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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简述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探悉》第3页,《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7月刊。

  [3]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美国芝加哥大学E·法玛(EugeneFama)为代表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了市场有效性理论,克拉 克·弗兰西斯(JackClarkFrancis)是市场有效性理论的主要倡导者。

  [4]黄振中 编著 《美国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与民事诉讼》第32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

  [5]陈甦等 著 《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一期。

  [6]齐斌 著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第114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7]关于“重大性”标准下文中会有所介绍。

  [8]黄振中 编著 《美国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与民事诉讼》第82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

  [9]齐斌 著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第120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10]郭锋、程啸 编《虚假陈述证券侵权赔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页。

  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有:公司法第140条,证券法第58、59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5、19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6、7、8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格式准则第1号。有关上市报告书的规定有:公司法第153条,证券法第47、48条,公司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第7号。

  [11]证监会《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12]任其昌:《网络证券法律问题初探》第99页,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13]如2002年6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上网披露事宜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前将全部会议资料的电子文件通过专用信箱(list@sse.com.cn)报送本所经本所安排后登载于本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供投资者查阅。

  [14]覃宇翔:《浅议证券法信息披露义务中的“重大性”标准》,载《商业研究》2003年第四期。

  [15]顾晶晶:《证券市场中虚假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初探》,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二期。

  [16]何乃刚、朱宏:《对我国证券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载《国际商务研究》2002年第一期。

  [17]李德成:《网络广告法律制度初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李雯

《网络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简述(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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