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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法律秩序建构中的作用/谢佑平法律论文网


管机关保护的寻求。〔10〕国家职能的强化,诉讼机制的出现,使法律权利实现内部结构的完整化和合理化成为可能。


律师及律师职业是帮助当事人救治法律权利的重要角色。自古罗马始,律师就与救治法律权利的主要途径——诉讼,相伴相随。代理当事人出席法庭审判,发表辩论,是律师的主要业务。“罗马的保护人有权对当事人出席法庭审判,发表辩论,是律师的主要业务。“罗马的保护人有权对当事人在诉讼上给予帮助,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或代理,实质上就是充当辩护人或代理人。罗马《十二铜表法》中有多处规定出庭辩护和依法进行辩护的条文。”〔11〕在现代诉讼中,律师在诉讼中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深远,成为救治法律权利的诉讼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如:我国《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律师在维护社会主体的法律权利和建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注释:
〔1〕(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页。
〔2〕梁治平:《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01页。
〔3〕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页。
〔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 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页。
〔5〕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213页。
〔6〕陈卫东等:《中国律师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6页。
〔7〕《苟子·礼论》。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页。
〔9〕袁岳:《论权利的双重法律保障》,《学习与探索》1990 年第2期,第51页。
〔10〕朱景文:《法的一般理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5页。
〔11〕茅彭年等:《中国律师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4页。

律师在法律秩序建构中的作用/谢佑平法律论文网(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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