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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


再保险业务经同意即可完全开放。
  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从此融入国际金融主流,意味着中国从此参与现代国际金融体系的大循环,中国金融体系将发生诸多重大变化,其目标就是建立并逐步完善与国际金融主流协调一致的现代金融体系。
  三、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法律体系
  1997年,在WTO的主持下,达成了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协议。各国历来保护性最强的服务贸易领域受到巨大的冲击。新的金融服务协议涉及全球95%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有102个成员作出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承诺。《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也是金融自由化的转折点,参加协定的70个签字国包揽了全球95%的金融服务业。中国金融机构面临巨大挑战。中国的国有银行承担着维护国有企业的职能,不良资产在通货紧缩下日益严重,难以与外资银行竞争;非金融机构过多过滥,易成为金融风险的发源地;跨国公司的进入以财务公司为中心,只有开放一定的金融市场,才能够带动外资生产企业进入,使之经营力量更加强大,会形成垄断;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会加大中国外汇管制的难度;金融机构失误可能干扰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进入WTO,人民币资本项目的自由化难以避免。中国要想从容对付挑战,必须建立一个比较完备的现代金融法律体系。
  朱róng@①基总理在2000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加快的趋势,“抓紧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使修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为今年上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会的优先目标之一。中国正在全面准备加入世贸组织,并对有关对外贸易和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以使法律框架符合新的要求。这一工作的目标是使法律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的需要。行政干预、打破和开放国家垄断的某些部门等问题是这次修改法规的目标。
  1998年底颁布《证券法》,标志着中国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发育过程相比,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全面、尚不完善、尚不成熟,金融法律法规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有些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没有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金融执法部门遇到问题界定不清。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外资服务机构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地域、资本、股权比例等市场准入条件上,较多采用“门槛”或控制,审批非常难,经批准后,后续有效监管却较少。中国金融服务的很多立法仍处于空白阶段,使对外开放无法可依,或使外商进入市场后没有相应规范规制。
  1998年,央行相继关闭了中国农业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几家存在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央行在1998年关闭上述金融机构的时候,都在相应的文件中称依法关闭。而事实上,依的什么法、遵循的是什么程序,当时并无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具体调整。国务院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才责令央行等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关闭办法》。
  现行《保险法》对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并未作出细致的规定,只是规定“设立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国外保险公司认为:对外资保险公司不应设置特殊规定,获准在中国营业的外国保险公司应该和国内的保险公司一样遵守相同的法规,如果特殊规定过多,整个法律结构就变得透明度不高;中资保险公司则认为,需要建立一个有保护性的财政、税收、金融和监管的政策法律体系。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与本国公司应有哪些不同?怎样评价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对其风险转移应有什么样的再保险要求?问题很多。《保险法》应当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
  199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目的在于从业务审计方面对外资银行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但是,目前中国还没有完整的《外资银行法》,显然不利于全面规范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业务经营活动。许多国家都采用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来源国分布、总数以及每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数量的方法,从而确保本国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份额,以防止外资银行对其国内金融市场的垄断经营或控制。例如希腊、韩国、墨西哥、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土耳其等都对外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严格限制。中国台湾省每年准入的外资银行2—3个。美国制定的综合监管标准(CCS)十分严格,许多外资银行都被拒之门外。中国应当借鉴国外对外资银行进入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控制外资银行的进入速度。对外资银行的审批速度要适当,掌握节拍,避免外资银行在短时间内大量涌入。
  中国租赁立法建设长期严重滞后,使租赁业基本上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使租赁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法律问题经常困绕中国租赁业。现代租赁业作为融通资金的一种手段,已成为世界各国一种新兴的投资事业。由于中国缺乏完备的租赁法规,当事人违背合同条款时,租赁公司或受害一方无法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强制违约者按约行事,这就使得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丧失了最基本的法律权利,也使得租赁合同常常变成缺乏法律效力的一纸空文。租赁合同的担保流于形式。租赁双方发生的纠份常常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这一问题已成为困扰租赁公司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此外,国内租赁公司的业务还常常受到其他法规的侵扰和冲击,这就使租赁公司在承担正常的经营风险之外,还要承受很多无法测定的人为干扰风险。例如,承租人因违法经营而被查封时,租赁公司按合同追收承租人所欠租金,但款项往往又被司法机关作为赃款追索,从而使租赁公司的合法所得变成了司法机关的罚没收入。
  《票据法》的一些规定与WTO成员国票据法的规定不一致。中国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个人在进行国际支付结算时,将面临法律上的冲突和障碍,从而影响国际支付结算的效率和中国加入WTO后应享有的利益。中国现行票据法否定票据的无因性特征,而无因性特征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现代票据法的立法原则,这使得中国票据法成为一部与国际惯例不一致的法律。
  1980年代中期,美国国会通过了一系列鼓励资产证券化的法案,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证券分技术开始应用于抵押贷款以外的各种资产,涉及的领域包括租赁、消费、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市政建设和基础实施、社会福利和保障等。进入9

0年代,在克林顿政府一系列优惠政策和国会立法的鼓励和刺激下,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从1992年起,抵押贷款和其他资产支持的证券市场余额合计仅次于国债余额,成为美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金融和投资产品。在国际投资银行的推动下,资产证券化技术很快在欧洲等发达地区得到普及。由于亚洲国家过去多以银行作为融资中介,资产证券化一直未得到发展。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为国际投资在亚洲推广资产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时机。有的国家和地区已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中国期货法律制度长期严重匮乏。期货交易是风险最大的交易方式,没有法律调整,便无科学的期货市场管理制度,也就无法发挥期货市场的应有功能。中国对期货市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下发《通知》的方式进行的。这是中国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功能发挥得不理想的重要原因。这种监管模式导致中国期货市场出现十分混乱的情况。欺诈客户、操纵市场的情况时有发生。
  总的来看,加入WTO,中国金融立法任务更加艰巨、繁重。由于国际金融是一个急剧变化的市场,连传统国家权力对之都无能为力,因而中国如何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金融市场,不断加强金融立法,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法律体系便是一项重大课题,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
  四、遏止金融权力腐败,实现金融法治化
  金融资源无疑是稀缺资源。金融是体制转换的交汇点,也是法律政策的滞后点。金融成了权钱交易的要害,多年来,中国金融权力腐败极其严重。公共权力作为异化的权力资本进入市场,发生癌变。权力资本在金融市场中肆意扩张,恶性膨胀,瓜分经济利益,阻碍市场经济的完善。金融成了寻租活动的温床。从1980年代到1990年代,中国出现了一批以非常速度积累了大量财富的富豪。有些农民原本一无所有,但在短时间内令人瞠目地成为“农民企业家”。“空手道”高手转眼间可以成为“大款”、巨富。有一大批巨富的发迹既不是通过计划调拔,也不是通过市场,而是通过既不同于计划体制,又不同于规范化市场的资源配置系统。这个资源配置系统是通过寻租,通过“关系网”,通过权钱交易、权力参与资源分配的系统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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