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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法律秩序建构中的作用/谢佑平法律论文网


律师在法律秩序建构中的作用

重庆,现代法学 1998.01
谢佑平/陈运雄

在人类社会中,法律以权利为本位,以义务为保证规范着人们的利益。但是,利益的实现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利益的不平衡性,必然使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衍生出诸种冲突。从法理学角度考察,社会冲突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处于非正状态,即: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越了法律预先设定的界限,造成了对其他权利的妨碍或侵害;或者说,义务的承担者没有遵循法定的义务约束,而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对相对人权利的侵害。

建立符合自身利益需要的法律秩序,是统治阶级稳固统治地位和维持社会存续发展的理想方式和必由选择。

法律秩序的建构,离不开法律的制定、法律的认知、法律的实施等活动。法律,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权利与义务内容及其关系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法律的作用,正如古罗马查士丁尼所说:“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兵器,而且须用法律来巩固,这样,无论在战时或平时,总是可以将国家治理得很好;皇帝不但能在战场上取得胜利,而且能采取法律手段排除违法分子的非法行径,皇帝既是虔诚的法纪伸张着,又是征服敌人的胜利者。”〔1〕


法律秩序也是法律推行或实施的结果。在阶级社会中,法律建筑在权力或强力之上,依赖国家暴力支持而将其内容付诸实践。但是,仅靠国家强力的推行是不够的,过度的“强力”会使国家走向暴政和专横,扭曲法律自由与正义的价值,招致对法律的广泛抵制与踏弃,最终危及统治阶级企图建构的法律秩序。“社会控制并不只意味着强力,它必须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去追求人们所设想的正义目标。”〔2〕因此,
法律应使人类的各种要求和愿望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得到满足。法律秩序意味着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真正有效的法律,应当奠定在人们普遍认同和遵循的社会基础之上,否则,法律秩序是脆弱的,难以持久的。

律师及律师职业的产生,法律服务业的出现,在法律秩序的建构和稳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协助公民了解法律权利的内容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在通过法律表现的过程中,需要借助法律形式、法律语言和法律技巧等外在形式。一般说来,法律对权利、义务的界定应当通俗易懂,明白无误,能为广大民众所知悉,以便于权利主体了解权利的内容。可以说,任何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和法律,都要体现特定的立法思想、意图和任务,制定出的法律,应当有恰当的表现形式,统一合理的布局和排列,贴切、规范的形式表述,技术处理的法律语言。如果法律意图不明,涵义不清,界定不准,语言含混,那么,必然造成法律理解的障碍。法律本身应当是准确、严谨、明细和具体的,便于公民对法律权利内容的掌握和了解。但是,实践表明:法律是复杂的,规范、统一、明确的法律语言中隐含的统治阶级的立法意图,一般公民难于理解。而且,统治阶级在借助国家强力推行法律的过程中,可以运用权力解释法律和修正法律的意义,使自己的意志随时法律化。这更增加了公民对法律内容了解的难度。“由相对独立的职业团体所操纵的专门机构对法律的解释,这种解释浸透了自己的论证技巧,保证了其权力受到法律限制的那些人并不能最终决定法律的意义。”〔3〕因此,法律的内容或意义,是统治阶级决定的,
要准确地理解它,对一般公民来说,不无困难。

借助律师的法律服务,公民可以了解法律权利的内容,把握统治者的立法意图。律师是法律方面的专家,熟悉、精通法律,为公民解答法律问题,是律师的业务之一。在古罗马,早期的法学家便把协助公民了解法律内容作为自己的职责。当时,法学家的实际活动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对于具体法律问题提出解答(respondere)。
法学家之间发生意见分歧时,往往公开进行激烈论战;(2 )撰拟契据(cavere),并在当事人进行法律上活动时担任他的顾问;(3
)协助当事人为诉讼行为(agere),并向他指示应采用的诉讼程序。〔4〕律师从法学家中分离出来后,解答法律,向公民阐释法律的内容,协助公民了解法律权利的内容,仍是律师业务的主要构成。


现代法理学认为,公民认知法律,是公民遵守法律的前提,是法律秩序建构的基础条件。因此,通过律师的法律服务,使公民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法律权利的概念、内容和界限。有利于统治阶级实现自己的意图,建立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社会秩序。在阶级社会中,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总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将大部分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控制之下,即运用一般的规则、标准和原则的法律形式对之加以确认、调整和维护,使其成为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规范所具有的一般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特点,又能给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即告诉人们如何行为——可以如何作为,应当如何作为或不作为、必须如何作为或不作为,从而使得人们的行为具有确定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而且还给人们提供了行为的方向,使人们能够预测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指向和后果。
”〔5〕因此,律师的法律服务,有利于帮助人们了解法律权利的内容。这也正是法律规范所确认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关系的前提,离开它,法律秩序将难以建构和稳固。

(二)协助公民正确行使法律权利

法律秩序本质上也是一种互动的、充满生机活力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体,是社会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结果。公民能否正确地行使权利,也与法律秩序的建构及其稳定有密切关系。


了解了自身法律权利内容的公民,并不意味着一定能正确、有效地行使法律权利。司法实践表明,律师及律师职业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公民正确行使法律权利中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充当公民或团体法律顾问,为社会主体行使权利出谋划策,指明正确方向,提供行为指南,坚定权利信念;二是直接充任社会主体的代理人,代理社会主体行使权利。在代理权限内,成为法律权利的直接行使者。



法律权利是对社会主体在一定限度内的行为自由的法律确认。从理论上说,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权利主体都应该依法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自觉成为法律秩序网络中的合格成员。然而,法律权利体系是复杂的。这种复杂性常常使权利主体在行使自身权利时陷入手足无措、难以抉择的境地。一方面,法律权利实现的途径具有多样性特点,同一权利可以通过不同方式予以兑现,如:在古罗马,对某一自然物的占有,既可能通过皇帝赐予的方式获得,也可能由家庭继承而来。同样,对自己所有的物权的处分,既可以出售转让,也可赠与他人。在权利实现的多种途径中,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最符合法律要求和自身利益的选择。另一方面,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也是社会主体在行使权利时需要律师帮助的原因。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出于立法技术方面的考虑,立法者只能以法律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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