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简述
[3]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美国芝加哥大学E·法玛(EugeneFama)为代表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了市场有效性理论,克拉 克·弗兰西斯(JackClarkFrancis)是市场有效性理论的主要倡导者。
[4]黄振中 编著 《美国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与民事诉讼》第32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
[5]陈甦等 著 《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一期。
[6]齐斌 著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第114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7]关于“重大性”标准下文中会有所介绍。
[8]黄振中 编著 《美国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与民事诉讼》第82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
[9]齐斌 著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第120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10]郭锋、程啸 编《虚假陈述证券侵权赔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页。
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有:公司法第140条,证券法第58、59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5、19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6、7、8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格式准则第1号。有关上市报告书的规定有:公司法第153条,证券法第47、48条,公司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第7号。
[11]证监会《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12]任其昌:《网络证券法律问题初探》第99页,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13]如2002年6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上网披露事宜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前将全部会议资料的电子文件通过专用信箱(list@sse.com.cn)报送本所经本所安排后登载于本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供投资者查阅。
[14]覃宇翔:《浅议证券法信息披露义务中的“重大性”标准》,载《商业研究》2003年第四期。
[15]顾晶晶:《证券市场中虚假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初探》,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二期。
[16]何乃刚、朱宏:《对我国证券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载《国际商务研究》2002年第一期。
[17]李德成:《网络广告法律制度初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李雯
《网络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简述(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