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十年我们究竟打造什么样的监狱?
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人民警察和武警部队执勤人员可以使用武器。五是履行某些罪犯特有的法定义务。 六是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法律上的谴责。明确了上述惩罚的具体内容,就不难看出那些体 罚、变相体罚、刑讯逼供或者某些土政策等等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都在严格禁止或纠 正之列。所以,决不能把执法执纪中存在的问题归咎于“由于监狱法将惩罚作为了监狱 的一项重要任务”之过。
第八,关于罪犯改造是针对思想还是行为的问题
高文同志说:“至于说改造罪犯的提法,就更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地方”。“改造罪犯 是指改造罪犯的思想,还是改造罪犯的行为?”“我们不应该将用于极少一部分罪犯身 上的改造犯罪思想的措施用于所有的罪犯,那样对于绝大多数罪犯是不公平的”。显然 ,改造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改造是改造世界,包括改造人类自身。狭义的 改造是指罪犯的改造,这个改造当然包括改造罪犯的行为和思想两个方面,因为行为是 受思想支配的。改造思想绝不是对思想的惩罚。至于高文同志说的“用于极少一部分罪 犯身上的改造犯罪思想的措施”到底指的是什么?也许是打是骂吧?打骂显然不能改造思 想。笔者以为改造思想的唯一方法就是教育,用教育的方法措施改造罪犯的思想是无可 厚非的,更谈不上对于绝大多数罪犯不公平的问题。相反,如果改造罪犯思想不是一视 同仁,而是仅仅用于极少一部分罪犯身上倒是显失公平的事。
第九,关于罪犯弱势群体的成因问题
高文同志说:“罪犯之所以成为弱势群体,是因为在实践中罪犯并没有被平等地对待 ”。“对于我们今天的监狱来讲,我们拥有比西方更为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就更 应该遵循根据民主制度所确立的基本游戏规则,平等地对待罪犯。20世纪80年代我们对 待罪犯有一个‘三像’:像父母对待子女,像老师对待学生,像医生对待病人。我想更 换其中的一个字,就是我们对待罪犯不应该是‘三像’,而应该是‘三是’,即:是父 母对待子女,是老师对待学生,是医生对待病人。”这实在是太离谱了,“像”字和“ 是”字一字之差,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更换一个字之后,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就被抹 杀了,这也许就是对“平等地对待罪犯”这个含糊观点的最好注解。如果这就是平等地 对待罪犯,那么罪犯就用不着关在监狱里服刑了,他们和警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是 亲子关系、师生关系和医患关系,监狱的性质也就改变了。试问,在监狱里,罪犯成为 弱势群体是好事还是坏事?回答是好极了,罪犯成为弱势群体是由其犯罪行为造成的, 是由监狱的性质决定的,谁也改变不了。罪犯成为弱势群体的原因绝不是在实践中罪犯 没有被平等地对待。试想如果监狱内的罪犯成了强势群体,监狱人民警察成了弱势群体 或者两者势均力敌,监狱会是一种什么状况?作为一种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管理与被 管理的关系,监狱人民警察应该始终处于监狱的主导地位,处于支配地位,这是勿庸置 疑的。
第十,关于罪犯与坏人等同的问题
高文同志说:“对于监狱而言,必须改变那种将罪犯与坏人等同,将防范罪犯放在监 狱工作第一位的观点,这是对罪犯人格的尊重。”试问,如果监狱中的罪犯还不是一般 意义上的坏人,那么世界上还有没有坏人呢?因为罪犯是坏人,所以要对其改造;因为 罪犯是罪犯,所以称其为罪犯决不是对他人格的不尊重;相反如果称罪犯是子女、学生 、病人,倒是对非罪之人人格的不尊重。显而易见,如果罪犯不是坏人,人民法院为什 么要判决其入狱呢?为什么要剥夺其自由予以监禁呢?为什么监狱还要对其进行改造呢? 如果罪犯不是坏人,那么改造的结果又是什么呢?监狱岂不真正成了交叉感染的“大染 缸”、“传习所”了吗?这里难道还有什么正义与非正义之分,还有什么改造与被改造 之分。罪犯认罪知耻是新生的起点,“知耻而后勇”,知耻者才能自尊。罪犯的缺陷“ 人格”只有被彻底否定,才有可能重塑健康“人格”。罪犯在监狱中被否定掉的是他人 格中的不合理部分,这是改造人的前提。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够祈望他改好!我们没 有任何理由去尊重罪犯的人格缺陷,这既不是我们所要求的,也不是绝大多数接受改造 的罪犯所希望的。无耻之徒何谈自尊?既无自尊何来他尊?
第十一,关于平等对待罪犯的问题
高文同志说:“只有建立在平等对待罪犯基础上的改造,才是真正地、不虚假的改造 ,也才能够真正实现我们所期盼的那种改造”。并得出结论:“对于我们监狱的未来发 展应该有这样一个方向:在社会主义民主文明的价值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能够保证罪犯得 到正确行刑、平等对待并最终实现罪犯改造的监狱”。这个发展方向大概就是高文同志 为我们描绘的未来十年我们所打造出来的监狱的光辉前景。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的最重要 的条件大概就是“广泛地树立平等对待罪犯这一观点”。否则,“我们的监狱就真的落 后了,真的!”言下之意,我们现在的监狱没有做到平等地对待罪犯,所以就不是真正 地改造罪犯,而是虚假的改造罪犯。事实上,要做到平等对待,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 是法律地位的平等。对于与一般社会公民法律地位不同的罪犯而言,要做到象对待一般 社会公民那样,平等地对待罪犯,实际上是混淆了罪与非罪的区别。刑法的“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原则”也称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 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体现了我国在适用刑法上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决不意味 着刑法对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一律平等对待,也决不意味着刑法对罪轻的人和罪重的人 一律平等处刑。罪犯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罪犯法律地位是指罪犯这类特殊的公民 在监狱服刑期间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一般社 会公民相比,罪犯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罪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2)罪犯权利的局限性;(3)罪犯义务的特殊性。”(引自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编印的《全国 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材。)这里明确指出了罪犯这类特殊公民法律地位与一般社 会公民的特殊性,说明两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两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由于权利的局限性和义务的特殊性这“二性”的存在,就在法律上确定了罪犯的从属 地位。可见警察与罪犯的法律地位从来是不平等的。当然,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坚决维护 宪法和法律赋予罪犯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未来十年我们究竟打造什么样的监狱呢?我认为,我们应该树立这样的理念 :对监狱警察来说,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都是禁止的;对普通公民来说,凡是法律没有 禁止的都是合法的。根据这个理念,未来的监狱就是一个严格依法办事的监狱。监狱警 察决没有法权以外的权利,罪犯决不受法律禁止行为以外的追究。我觉得最要紧的还是 监狱要象个监狱的样子!真的!只有在充分体现出监狱本质职能的前提下,监狱的改革和 发展才不会迷失方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在社会主义民主文明的价值基础上建立起能 够保证罪犯得到依法行刑、公正对待并最终实现罪犯改造的监狱。在这个基础上,才有 可能适当扩大行刑社会化的规模,达到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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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关于罪犯改造是针对思想还是行为的问题
高文同志说:“至于说改造罪犯的提法,就更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地方”。“改造罪犯 是指改造罪犯的思想,还是改造罪犯的行为?”“我们不应该将用于极少一部分罪犯身 上的改造犯罪思想的措施用于所有的罪犯,那样对于绝大多数罪犯是不公平的”。显然 ,改造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改造是改造世界,包括改造人类自身。狭义的 改造是指罪犯的改造,这个改造当然包括改造罪犯的行为和思想两个方面,因为行为是 受思想支配的。改造思想绝不是对思想的惩罚。至于高文同志说的“用于极少一部分罪 犯身上的改造犯罪思想的措施”到底指的是什么?也许是打是骂吧?打骂显然不能改造思 想。笔者以为改造思想的唯一方法就是教育,用教育的方法措施改造罪犯的思想是无可 厚非的,更谈不上对于绝大多数罪犯不公平的问题。相反,如果改造罪犯思想不是一视 同仁,而是仅仅用于极少一部分罪犯身上倒是显失公平的事。
第九,关于罪犯弱势群体的成因问题
高文同志说:“罪犯之所以成为弱势群体,是因为在实践中罪犯并没有被平等地对待 ”。“对于我们今天的监狱来讲,我们拥有比西方更为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就更 应该遵循根据民主制度所确立的基本游戏规则,平等地对待罪犯。20世纪80年代我们对 待罪犯有一个‘三像’:像父母对待子女,像老师对待学生,像医生对待病人。我想更 换其中的一个字,就是我们对待罪犯不应该是‘三像’,而应该是‘三是’,即:是父 母对待子女,是老师对待学生,是医生对待病人。”这实在是太离谱了,“像”字和“ 是”字一字之差,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更换一个字之后,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就被抹 杀了,这也许就是对“平等地对待罪犯”这个含糊观点的最好注解。如果这就是平等地 对待罪犯,那么罪犯就用不着关在监狱里服刑了,他们和警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是 亲子关系、师生关系和医患关系,监狱的性质也就改变了。试问,在监狱里,罪犯成为 弱势群体是好事还是坏事?回答是好极了,罪犯成为弱势群体是由其犯罪行为造成的, 是由监狱的性质决定的,谁也改变不了。罪犯成为弱势群体的原因绝不是在实践中罪犯 没有被平等地对待。试想如果监狱内的罪犯成了强势群体,监狱人民警察成了弱势群体 或者两者势均力敌,监狱会是一种什么状况?作为一种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管理与被 管理的关系,监狱人民警察应该始终处于监狱的主导地位,处于支配地位,这是勿庸置 疑的。
第十,关于罪犯与坏人等同的问题
高文同志说:“对于监狱而言,必须改变那种将罪犯与坏人等同,将防范罪犯放在监 狱工作第一位的观点,这是对罪犯人格的尊重。”试问,如果监狱中的罪犯还不是一般 意义上的坏人,那么世界上还有没有坏人呢?因为罪犯是坏人,所以要对其改造;因为 罪犯是罪犯,所以称其为罪犯决不是对他人格的不尊重;相反如果称罪犯是子女、学生 、病人,倒是对非罪之人人格的不尊重。显而易见,如果罪犯不是坏人,人民法院为什 么要判决其入狱呢?为什么要剥夺其自由予以监禁呢?为什么监狱还要对其进行改造呢? 如果罪犯不是坏人,那么改造的结果又是什么呢?监狱岂不真正成了交叉感染的“大染 缸”、“传习所”了吗?这里难道还有什么正义与非正义之分,还有什么改造与被改造 之分。罪犯认罪知耻是新生的起点,“知耻而后勇”,知耻者才能自尊。罪犯的缺陷“ 人格”只有被彻底否定,才有可能重塑健康“人格”。罪犯在监狱中被否定掉的是他人 格中的不合理部分,这是改造人的前提。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够祈望他改好!我们没 有任何理由去尊重罪犯的人格缺陷,这既不是我们所要求的,也不是绝大多数接受改造 的罪犯所希望的。无耻之徒何谈自尊?既无自尊何来他尊?
第十一,关于平等对待罪犯的问题
高文同志说:“只有建立在平等对待罪犯基础上的改造,才是真正地、不虚假的改造 ,也才能够真正实现我们所期盼的那种改造”。并得出结论:“对于我们监狱的未来发 展应该有这样一个方向:在社会主义民主文明的价值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能够保证罪犯得 到正确行刑、平等对待并最终实现罪犯改造的监狱”。这个发展方向大概就是高文同志 为我们描绘的未来十年我们所打造出来的监狱的光辉前景。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的最重要 的条件大概就是“广泛地树立平等对待罪犯这一观点”。否则,“我们的监狱就真的落 后了,真的!”言下之意,我们现在的监狱没有做到平等地对待罪犯,所以就不是真正 地改造罪犯,而是虚假的改造罪犯。事实上,要做到平等对待,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 是法律地位的平等。对于与一般社会公民法律地位不同的罪犯而言,要做到象对待一般 社会公民那样,平等地对待罪犯,实际上是混淆了罪与非罪的区别。刑法的“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原则”也称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 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体现了我国在适用刑法上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决不意味 着刑法对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一律平等对待,也决不意味着刑法对罪轻的人和罪重的人 一律平等处刑。罪犯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罪犯法律地位是指罪犯这类特殊的公民 在监狱服刑期间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一般社 会公民相比,罪犯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罪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2)罪犯权利的局限性;(3)罪犯义务的特殊性。”(引自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编印的《全国 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材。)这里明确指出了罪犯这类特殊公民法律地位与一般社 会公民的特殊性,说明两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两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由于权利的局限性和义务的特殊性这“二性”的存在,就在法律上确定了罪犯的从属 地位。可见警察与罪犯的法律地位从来是不平等的。当然,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坚决维护 宪法和法律赋予罪犯的合法权益
,尊重罪犯的人格和尊严。总而言之,我们隐约看到高 文同志设想的未来十年所打造出来的监狱就是建立在平等对待罪犯基础上的改造。这是 多么善良的愿望!又是多么美妙的理想!到那时如果真正做到了监狱警察与罪犯法律地位 的平等,那么,监狱警察就都该下岗了。
综上所述,未来十年我们究竟打造什么样的监狱呢?我认为,我们应该树立这样的理念 :对监狱警察来说,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都是禁止的;对普通公民来说,凡是法律没有 禁止的都是合法的。根据这个理念,未来的监狱就是一个严格依法办事的监狱。监狱警 察决没有法权以外的权利,罪犯决不受法律禁止行为以外的追究。我觉得最要紧的还是 监狱要象个监狱的样子!真的!只有在充分体现出监狱本质职能的前提下,监狱的改革和 发展才不会迷失方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在社会主义民主文明的价值基础上建立起能 够保证罪犯得到依法行刑、公正对待并最终实现罪犯改造的监狱。在这个基础上,才有 可能适当扩大行刑社会化的规模,达到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未来十年我们究竟打造什么样的监狱?(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