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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


、领导、参加、资助或为这种组织洗钱的行为。
  (三)“制造社会恐怖”是所有恐怖活动犯罪都共同追求的犯罪目的
  以上关于恐怖活动犯罪主观目的的分析说明,恐怖活动犯罪所追求的主观目的具有多层次、多侧面的内容,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现有的立法规定和理论概括都有不尽完善的地方。那么,我们是否能够找到一个既是所有的恐怖活动所共有,既为恐怖活动犯罪所特有的犯罪目的?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同样应该是肯定的。其实,只要我们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恐怖活动犯罪之所以被称为“恐怖活动犯罪”,是因为这类犯罪会在社会上造成恐怖的效果,而不论恐怖组织或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最终追求的目标是什么,造成这种效果都是他们首先要努力实现的目标。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不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的行为,还能称之为“恐怖行为”?我们同样很难设想,一个努力追求制造社会恐怖效果的行为,可能不是一种恐怖行为?换言之,无论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主体是恐怖组织或个人,也不论他们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追求的最终目标是什么,他们在主观上都有一个不同于其他刑事犯罪的共同目的——尽可能扩大恐怖活动犯罪在社会中造成的恐怖效果。所以,“制造社会恐怖的目的”不仅是一切恐怖活动犯罪所共有,同时也是恐怖活动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所特有的特征。
  本文后面的分析将说明:无论是恐怖活动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还是恐怖活动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都只能以恐怖活动犯罪这一特有的主观目的为基础才可能得到合理的说明。我们可以说:是否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犯罪目的,是区别恐怖活动犯罪和一般刑事犯罪的根本标志;只要正确地把握了恐怖活动犯罪的这一目的的内容,我们就从根本上把握了认定恐怖活动犯罪,区别恐怖活动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总标准。
  那么,我们应该这样理解恐怖活动犯罪这一特有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呢?
  笔者认为:这里所谓的“社会恐怖”,是指由恐怖活动犯罪所造成的,在犯罪行为直接受害人以外的一般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以严重担心、害怕类似的犯罪会继续发生为主要内容的恐怖心理。恐怖活动犯罪这种特有的“制造社会恐怖的目的”,意味着恐怖活动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像一般刑事犯罪那样,仅以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被害人的人身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实际侵害或威胁为限,而必须包含追求这种实际侵害或威胁造成的社会恐怖效果为内容。不论恐怖活动犯罪表现为杀人、爆炸、绑架、毁损重大公私财产等传统的暴力犯罪,还是表现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非传统的暴力方式;也不论恐怖活动犯罪是以真正的实施暴力相威胁,还是以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传播(注:顺便说一下,笔者认为:只有传播(即向社会扩散)虚假的恐怖信息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传播(包括希望或者放任他人传播)的故意,仅仅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如一个人在日记、甚至文学作品里编造恐怖信息),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所以,建议将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关于“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规定,修改为:“故意传播编造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恐怖信息等方式制造社会恐慌;恐怖活动犯罪主体所追求的目的都必须超越侵害或威胁直接受害人的范围。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行为人来说,直接加害或威胁被害人,都只具有犯罪手段的意义;在恐怖活动犯罪被害人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中,造成担心自己或其他社会成员会受到同样侵害的恐惧心理,才是恐怖分子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希望实现的直接目的。
      三、恐怖活动犯罪特有犯罪目的的认定
  恐怖活动犯罪主观方面特有的“制造社会恐怖的目的”,是支配行为人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意志活动过程。但是,这个过程并不是不可捉摸的纯主观的存在,它一方面是恐怖活动犯罪罪过(心理)结构的反映,另一方面也必然会通过恐怖活动犯罪客观方面的典型特征表现出来。为了从实践的角度把握作为这个界定恐怖活动犯罪的根本标准,我们必须对支配恐怖活动犯罪的心理结构和这种心理结构的客观表现形式作更加深入的分析说明。
  (一)支配行为人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罪过结构
  在前面我们曾提到,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具有“多层次”、“多侧面”的特点。这里的“多层次”,是指除“制造社会恐怖”外,恐怖活动犯罪的罪过结构一般还应该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追求某种具体的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
  前面我们已经讲过,在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体系中,除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外,一般恐怖活动犯罪只能以普通刑事犯罪为表现形式。所以,恐怖活动犯罪所特有的“制造社会恐怖的目的”,当然也只能通过实施一般的刑事犯罪才能实现。这样,恐怖活动犯罪的主观目的,就不可能不以追求具体的刑事犯罪(如杀人罪、爆炸罪、绑架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的犯罪结果为基本层次的内容。换言之,除制造社会恐怖这一犯罪目的外,恐怖活动犯罪的主

观方面必须以实施其他刑事犯罪的直接故意为必要的内容。
  恐怖活动犯罪的主观目的中必须包括追求具体的刑事犯罪结果这一点说明,认定恐怖活动犯罪特有的犯罪目的,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某种具体刑事犯罪的直接故意为前提。了解这一点,对于正确地认定恐怖活动犯罪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具体的刑事犯罪时,对该罪的危害结果不是持希望发生的态度,该行为就完全可以排除出恐怖活动犯罪的范畴。
  2.追求实现特定社会价值的最终目的
  尽管“制造社会恐怖”是一切恐怖活动犯罪共同的直接目的,但无论以恐怖组织或个人形式出现的恐怖活动犯罪,恐怖分子的目的一般都不会停留在仅仅是“为了制造社会恐怖”而“制造社会恐怖”这一层次上,努力追求某种社会价值的实现,才是他们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最终目标。当然,这里的社会价值,往往不是行为人所在国家或所处社会普遍认同的主流价值,而是某些社会群体(阶级、集团、种族、民族、宗教团体等)追求的政治、经济等社会地位、或某些特定的社会群体在政治理想、宗教信仰或伦理道德等方面追求的价值观念。
  了解恐怖活动犯罪罪过结构这一内容的实践意义在于:对那些严重危害公民人身与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来说,查明恐怖活动犯罪所追求的社会性目的,往往是认定恐怖活动犯罪主观目的的充分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某组织或个人实施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暴力性犯罪,以实现一定社会群体特有的社会价值为最终目标,那么,我们就基本上(注:这里说的“基本上”有两层意思:(1)“追求实现特定社会价值的最终目的”是恐怖活动犯罪的典型特征,但并不是特有特征,少数的一般性暴力性犯罪(如大义灭亲)也可能具有这个特点;(2)追求实现某种特定社会价值的最终目的,在一般条件下是恐怖活动犯罪罪过结构应该具备的内容,但这不排除在特殊案件中行为人追求的其个人或本组织的利益(如某个人或犯罪组织为要挟政府、社会满足其某种要求而实施的暴力性犯罪行为)。)可以认定该组织或个人实施的犯罪具有“制造社会恐怖的目的”,进而将该组织或个人归入刑法规定的“恐怖组织”或“进行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范畴。
  3.恐怖活动犯罪动机的社会性
  犯罪动机是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根本动因,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在犯罪实施阶段的存在与表现形式。因此,查明恐怖活动犯罪的动机是把握恐怖活动犯罪特有犯罪目的最主要的途径。由于进行恐怖活动犯罪的组织或个人一般都以“实现特定社会价值”为最终目的,这就在更深的层次上决定了恐怖活动犯罪的动机通常都具有社会性的特点。
  这里的“社会性”,也称“非利己性”或广义的“政治性”,是指行为人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主要动因一般都是基于维护自己所属的社会群体的团体利益或实现自己所追求的某种“社会理想”(注:这也正是为什么一个国家的“恐怖分子”,会被另一个国家誉为“自由战士”的主要原因。),而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包括有组织的犯罪)那样,主要是为了满足某种纯个人的、利己性需要(如追求个人的财富、权势、名誉地位,满足个人的肉欲,或基于个人恩怨的报复、嫉妒等)(注:笔者认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
  恐怖活动犯罪的“社会性”动机,既是恐怖活动犯罪追求实现特定社会价值的这一最终目的产生源泉,也是认定恐怖活动犯罪最终目的的重要依据。我们说社会性动机是恐怖

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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