向守法行为的人生哲学与价值取向,正确的权利观、义务观与利益观;
  (2)利他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情感;
  (3)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守法与违法的界限;
  (4)自我控制与自我约束能力;
  (5)守法的行为习惯与素养;
  (6)对刑罚的畏惧和对利弊得失的正确权衡;
  (7)通过合法途径满足基本的物质与精神需求的信心。
  守法心理与守法行为之间也存在着不一致的地方,有些人的守法行为并不是受守法心理支配的,而是因为畏惧刑罚惩罚而被迫作出守法行为,或者虽有犯罪动机但因未得到犯罪机遇而暂时作出的守法行为,或者有意钻法律与政策的空子,作出尚未达到违法程度的基本守法行为等。当然,要使罪犯真正实现重新社会化,不再违法犯罪,还需要培养他们在守法心理结构支配下的真正的守法行为。
  收稿日期:2002-02-05

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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