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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国际化:内涵·成因及其表现


【内容提要】刑法国际化就是指刑法发展进程中各国相互吸收、彼此渗透、趋于接近、共同前进的趋势,这一趋势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法律和其他方面的原因。并且,刑法国际化的趋势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已有所体现。
【摘  要  题】刑事立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一、刑法国际化的科学内涵
  刑法的国际化,是指不同国家的刑法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吸收、彼此渗透,从而使各国刑法在人类法律文明进步大道上趋于接近、协调发展、共同前进的趋势。(注:关于法律发展的这一‘互渗共进、协调发展的走势,学者们有不同的称呼。如公丕祥教授称之为“法律发展的国际化”,周永坤教授称之为“法的世界化”、“法的全球化”,李双元教授称之为“法的趋同化”。称号虽然各异,但共同点都在于承认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各国必须相互学习先进的立法经验,必须与国际普遍实践接轨,必须协调发展。笔者在这里采用“国际化”概念。(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法学研究,1997,(1):87-89;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革命,法学,1999,(11):10;李双元.中国法律趋同化问题之研究.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4,(3):3.)。)刑法国际化的途径或表现有两种方式:一是不同国家间刑法的吸收和移植,如近代日本刑法对法、德刑法的吸收和移植,我国清末修律时对德、日刑法的吸收和移植等;二是缔结、批准、加入国际刑事公约,并将其内容在国内刑法中体现出来。如,1997年我国刑法典中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航空安全罪的规定,可以说是我国所加入的《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公约》相关规定在国内刑法中的具体化。刑法发展的这一国际化趋势,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刑法发展的国际化是以承认各国刑法的差异性或多样性为前提,以内容上一定程度的趋同性为时代走向的。
  不同的国家,都有其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轨迹,因而各国的法律制度必然各具特点,从而表现出强烈的差异性或多样性。刑法是国内法,保护的是本国统治阶级的利益,维护的的是本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并且,刑法作为“保障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更容易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因而,各国刑法间的差异性表现得更加明显。在这个意义上讲,刑法更表现为一种“地方性知识”。
  刑法的国际化是以承认各国刑法的差异性或多样性为前提的,是在存异基础上的“求同”。任何否认法的民族性、差异性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其所导致的结果不是刑法的国际化,而是刑法的外国化。
  认为刑法的国际化就意味着否认刑法的差异性、民族性的观点固然错误,但那种夸大刑法的差异性、民族性从而否认刑法的国际化趋势的观点同样也是错误的。如上所述,各国刑法具有差异性,但同时刑法作为人类智慧的产物,还具有共同性,这种共同性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表现为趋同性。“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交往的日益频繁,历史上存在的国家、民族以及地域间的堡垒,会越来越打开,从而法律文明的历史个性逐渐减弱。在法律文明的交流与传播过程中各个民族或民族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相互沟通,相互渗透,相互吸收,从而逐渐成为一个协调发展、趋于接近的法律格局”[1]。这是当代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趋势,也是当代刑法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趋势。刑法趋同的态势有:刑法价值准则方面的相似性,如对刑事立法正义和刑事司法正义的追求、对人权的确认和刑法保障等;打击国际犯罪要求的共同性,如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性、针对国际犯罪的法律反应机制的和谐性和国际性,等等。
  如果说“成功的世界化是指这种世界化既尊重各国制度的不同点,又致力于使各国制度围绕共同原则逐步接近”[2],那以,刑法的国际化,也是指在承认差异性、多样性的基础上各国刑法相互吸收、彼此渗透、协调发展、趋于接近的趋势。
  第二,刑法的国际化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漫长的过程,它既不以各国刑法制度中的共同性内容多于差异性内容为成立前提,也不以实现世界刑法大同为终极目标。
  刑法发展的国际化走向,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演进的历史产物。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揭示的是刑法发展过程中各国刑法制度相互吸收、力图与国际接轨而共同性内容不断增多的趋势。“我们断言当今国际社会的法律发展已呈现强劲的趋同化走势,并不意味着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国共产党同性内容已多于差异性内容,只是说各国法律制度中国共产党同性正在不断增加并形成一种趋势”[3],因而,刑法的国际化进程则更加漫长。因为,刑法除受经济、政治、文化、历史背景的影响更大外,其阶级职能的存在与体现更为明显,可以说,与其他法律相比,各国间刑法的差异性突出,且差异性远远大于共同性,这就决定了刑法的国际化进程道路漫长,且颇多障碍。
  刑法的国际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但这并不必然得出刑法国际化的最终结果就是世界刑法大同的结论。刑法的国际化,是指各国刑法为共同打击危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促进经济发展、尊重人格尊严,减少和消除在国际交往与合作中的障碍,而形成的相互吸收、协调发展的态势,并非指要实现刑法的世界大同。“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察的集中表现,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完全一样”[4],任何国家的刑法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刑法的国际化,不是指全球所有国家的刑法的统一,更不是指产生一部所谓的“刑法共同法”。实际上,刑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是与主权国家的推动分不开的。吸收外国刑法中的先进因素,缔结、批准或加入有关国际刑事公约并在国内刑法中体现出来,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正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这一事实本身表明,刑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并不能淹没主权国家的自主独立性,国家主权因素在一定意义上反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因而任何关于刑法世界大同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二、刑法国际化的成因分析
  刑法的发展不是孤立封闭的法律现象,而是一个开放的国际性的过程。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的发展,当今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的相互交流与协商、相互借鉴与吸收、相互依赖与合作将大大加强,各国刑法相互吸收、彼此融合,与国际接轨的现象将日益增多,刑法发展的国际化走向将逐渐强劲。刑法发展的这一国际化趋势有着其深刻而复杂的原因。
  1.经济因素
  刑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既受制约于经济基础,又能为经济基础服务。当下市场经济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确立和经济的全球化,进一步推动了刑法发展的国际化走向。如果说冷战结束以前,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运行体制的不同,一定程度妨碍了彼此法律之间的合作和交流,那么,当今世界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互对立的消失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普遍确立,“不仅有助于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从而推动法律在国际间的统一,而且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在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时也完

全可以而且有必要移植或借鉴传统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些通行做法”[5]。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国家要发展本国的市场经济,除了学习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民商法经验外,还应注意对发达国家经济刑法的吸收和移植,以便使本国刑法能有效地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的全球化,使各国经济上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日益密切,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孤立发展经济,这就要求各国在经济交往中尽量消除不必要的法律冲突,互相取长补短,努力寻求共同的法律话语。刑法具有打击经济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各国对经济犯罪圈的划定范围不同、对某种经济犯罪的打击程度差异,都可能导致经济交往上的冲突。如,中、美两国关于知识产权犯罪打击程度的不同,就导致了两者之间的贸易摩擦和冲突。这说明,各国要维护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经济关系,也需要刑法方面特别是经济刑法领域的共识。
  2.社会因素
  全球化的事实和各国跨国活动的不断增多,使许多社会问题介入了国际因素而具有全球性质性质,如犯罪的全球化、环境污染等。各国犯罪分子利用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人员、资金与信息的自由流动,在世界范围内相互勾结、相互影响、相互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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