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
【内容提要】中国金融法律体系与WTO规则存在着诸多脱节,中国金融立法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法律体系是中国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中国金融业在融入国际金融主流中能否经得起考验,关键要看中国金融法治化的实现程度。
【关 键 词】金融体系/金融法律体系/金融法治化/金融监管
一、WTO提出了重大课题
世界贸易组织(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以互惠互利的多边和诸边贸易协定与协议为基础,消除贸易歧视,促进成员方贸易经济发展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在全球200多个国家中,已有135个国家加入世贸,世贸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占全世界贸易额的90%,而中国与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也占中国外贸总额的90%左右。由于中国没有加入WTO,在一些贸易争端中得不到公正的裁判,许多双边贸易的互惠好处无法享受,反而经常受到歧视性待遇。
WTO协定为21世纪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础。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世界规范国际经贸的最大多边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涵盖非常广泛,几乎涉及到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各个方面,这些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必须遵循这些规则,必须承担一系列义务。封闭和保护不可能发展中国的产业,加入WTO是“以开放促进改革”,加大对国内行政垄断和纵向一体化的冲击。
中国虽然就加入WTO进行了十几年的谈判,但国内真正了解、熟悉有关WTO规则的人并不多。WTO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服务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不少规则涉及大量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性也很强。目前WTO正在酝酿的新一轮谈判,涉及领域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扩展到与经济全球化有关的广泛商务领域。要想利用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机遇并迎接挑战,就必须了解、掌握WTO的宗旨、原则、规则、程序和实际运作。
中国企业要充分利用WTO的规则保护自身利益。WTO根据其成员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和国际贸易中的一些不公平竞争行为,制定了一些保护条款,如反倾销和反补贴、进口保障措施等。近两年,中国企业借鉴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开始运用反倾销反补贴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吉林纸业集团等9家企业对进口新闻纸申请反倾销调查,是中国国内第一起反倾销案,减少了进口产品倾销造成的实质损害。继新闻纸反倾销案后,有的企业对一些国家向我国低价倾销产品提出反倾销申请,目前正在受理之中。这些做法符合WTO规则,也避免了不应有的产业损害。
中国怎样变革自身的法律体系以适应WTO规则?这便是WTO给中国法学界提出的重大课题。经济全球化趋势是一柄双刃剑。如何努力改变由少数西方发达国家控制和支配的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公正、合理的经济新秩序,尽量消除和努力避免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使世界各国都受惠于经济全球化,等等,都包含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战略问题。加入WTO后,不仅我们的经济战线面临新的挑战,我们的政治、法律、思想文化同样面临着诸多严重挑战。法学界应当全面介入,参与这些重大问题的解决。中国目前WTO研究高潮中大多急功近利热衷于渲染,热衷于“机遇与挑战”,而对世贸组织本身、世贸规则,中国法律与世贸规则的比较研究严重不足。
中国如何实行法制改革,中国法律如何与WTO规则对接,便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在这个焦点中,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当然首当其冲。因此,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世贸规则、适应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形势更是重中之重。本文就金融问题进行法律的和经济的分析,以阐明当代中国法学界肩负着的义不容辞的任务。
二、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
金融体系是一国经济构造中最敏感、最复杂的部分,在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中,都有一个高度发达的金融体系,其中有执行货币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中央银行,有功能齐全作为金融体系主体的商业银行,有形形色色各尽其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有高度发达的国内的和国际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面对入世,中国必须向发达国家学习,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
中国政府近两年在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方面作出了多方面力所能及的努力,已经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了必要准备。
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限额控制,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改革和完善了存款准备制度;采取坚决措施使金融机构与所办实体彻底脱钩;对存在严重风险,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金融机构实施关闭。1998年5月,中央成立金融工委;11月,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业实行专门监督;12月底,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彻底脱钩,央行不再承担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将证券机构的监管移交给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证监会单独对证券业实行监管。1999年,中央银行加大对信托业整顿力度,撤并一些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的信托投资公司,促使其实现高效、规模化经营。同时,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原则,重新界定、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使信托业务和证券业务分离,加强对信托业的监管和信托投资公司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信托业的风险;清理整顿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化解支付风险,对现有城市商业银行划分风险类别,进行分类监管;按合作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农村合作金融的行业自律组织。据统计,到2000年2月底,外资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在华共设立了191家营业性机构,总资产达360多亿美元。中国将取消外资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中国人民银行已正式批准两家美国银行在华开设分行,新批准两家外资银行在深圳的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批准美国纽约银行上海代表处和美国大通银行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分行;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深圳分行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深圳分行可以经营人民业务。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事务,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亚洲和世界金融稳定,先后为东南亚危机国家提供40多亿美元援助,督促日美两国政府共同干预日元汇率,承诺人民币不贬值,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中国融入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程度迅速提高,流入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占流入发展中国家总额的40%,中国是除美国之外的最大外资流入国。中国国内金融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使得中国金融服务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议》的要求越来越近。
WTO规范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文件是《金融服务协议》,它规定了协议各成员国在维护国内现有金融服务管理现状的前提下承担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最惠国待遇以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等方面的义务。入世后2年,外国银行可以与中国企业进行人民币业务往来;入世后5年,外国银行可以与中国居民进行人民币业务往来;在入世5年内,地域限制和顾客限制都
中国保险业目前只准外国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广州营业。入世后,外国财产和人寿保险公司可立即在中国全国范围内进行高风险项目的保险业务,并在5年内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5年内逐步扩大外国保险商的业务范围,使之包括占保险费总额85%的集体、医疗和退休金方面的保险业务;同意只在咨询原则的基础上发放保险营业牌照,在发牌数量上没有经济审查或资格限制;同意允许外商拥有50%的所有权,取消对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合资企业的繁琐要求,并逐步取消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外国人寿保险商可选择合伙人。在非人寿保险方面,中国将在两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商扩大业务或合资拥有51%的所有权和建立独资附属机构。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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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金融体系/金融法律体系/金融法治化/金融监管
一、WTO提出了重大课题
世界贸易组织(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以互惠互利的多边和诸边贸易协定与协议为基础,消除贸易歧视,促进成员方贸易经济发展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在全球200多个国家中,已有135个国家加入世贸,世贸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占全世界贸易额的90%,而中国与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也占中国外贸总额的90%左右。由于中国没有加入WTO,在一些贸易争端中得不到公正的裁判,许多双边贸易的互惠好处无法享受,反而经常受到歧视性待遇。
WTO协定为21世纪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础。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世界规范国际经贸的最大多边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涵盖非常广泛,几乎涉及到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各个方面,这些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必须遵循这些规则,必须承担一系列义务。封闭和保护不可能发展中国的产业,加入WTO是“以开放促进改革”,加大对国内行政垄断和纵向一体化的冲击。
中国虽然就加入WTO进行了十几年的谈判,但国内真正了解、熟悉有关WTO规则的人并不多。WTO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服务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不少规则涉及大量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性也很强。目前WTO正在酝酿的新一轮谈判,涉及领域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扩展到与经济全球化有关的广泛商务领域。要想利用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机遇并迎接挑战,就必须了解、掌握WTO的宗旨、原则、规则、程序和实际运作。
中国企业要充分利用WTO的规则保护自身利益。WTO根据其成员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和国际贸易中的一些不公平竞争行为,制定了一些保护条款,如反倾销和反补贴、进口保障措施等。近两年,中国企业借鉴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开始运用反倾销反补贴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吉林纸业集团等9家企业对进口新闻纸申请反倾销调查,是中国国内第一起反倾销案,减少了进口产品倾销造成的实质损害。继新闻纸反倾销案后,有的企业对一些国家向我国低价倾销产品提出反倾销申请,目前正在受理之中。这些做法符合WTO规则,也避免了不应有的产业损害。
中国怎样变革自身的法律体系以适应WTO规则?这便是WTO给中国法学界提出的重大课题。经济全球化趋势是一柄双刃剑。如何努力改变由少数西方发达国家控制和支配的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公正、合理的经济新秩序,尽量消除和努力避免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使世界各国都受惠于经济全球化,等等,都包含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战略问题。加入WTO后,不仅我们的经济战线面临新的挑战,我们的政治、法律、思想文化同样面临着诸多严重挑战。法学界应当全面介入,参与这些重大问题的解决。中国目前WTO研究高潮中大多急功近利热衷于渲染,热衷于“机遇与挑战”,而对世贸组织本身、世贸规则,中国法律与世贸规则的比较研究严重不足。
中国如何实行法制改革,中国法律如何与WTO规则对接,便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在这个焦点中,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当然首当其冲。因此,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世贸规则、适应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形势更是重中之重。本文就金融问题进行法律的和经济的分析,以阐明当代中国法学界肩负着的义不容辞的任务。
二、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
金融体系是一国经济构造中最敏感、最复杂的部分,在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中,都有一个高度发达的金融体系,其中有执行货币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中央银行,有功能齐全作为金融体系主体的商业银行,有形形色色各尽其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有高度发达的国内的和国际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面对入世,中国必须向发达国家学习,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
中国政府近两年在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方面作出了多方面力所能及的努力,已经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了必要准备。
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限额控制,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改革和完善了存款准备制度;采取坚决措施使金融机构与所办实体彻底脱钩;对存在严重风险,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金融机构实施关闭。1998年5月,中央成立金融工委;11月,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业实行专门监督;12月底,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彻底脱钩,央行不再承担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将证券机构的监管移交给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证监会单独对证券业实行监管。1999年,中央银行加大对信托业整顿力度,撤并一些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的信托投资公司,促使其实现高效、规模化经营。同时,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原则,重新界定、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使信托业务和证券业务分离,加强对信托业的监管和信托投资公司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信托业的风险;清理整顿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化解支付风险,对现有城市商业银行划分风险类别,进行分类监管;按合作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农村合作金融的行业自律组织。据统计,到2000年2月底,外资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在华共设立了191家营业性机构,总资产达360多亿美元。中国将取消外资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中国人民银行已正式批准两家美国银行在华开设分行,新批准两家外资银行在深圳的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批准美国纽约银行上海代表处和美国大通银行北京代表处升格为分行;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深圳分行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深圳分行可以经营人民业务。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事务,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亚洲和世界金融稳定,先后为东南亚危机国家提供40多亿美元援助,督促日美两国政府共同干预日元汇率,承诺人民币不贬值,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中国融入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程度迅速提高,流入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占流入发展中国家总额的40%,中国是除美国之外的最大外资流入国。中国国内金融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使得中国金融服务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议》的要求越来越近。
WTO规范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文件是《金融服务协议》,它规定了协议各成员国在维护国内现有金融服务管理现状的前提下承担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最惠国待遇以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等方面的义务。入世后2年,外国银行可以与中国企业进行人民币业务往来;入世后5年,外国银行可以与中国居民进行人民币业务往来;在入世5年内,地域限制和顾客限制都
将撤销。随着中国公司的业务规模扩展,外国合资债券公司将可享受同等的业务扩展。少数合资证券公司可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证券发行业务和以外汇计价的证券交易;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最初成立时,外资可拥有33%的股权,3年后可增加到49%;从事承销业务的合资证券公司股权限定33%。
中国保险业目前只准外国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广州营业。入世后,外国财产和人寿保险公司可立即在中国全国范围内进行高风险项目的保险业务,并在5年内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5年内逐步扩大外国保险商的业务范围,使之包括占保险费总额85%的集体、医疗和退休金方面的保险业务;同意只在咨询原则的基础上发放保险营业牌照,在发牌数量上没有经济审查或资格限制;同意允许外商拥有50%的所有权,取消对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合资企业的繁琐要求,并逐步取消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外国人寿保险商可选择合伙人。在非人寿保险方面,中国将在两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商扩大业务或合资拥有51%的所有权和建立独资附属机构。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