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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预防体系的思考


功能和作用,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的行为,树立守法观念,营造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三要加强道德教育,促使人们自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从而在党风、民俗、习惯、兴趣、爱情、婚姻和家庭等方面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四是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激发人们的爱国热情,引导人们在思想上真正把个人的前途和命运与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联系在一起,抵制个人主义的膨胀,增强犯罪的免疫力。
  2.加强社会的控制机制,减少犯罪的机会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要加强整个社会调控,离不开一整套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与调整。因此,加强社会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堵塞各种漏洞是有效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加强社会控制机制,一要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建立和健全与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相吻合的法律制度,营造公平竞争、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相应的法制秩序,建立和健全社会控制方面的法律制度,增强国家的控制能力;二要强化各种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行政监督、经济监督等形式,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发生,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三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减少犯罪发生的条件和机会。
  3.强化刑法效能,遏制住侥幸心理的萌生
  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对犯罪的打击不力,不仅使犯罪人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给自己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反而强化了其犯罪动机和实施犯罪的勇气,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因此,减少犯罪率,加大打击力度,使犯罪的人都受到及时、适当的惩治和处理,对于减少犯罪的发生和再生也十分必要。
  强化刑法效能,一要树立起严格的崇法、尚法观念,排除一切干扰,坚决查处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坚决查处官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彻底改变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二要建立起严格、有效的执法机制,注意司法解释权的运用与协调,改革目前执法过程中的某些习惯性的错误做法,切实将国家的法律贯彻、落实到实际生活中;三要建立健全有关调控措施,铲除利益驱动产生的土壤和条件,通过对滥收、截留和乱用有关款项的单位和个人的严厉惩治,更有力地遏制利益驱动因素的影响;四要净化执法环境,通过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约束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抵御能力以及通过减少和消除说情风的风源;营造公正守法光荣,枉法、坏法者有罪的社会氛围。
  (二)针对犯罪产生的个体因素采取特殊预防措施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必然受到多种社会因素的制约。但是,犯罪行为是由人实施的,各种消极的社会现象只有具体作用于个人,才能最终对犯罪产生影响和发挥作用。现实生活中各种犯罪现象之所以呈现出不同的规律,各种犯罪行为在各种具体的情节和过程中之所以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都与犯罪人的个人因素有关。所以,针对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寻求防范犯罪的对策,也是整个犯罪预防体系不可忽视的一个组成部分。
  针对犯罪产生的个体因素采取的特殊预防措施,主要是从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出发,通过对个体的生活指导、心理治疗、欲望克制等方式,改造与消除个人与社会不相适应的缺陷与矛盾,以达到预防某些个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目的。特殊预防除应净化微社会环境,强化道德教育,遏制不良心理的萌生之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心理引导
  具有良好的社会认知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是个体心理健全发展的标志之一。具有健康的心理,才能冷静地面对和应付外界环境的压力和诱惑,才能以积极的姿态和合乎规范的行为方式实现自己的价值,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因而,要在个体层面上减少犯罪的发生,首先要加强对人们心理的引导,使之能健康地发展。心理引导主要以社会一般人为预防对象,目的是增强个体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从而通过人的内在完善,使之在面对严重打击、刺激、挫折、诱惑等特定的情境下能做出符合社会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选择。
  心理引导的重点应放在帮助人们学会转换心理矛盾和感情纠葛,排除烦恼和心理障碍上。具体而言,一是要重视心理素质的教育和培养,学校、工作单位和家庭要善于了解儿童、职工和家庭成员的心理愿望及遇到的困难,使之感受到来自教师、同事和家庭的关怀与信任,帮助处于困惑和逆境之中的人走出迷茫和困难,引导其找到自我放松、自我开导、自我克服及学会摆脱不愉快情绪的途径,以便通过自身的积极调整,尽快恢复健康状态;二是要帮助人们学会理解和宽容,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当中,以平和的心态面对机遇和挑战,用关爱、理解和宽容之心处理人际关系,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
  2.个体矫治
  人的心理的发育程度和人格特征与其行为之间有密切联系,如果一个人的心理和人格发展明显偏离正常,就可能难以适应社会,并实施一定的反社会行为。因此,要减少个体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还必须对人的有缺陷心理进行治疗,对病态的人格特征予以矫正。
  个体矫治以具有不良心理或病态人格的特定个人为预防对象,目的是治疗、矫正个体的不良习惯、不良心理和不适应社会的个性特征。个体矫治包括预防性的矫治措施和改造性的矫治措施两方面。预防性的矫治措施以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为对象,是针对某些特定个人的“危险信号”所采取的矫治工作。根据一些心理学家的分析,处境困难、环境不良、情绪障碍都是危险信号,对于这类人,社会,尤其是家长、老师和同事要及早注意,及时加以教育和引导,以帮助其摆脱消极环境和不良思想的困扰,克服情绪障碍,最大限度地将犯罪倾向消灭于萌芽状态。改造性的矫治措施则以已有一定犯罪行为的人为对象,主要包括犯罪后的教育、处置及后续性的帮助、监督措施。对于犯罪人的教育、处置,要注意根据犯罪人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如强制医疗、禁戒处分、运用刑罚措施、剥夺一定权利等等。
  3.情感宣泄
  在社会转轨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社会生活节奏加快,社会矛盾突出,人际关系的碰撞也在增多。每一个人在遇到丧偶、失恋、生活困难、不公正

待遇、工作不稳定、人际关系紧张等不愉快的人和事时,都会感到压抑和情绪不安。此时,如能有真正的倾诉对象、适宜的发泄场所,无疑能使体内积聚的烦躁、不满、压力等等容易使心理失去平衡的因素及时地化解,而不致形成一股危险的力量。所以,从情感宣泄的要求出发,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措施也应作为特殊预防的一部分。
  (三)针对特定类型犯罪产生的具体原因采取的分类预防措施
  犯罪产生的一般社会原因只是在深层次上起作用,它们不会直接促使某一类或某一个具体犯罪的出现。犯罪产生的一般社会原因只有借助于直接原因和条件及犯罪人主观上的一些因素才能发挥作用。因此,认识和解释犯罪还必须从微观入手,探求那些直接引起和影响具体犯罪发生的因素。由于各种影响犯罪的因素在作用点、作用面上的差异,它们总是更经常地与特定的犯罪联系在一起。因此,在犯罪预防体系中还必须有针对特定类型犯罪产生的具体原因而采取的,旨在消除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和条件的具体措施。分类预防是相对于全局性的整体预防而言的,是从客观需要出发,针对犯罪实施主体、犯罪实施的手段及犯罪实施的场合与领域的特殊性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和预防活动。
  犯罪的分类预防尽管只着眼于局部,但由于选取的角度和服务的要求不同,也涉及到许多方面,如根据犯罪实施主体的职务、年龄、性别、状态等进行的特别预防;根据犯罪发生的场合、领域、阶段进行的特定预防;根据犯罪的基本类型、行为方式进行的专门预防等等。在每一类预防中,又可以视不同情况,满足不同需要而进一步划分出亚类。如从实施犯罪的主体角度看,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女性、老年人都可以作为一个亚类群体而成为分类预防的内容;从犯罪发生的领域看,金融系统、税务系统、交通运输部门、边缘社区等都是分类预防的着眼点;从犯罪的结构类型和行为方式角度看,犯罪分类预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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