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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铁路建设监理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阻碍了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更经不起国外监理公司的巨大冲击。因此,必须对相应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对策,以确保我国铁路监理事业跟上国际发展方向。

  3 铁路建设监理行业的改革趋势

  工程监理制是国际上最先进、最科学、最流行的施工管理方法之一。对巴基斯坦印度河高速公路9号合同工程的亲身实践证明,全方位地实施工程监理制可有效地保证质量和工期,减少不合理的额外支出,避免过多的合同纠纷,确保工程计划和合同的顺利实行,对业主和承包商双方都有利。工程监理制对国际性招投标建筑承包项目尤为重要。

  3.1 国外监理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外监理公司的组织机构比较灵活,主要依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来确定。巴基斯坦印度河高速公路9号合同工程的监理组织机构是:项目总监1人(英国人),下设驻地道路监理代表1人,管辖路基结构监理6人(包含土石方监理3人、路面施工监理2人)、测量监理2人、试验监理3人(包含实验室1座)、材料监理1人、计量监理1人;又下设驻地桥涵监理代表1人,管辖桥涵结构监理3人(包括模板监理1人、钢筋监理1人、混凝土监理1人)

、测量监理1人、试验监理2人(包含实验室1座)、材料监理1人、计量监理1人,还有部分临时雇员、交通车辆和机具设备等。机构没置合理,人员精明强干,工作效率高。

  3.2 国外监理工作的监控依据;

  对于国际性承包项日,监理工程师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控制业主投资,总是千方百计地约束承包商的工作行为。常用的监控依据主要有3个方面。

  (1)依据合同文本及条款。监理工程师约束承包商最关键的依据是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FIDIC合同条款、签定的合同文本、招标国家的有关法律条例(如是否遵守劳动法等)。对于不认真履行合同的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将向业主建议予以罚款、部分解除合同,有时甚至全部解除合同。

  (2)依据设计图纸和规范。招标项日的设计图纸、招标国家的技术标准、定额及规范、国际通用规则、变更指令、会议纪要等都是监理工程师监控的主要依据。对于达不到质量、工期要求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将勒令承包商予以整顿甚至停工。

  (3)依据业主的主观态度。业主的主观态度也是监理工程师质量监控的一个必不可少的依据。对于业主不认可的地方,监理工程师应协调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在不损害承包商利益的前提下,满足业主的要求。作为承包商要切记:严格遵守合同,据理力争,一切工作尽量使监理工程师满意,使业主满意。

  3.3 国外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范围;

  国际项目的监理工程师除了业主以外,拥有至高无上的决定权,以便牢固地控制承包商,以防止任何一个环节的失控而给业主项目的整体利益带来损害。对于巴基斯坦印度河高速公路9号合同工程来说,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权利有以下18个方面。

  (1)解释合同文本。有权对于合同中含糊不清的地方予以澄清,前后互不一致的地方予以调整。

  (2)审核分包商的总体实力。承包商向外分包的部分项目,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分包商具有施工能力,方予通过。

  (3)向承包商提供工程项目的坐标方位、里程、控制桩、水准点及有关资料。

  (4)承包商所授权的法人代表、重要雇员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否则一切活动均被视为无效。

  (5)给承包商提供设计图纸,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有权签发变更设计指令。

  (6)审核承包商的月份、季度施工计划,有权命令计划中某些工程开工或给予调整。

  (7)掌握和评价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有权指令工程暂停,或者申请业主延长工期。

  (8)有权确定合同文本中暂定项目(没有单价项目)的工程价款。

  (9)核实承包商的月份验工清单,签发付款结算凭证,证实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

  (10)监督或检查承包商的施工工艺过程及结构尺寸、质量、数量是否满足合同及规范要求。

  (11)检查承包商用于工程项目的原材料、大宗料及机具、设备的来源和质量。

  (12)定期审核承包商的项目资金周转及费用使用情况。

  (13)核实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证据、计算数据是否成立,有权予以批准或否决。

  (14)发现承包商出现质量问题,有权勒令其停工,并监督其返工。

  (15)定期召集业主、承包商、监理人员三方联席例会,并出具会议纪要、简报、备忘录等文件,以指导下步施工。

  (16)在业主和承包商发生纠纷,以至诉讼、仲裁时,监理人员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17)根据合同文本、技术规范、FIDIC条件的要求,检查和验收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情况,并签署检查凭证。

  (18)审核承包商的各种原始施工资料、质量统计资料、工程计量清单和竣工图纸。

  若有以下情况之一,监理工程师即有权对承包商予以停工。

  (1)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动业主提供的图纸。

  (2)分包商的资质未经审核即进行施工。

  (3)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材料,或在施工中擅自替换、变更材料。

  (4)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通知承包商改正,但承包商拒不改正或改进不力。

  (5)承包商隐瞒质量事故,拒不上报,继续施工。

  但应注意的是:停工后的处理措施必须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未下复工令绝不可复工。由上述情况引起的经

《加入WTO后铁路建设监理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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