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报告总结 >> 调研报告 >> 正文

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


法定权力缺乏足够的了解,认为代表仅仅是一种形式,又不脱产,无职无权,只不过开开会、画画圈、鼓鼓掌、举举手而已;另外,代表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代表职务意识薄弱,把代表仅仅当作一种“荣誉”,选举时竭尽全力争当代表,当选后又不认真履行职责;有的代表重本职工作,轻代表工作,在会议审议或视察活动中,认为自己人微言轻,提不出有价值、有建议性的意见。     其四,监督体制尚不完善。我国虽然实行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政体模式,但实际运行中,人大监督较为软弱,缺乏经常性,科学性。在基层,“两院”对人大的监督大多是汇报性的应付,且存在报“喜”不报“忧”,报“绩”不报“失”,即便如此,人大有可能还点头称是,这样以来,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实际上成为一种摆设,起不到通过监督制约、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再则,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自身来说,立案侦察的职务犯罪案件没有外来机关对其监督制约,这其中虽有内部监督制约,但也是有限的,甚至成为空话,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立案的多判刑的少就是最好的例证,因而在这缺乏监督的权力中发生腐败也是必然的。对法院来讲,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由于我国法律弹性条款多,量刑弹性较大,造成了监督难到位,在办理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仅是被动式的事后监督,这其中因检察机关要花大力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积极性,再说,这种事后监督并不是件件跟踪“过滤”,通过“过滤”遏制法官腐败,而是带有“亡羊补牢”性,且这种“亡羊补牢”对法官很难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很难抑制法官的腐败侥幸心理。     其五,监督系统比较封闭。一方面,人大监督几乎是在自我封闭的内部系统进行;另一方面,缺乏与其他监督尤其是与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的配合和协调,缺少社会舆论的呼应和支持。另外,人大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也不尽合理,专业人才相对较少,客观上也制约了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加强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监督的几点思考     首先,人大监督机制,是它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关键。强化人大的监督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般都有议事规则,定期举行会议,到了会议期就要对“两院”有关工作情况履行监督职能。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也不会提出对“两院”工作的不同意见,特别是相反意见,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正常的,但有时候由于不了解有关情况,往往提不出意见,就只能例行公事,较为被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要动真格,就得变被动为主动,这就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的同时,还得了解和掌握实际情况,如果不了解实际情况,就只能“拍拍手”、“举举手”,不能推动、支持和帮助司法人员进一步把工作搞好。     (二)变一般监督为重点监督。对司法权的监督应放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或重点问题进行监督,应该把重点放在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上。如果群众关心的焦点或热点问题不放在监督之列,不予监督,就会影响群众的情绪,甚至危及团结稳定的大局。人大的监督工作就会同群众所关心的问题脱节,影响监督工作质量。     (三)变抽象监督为具体监督。人大的监督不能抽象化,大而化之,为监督而监督,流于形式,而必须根据法检两院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根据问题对“两院”工作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对“司法”工作的具体监督,就把监督工作的“走过场”、“官样文章”、“卖瓜人说瓜甜”的一类形式主义的东西堵住了。由于人大的监督源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指导实践有的放矢,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实际工作,这样才能更有效的加以监督。     其次,人大与司法单位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在人大与“两院”间建立良性的监督关系,需要从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对象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从人大角度来说,在监督过程中,人大可以把监督和支持有机结合起来,具体来说可以做到四个结合:一是监督与支持司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审议工作报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组织代表旁听庭审、开展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等方法,加强对司法权的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整改意见,但不作具体干涉,由司法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充分保障司法单位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二是监督与支持司法单位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相结合。人大通过召开会议、深入调研等途径,了解掌握司法单位在审判方式、检察方式、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改革情况,集思广益,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帮助排除改革中的障碍,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监督与提供帮助相结合。人大对“两院”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尤其是在办案经费、装备建设、执行工作等方面的困难和障碍,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帮助解决,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四是监督与建立联系制度相结合。建立好联系制度,不局限于一年一度的人大例行地对“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根据司法单位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强化监督。加强人大内司委与“两院”的对口联系,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和信息;每年召开2-3次人大常委会与“两院”联席会议,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安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审判工作备案等制度,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从司法单位的角度来说,“两院”应主动、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向人大汇报重大执法活动及办理大要案情况。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召开座谈会,征求、收集由人大代

《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第2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6677.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调研报告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