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
。金融资源、金融权力在这个配置系统中成了砝码和枢纽。
掌握金融资源配置大权的金融机构是经济犯罪案件的多发地带。金融犯罪十分猖獗。金融机构犯罪案件之多,行业风气之败坏,令人触目惊心,人们戏称其为“钱老大”;人们将为取得贷款进行的种种行贿活动,称之为“全国人民做银行”。我们举几例。199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对10家金融机构处理情况的通报,这10家金融机构被处理的原因是“违反约法三章,扰乱金融秩序”。1995年深圳市处理了两起特大金融犯罪案件:一起是深圳市建设银行福田支行国际业务部外汇综合会计梁健云,其犯罪数额达1900万元港币和80万美元;另一起是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东门行金城管理处主管会计郭曼鹏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798万多元。1995年山西临汾地区挖出一起系列特大受贿案,该地区建设银行行长梁天荣以及其他60多名金融系统及企业工作人员牵涉于内。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行长高森祥,更是一个腐败的典型。他在担任行长的两年时间里,先后多次收受贿赂计港币148万元,人民币63万元。1991年8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高森详进行了公开审判:依法判处死刑。据《南方周末》1996年10月25日登载的《一个金融“独立王国”的内幕》一文披露,中国银行湖北分行蒲圻市支行,这个多年来悬挂着红色招牌、被众多新闻传媒争相报道的“先进典型”,竟是以行长熊学斌为首的一伙金融蛀虫为所欲为、大肆贪污挪用公款的“独立王国”,副行长刘晓琴、信贷科长魏建新和会计科长李俊峰等十余人均参与其中,结成了号称“三驾马车”、“两个吹鼓手”、“两个打手”和“四个干儿子”的内部政治。案发后查实,该行到1995年案发时为止的账目,已经多次被篡改,完全失去真实性。海南发展银行成立时合并的5家信托公司,有4家是无证经营,支付困难;后来接管的28家城市信用社,大多已陷入支付危机。但地方政府把它作为解决海南众多金融机构因泡沫经济的破灭而可能破产的一种手段,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实现“强弱合并”,而不是把它作为一个自主经营的企业,让其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去自主发展,这从根本上注定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命运,最终是弱的无法救起,强的也跟着衰败。就在海南发展银行被关闭的前几个月,中央银行还极力加以挽救,一项主要挽救措施是给海南发展银行放了30多亿临时贷款资金。这笔资金本来是严格规定用以支付到期的储户存款,但主要负责人无视法律权威,滥用权力,将一半资金挪作他用,其中很大一部分仍以各种名目借给自己的关系户,致使中央银行力图进行的最后一次挽救彻底失败。
目前,银行“三防一保”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金融诈骗、金融抢劫、金融盗窃3类案件呈上升势头,犯罪分子成分复杂,有外部的,有内部的,也有内外勾结的,特大案件发生率居高不下,智能型作案越来越多。中国商业银行的成长与发展面临着一个紧迫任务就是预防经济案件,这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证。
金融权力腐败是导致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中国金融业在融入国际金融主流中,能否经得起考验,关键要看中国金融法治化的实现程度。遏制金融权力腐败、实现金融法治化是金融开放的必然要求。2000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继续按照1997年中央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要求,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强化金融监管和法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为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创造良好条件。”金融法治化是遏止金融腐败、打击金融犯罪、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根本出路。只有实行金融法治,才能在制度上解决金融权力腐败问题。法治在任何领域都是遏制权力腐败的根本方法。
五、防范化解风险,完善监管,不断创新
综观经济史,金融危机的发生有着惊人的规律性。在今天的全球化和高速互联的时代里,全世界的资本流动的变化使得这种危机倾向增强。懂得和控制住流动资本的易变性是政策制定者、投资者、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面临的最棘手的挑战之一。危机通常是在人们最料想不到的地方和时间出现的。这是近代史中最惨痛的教训之一。
近年来,中国按照《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先后与英国、日本、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建立了正式或非正式的双边磋商与联系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与各国的央行关系正日益密切。商业银行为保证正常经营、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采取了一系列必要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中国目前金融体制改革推行的时间不长,商业银行诸多关系尚还未完全理顺,导致内控制度本身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再加上内控制度本身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必然要受到各种相关因素和客观情况的制约,故而使得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对内控的认识存在偏差,内控制度本身建设的滞后,职能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缺少必要的制约监督机制,对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等等。内控制度不完善会导致许多不良后果,如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违章不究、究而不严,风险资产比重偏高,违规经营严重,违法案件增多等等,如不及时解决就会直接影响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外资银行进入中国最根本的决定性动机。为了将外资银行给中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风险
通过对外资银行资产规模和经营业绩等方面提出要求进而实行有效监管,达到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扩张速度的目的,这是西方一些国家通常采用的措施。中国有必要加以借鉴,以适当控制外资银行的扩张速度。另外,要引导外资银行向不发达地区发展,鼓励外资银行参与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首选中外合资方式引进外资银行。
中国在开放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强调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合规性与风险性相结合的有效监管十分必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与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关系十分密切。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在金融一体化、金融全球化、金融证券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大趋势下,以法律手段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随着金融业务范围的变化,大型跨国银行的作用日益加强,金融批发业发展日益集中在少数大型的全球性企业。因此,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显得越发重要。
中国金融的发展必须符合国际金融发展的主流,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和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两者不能偏废。放松金融管制是为了创造适宜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监管是为了确保金融有规范有秩序地发展。金融业要与国际接轨,必须吸纳西方国家的创新成果,以尽快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强化监管不能走向另一极端,即窒息金融创新的灵活性,要防止间接的金融监管向直接的金融监管复归。只有创新才能有发展,不断创新是金融业的根本方向。
六、结论
中国法学应当为解决时代提出的重大课题服务。中国法学应当也完全可以为加入WTO的诸多法律问题找出答案。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国法学更应为建立现代金融体系、为建立现代金融法律体系、为遏止金融权力腐败、为实现金融法治化、为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为金融的不断创新、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中国金融融入国际金融主流作出应有的贡献。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钅加容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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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金融资源配置大权的金融机构是经济犯罪案件的多发地带。金融犯罪十分猖獗。金融机构犯罪案件之多,行业风气之败坏,令人触目惊心,人们戏称其为“钱老大”;人们将为取得贷款进行的种种行贿活动,称之为“全国人民做银行”。我们举几例。199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对10家金融机构处理情况的通报,这10家金融机构被处理的原因是“违反约法三章,扰乱金融秩序”。1995年深圳市处理了两起特大金融犯罪案件:一起是深圳市建设银行福田支行国际业务部外汇综合会计梁健云,其犯罪数额达1900万元港币和80万美元;另一起是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东门行金城管理处主管会计郭曼鹏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798万多元。1995年山西临汾地区挖出一起系列特大受贿案,该地区建设银行行长梁天荣以及其他60多名金融系统及企业工作人员牵涉于内。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行长高森祥,更是一个腐败的典型。他在担任行长的两年时间里,先后多次收受贿赂计港币148万元,人民币63万元。1991年8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高森详进行了公开审判:依法判处死刑。据《南方周末》1996年10月25日登载的《一个金融“独立王国”的内幕》一文披露,中国银行湖北分行蒲圻市支行,这个多年来悬挂着红色招牌、被众多新闻传媒争相报道的“先进典型”,竟是以行长熊学斌为首的一伙金融蛀虫为所欲为、大肆贪污挪用公款的“独立王国”,副行长刘晓琴、信贷科长魏建新和会计科长李俊峰等十余人均参与其中,结成了号称“三驾马车”、“两个吹鼓手”、“两个打手”和“四个干儿子”的内部政治。案发后查实,该行到1995年案发时为止的账目,已经多次被篡改,完全失去真实性。海南发展银行成立时合并的5家信托公司,有4家是无证经营,支付困难;后来接管的28家城市信用社,大多已陷入支付危机。但地方政府把它作为解决海南众多金融机构因泡沫经济的破灭而可能破产的一种手段,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实现“强弱合并”,而不是把它作为一个自主经营的企业,让其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去自主发展,这从根本上注定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命运,最终是弱的无法救起,强的也跟着衰败。就在海南发展银行被关闭的前几个月,中央银行还极力加以挽救,一项主要挽救措施是给海南发展银行放了30多亿临时贷款资金。这笔资金本来是严格规定用以支付到期的储户存款,但主要负责人无视法律权威,滥用权力,将一半资金挪作他用,其中很大一部分仍以各种名目借给自己的关系户,致使中央银行力图进行的最后一次挽救彻底失败。
目前,银行“三防一保”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金融诈骗、金融抢劫、金融盗窃3类案件呈上升势头,犯罪分子成分复杂,有外部的,有内部的,也有内外勾结的,特大案件发生率居高不下,智能型作案越来越多。中国商业银行的成长与发展面临着一个紧迫任务就是预防经济案件,这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证。
金融权力腐败是导致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中国金融业在融入国际金融主流中,能否经得起考验,关键要看中国金融法治化的实现程度。遏制金融权力腐败、实现金融法治化是金融开放的必然要求。2000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继续按照1997年中央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要求,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强化金融监管和法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为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创造良好条件。”金融法治化是遏止金融腐败、打击金融犯罪、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根本出路。只有实行金融法治,才能在制度上解决金融权力腐败问题。法治在任何领域都是遏制权力腐败的根本方法。
五、防范化解风险,完善监管,不断创新
综观经济史,金融危机的发生有着惊人的规律性。在今天的全球化和高速互联的时代里,全世界的资本流动的变化使得这种危机倾向增强。懂得和控制住流动资本的易变性是政策制定者、投资者、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面临的最棘手的挑战之一。危机通常是在人们最料想不到的地方和时间出现的。这是近代史中最惨痛的教训之一。
近年来,中国按照《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先后与英国、日本、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建立了正式或非正式的双边磋商与联系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与各国的央行关系正日益密切。商业银行为保证正常经营、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采取了一系列必要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中国目前金融体制改革推行的时间不长,商业银行诸多关系尚还未完全理顺,导致内控制度本身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再加上内控制度本身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必然要受到各种相关因素和客观情况的制约,故而使得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对内控的认识存在偏差,内控制度本身建设的滞后,职能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缺少必要的制约监督机制,对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等等。内控制度不完善会导致许多不良后果,如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违章不究、究而不严,风险资产比重偏高,违规经营严重,违法案件增多等等,如不及时解决就会直接影响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外资银行进入中国最根本的决定性动机。为了将外资银行给中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风险
降低到最低限度,我们必须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其业务投向决不会像中国国有商业银行那样被限制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大量的外来投资流入证券市场将在事实上消除A、B股之间的各项差别;并且,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目前这种人为设置的藩篱也将被打通。而中国缺乏完善的宏观监控机制和宏观调控经验,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等监管体系,国内市场体系不健全,金融、保险管理体制还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如果对外资银行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金融风险。在追求高额利润的动机驱动之下,外资银行将其业务的重点集中在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的中间业务方面,特别是国际结算业务。在这些方面与国有银行展开激烈竞争,而对那些中国经济建设中急需资金支持的项目则不屑一顾。外资银行的这种经营活动将风险转嫁给中资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国金融业的风险。外资银行大规模进入后,随着银行结构的复杂化以及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使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性和系统性风险进一步增加,对这一体系的监管将变得更为困难,监管成本将大幅度增加。
通过对外资银行资产规模和经营业绩等方面提出要求进而实行有效监管,达到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扩张速度的目的,这是西方一些国家通常采用的措施。中国有必要加以借鉴,以适当控制外资银行的扩张速度。另外,要引导外资银行向不发达地区发展,鼓励外资银行参与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首选中外合资方式引进外资银行。
中国在开放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强调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合规性与风险性相结合的有效监管十分必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与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关系十分密切。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在金融一体化、金融全球化、金融证券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大趋势下,以法律手段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随着金融业务范围的变化,大型跨国银行的作用日益加强,金融批发业发展日益集中在少数大型的全球性企业。因此,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显得越发重要。
中国金融的发展必须符合国际金融发展的主流,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和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两者不能偏废。放松金融管制是为了创造适宜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监管是为了确保金融有规范有秩序地发展。金融业要与国际接轨,必须吸纳西方国家的创新成果,以尽快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强化监管不能走向另一极端,即窒息金融创新的灵活性,要防止间接的金融监管向直接的金融监管复归。只有创新才能有发展,不断创新是金融业的根本方向。
六、结论
中国法学应当为解决时代提出的重大课题服务。中国法学应当也完全可以为加入WTO的诸多法律问题找出答案。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国法学更应为建立现代金融体系、为建立现代金融法律体系、为遏止金融权力腐败、为实现金融法治化、为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为金融的不断创新、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中国金融融入国际金融主流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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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字钅加容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