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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预防体系的思考


内容就更加丰富多样:从结构类型上说,可以分别就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淫乱性犯罪、渎职犯罪等进行针对性的预防;从行为方式上看,则可以就计算机犯罪、有组织犯罪、跨国、垮地区犯罪等进行分类预防。
  总之,犯罪的分类预防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更强的针对性,它可以适应实践中惩治与防范犯罪的要求而随时变换预防的重心。由于分类预防是针对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和条件采取的预防措施,往往更容易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应将其作为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方面。
  三、复合性——构筑犯罪预防体系的目标要求
  任何一个国家的犯罪研究莫不起步于犯罪的现实压力,我国的情况也是如此。这种状况既表明展开犯罪问题的研究源于社会需要,也要求犯罪学的研究以服务于社会需要为目的,即最大限度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因此,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消除、割断或削弱犯罪与其产生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犯罪产生原因的综合性和广泛性,犯罪预防也必须同时从多方位、多角度进行,也就是说,犯罪预防要具有复合性。
  (一)犯罪预防的主体要具有复合性
  社会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犯罪则发生在复杂的社会中,与社会的方方面面相联系。所以,防治犯罪,单靠一个机关、一个部门是不能根本解决问题的。预防犯罪,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合作。也就是说,既要依靠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专门机关的骨干力量,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又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宣传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及家庭社会各界的力量。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各组织的预防工作;各基层组织要及时引导、帮助、疏缓矛盾和减弱诱发犯罪的消极因素;家庭和学校则要认真承担起青少年的价值观引导和德、智、体教育。将专门机关的工作与社会各界力量相结合,就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不同的政策,采取不同的方式,从而形成一个完整、严谨的预防犯罪体系。
  (二)犯罪预防的手段要具有复合性
  对于犯罪的预防来说,不可能有包治一切的“灵丹妙药”,防治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必须随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施治的主体而发生变化。虽然从大的层面上看,犯罪预防的手段只包括刑事打击和社会防范两种,但在每一种手段中,又包含极为丰富的内容。
  国家专门机关采用的刑事打击是犯罪预防的首要方面,也是防治犯罪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刑事打击涉及很多内容,如刑事立法的政策原则的确定和立法实践活动;揭露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犯罪的刑事追诉,刑罚和刑事措施的科处和实行等等。刑事打击的效能主要通过刑事立法的完善和严格刑事执法得以实现。
  由社会各界进行的社会防范是犯罪预防的基本环节。因为众多产生犯罪的因素都存在于社会之中,所以,社会防范的具体方法涉及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政治手段主要是加强对全民的思想道德教育,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增强抵抗力和免疫力;经济手段是指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增加就业机会,完善退休、养老、失业救济等各项福利制度,使得人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或正当的经济来源满足生活需要;行政手段是指加强各部门、各单位的人财物的管理和监督,增加各项权利运作的透明度,努力减少诱发犯罪的机会;法律手段是指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把社会的监督管理全部纳入法制的轨道;文化手段主要是加强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同时清理文化市场,取缔污染社会环境的各种精神垃圾;教育手段主要是普及和加强全民的文化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素养,增强知法、懂法的能力。各种手段相互配合、互相衔接,会使得防治犯罪的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和富有成效。
  (三)犯罪预防的途径要具有复合性
  由犯罪预防的目的所决定,犯罪预防的途径也应具有复合性,即犯罪预防工作应同时从保护、指导、治理和减少被害机会等不同侧面进行。
  首先,要发动社会上一切有能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力量,在全社会范围内消除和减弱引起犯罪的因素,如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减少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利用舆论传播工具广泛、持久地进行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守法意识等等。这种预防不是为了专门消除犯罪现象而采取的措施,而是通过发展生产,改革社会制度的弊端而净化社会环境,为人们提供生活、学习、工作、娱乐等条件和保障,故有人将其称之为保护性预防。
  其次,要及时发现微社会环境中容易引发犯罪的因素和个体心理向不良方向转化的苗头,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去除犯罪隐患。这种预防主要以处于违法犯罪边缘的人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少管人员为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正和治疗。有人称此种预防为指导性预防。
  再次,要善于发现和解决现实生活中容易引起犯罪的因素,通过监督、检查、调查的方式加以限制或改善,如通过定期检查、随时抽查财务、税收、执法情况,强化监督机制;通过加强户籍、人口管理,通过加固门窗、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强化治安手段等等。这种预防主要着眼于减少和消除犯罪产生条件,通过堵塞漏洞,减少犯罪机会,增加犯罪风险,所以有人称之为治安性预防。
  最后,还要从加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入手,教育人们克服麻痹思想和恐惧心理,避免自己成为犯罪的被害人。这种预防强调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在犯罪预防中的特殊作用,强调被害人主动发现并自觉消除自身存在的各种容易致害因素在减

少犯罪发生中的作用,故被人们称作被害预防。
  综上所述,超前性是犯罪预防的内在要求,其在最基本的意义上影响犯罪预防的整体思路;对应性是拟定犯罪预防措施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其在纵向上与犯罪产生的原因相对应,从而形成犯罪预防的不同层次,有的放矢地指向各种犯罪产生的原因;复合性则是犯罪预防目标实现的保证,其在横向上确保各参与犯罪预防的主体、各类犯罪预防的措施和各种犯罪预防的途径有机纳入一个整体之中。超前性、对应性和复合性虽各有侧重,又缺一不可,成为犯罪预防体系的三个支点。以超前性、对应性和复合性为支点构筑犯罪预防体系,可以兼顾专门机关和社会团体、刑事打击与社会防范、总体预防与个别矫治、犯罪预防与被害预防等诸种关系,可以多管齐下,治理、防范并举,及时、准确、高效地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进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需要指出,犯罪预防不仅仅是停留在理论层次上的学说,其只有应用于社会实践才能体现出自己的价值。而要把抽象的理念付诸实践,必须把犯罪预防的总体思想与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前后相接、相互配套的犯罪预防网络。笔者相信,在合理确定犯罪预防总体框架的基础上,努力寻求、切实落实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必将在新的层次上取得更好的预防效果。
  收稿日期:2001-05-06

关于犯罪预防体系的思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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