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和犯罪问题的哲学范式研究
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从发展的意义上讲,这是对原有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整合,然而由于市场制度不健全,许多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改革带来新的不平衡。诸如贫富差距扩大、利益冲突加剧、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增加以及道德危机和信仰迷失等,特别是犯罪率持续上升,社会治安环境的不断恶化,使人们很不满意。这是改革中所付出的代价。但是,为了发展,我们又不能不改革,因为不改革就会付出更大的代价,那就是计划体制必然造成的效率低下、经济发展缓慢、人们普遍贫穷以及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拉大等等。不论怎么说,改革和发展都必然会付出代价,我们只能尽量减少代价,尤其避免那些不合理、不正常的代价。改革和发展中的代价必须靠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来补偿。
四、正确的代价观——现代化与犯罪的辩证关系
承认代价产生的客观必然性仅是正确的代价观的开始,更主要的是如何理解发展与代价的内在关系。事实上,如何看待发展中的代价和现代化中的犯罪问题不仅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个实践问题。因而要反对那种否定发展和现代化主张回到原始状态的悲情主义观点,拥有一种健康的理性心态,客观、辩证地面对现代化与犯罪的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不仅论述了发展与代价的得失辩证法,而且还论述了对待代价应采取的科学态度。他们以资本主义为例分析道:在资本主义社会,人的世界的贬值是“失”,但以此失却换取了物的世界的增值,而这却是为人本身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物质基础,此即为“得”。这种“失”和“得”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内在的相反相成的辩证联系,可以说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或两重属性。面对这种“失”,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浪漫主义者很不理解,他们惊慌失措,甚至为此痛哭流涕。为摆脱这些代价,他们“希望抛开现代技术”,乃至反对文明,主张回到原始状态。我国许多人就是这样,当看到发展付出了代价,现代化使犯罪率暂时提高,就疑虑、犹豫甚至动摇了对现代化的信心。马克思、恩格斯则坚持历史观和价值观的对立统一,认为倒退是没有出路的,那样只会使人们重新陷入争夺生活必需品的可悲境地,使“全部陈腐的东西”“死灰复燃”。[3](第1卷P39)因此,他们反对一味为发展中的代价悲伤,认为这种浪漫主义的感伤情调是非历史、非理性的,因而是不可取的。同时,他们坚持代价问题上的革命人道主义和实践批判的观点,并认为扬弃这种代价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性,这就是通过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革命消除私有制社会的异化和灾难。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并不以“历史必然性”为托词默认异化和灾难,而是在客观地指出这些社会问题(犯罪等)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不可避免的同时,揭示它的暂时性并积极地寻求克服和扬弃的途径。
与上述相关的一个观点是要谨慎地提出犯罪对现代化的积极作用。因为发展不等于现代化,而代价也不等于犯罪。发展中的代价包括犯罪,犯罪是代价的一种。虽然不能离开发展与代价的关系说明现代化与犯罪的关系,但也不能完全用发展与代价的关系代替现代化与犯罪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是在扬弃代价的前提下说明代价对发展的积极意义的。犯罪对现代化总体上是破坏为主,其促进作用仅是特例,特别要反对那种夸大代价积极作用的观点。我们不能接受迪尔凯姆的观点。他认为,犯罪是社会为了可能的进步而付出的代价。他说:“为了进步,个人的独创性必须能够得到表现。为了使理想主义者的独创性——他们的超越了所处时代的梦想——能够得到表现,有必要让犯罪人的独创性得到表现,犯罪人处于他的时代的水准以上。没有犯罪,也就不可能使独创性得到表现。”[4]因而社会也就不可能进步。迪尔凯姆甚至认为,犯罪是现代化的必须。根据是:犯罪推动法律的发展;犯罪促进社会进步;犯罪会加强团结;犯罪能明确道德界限;犯罪会降低社会紧张。无论如何曲折周章,我们都会发现这个观点夸大了犯罪的积极作用,理论上很难让人信服,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事实上现代化只有扬弃犯罪才能得以发展,这样的发展不是犯罪的功劳,而是主体正确实践的结果。
把犯罪看成是现代化的一个代价,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要把“必然的代价”与“人为的代价”区别开来。一般来说,必然的代价与人为的代价主要有如下几点区别:一是产生的根源不同。代价的产生是否具有必然性,或者说代价是否可以避免?这是人们十分关注的一个根本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各种代价的付出是否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不宜作抽象议论,必须具体分析;由于发展涉及到对多种发展目标的选择,而基于发展的必然性所付出的代价又能换取发展,所以这种代价的产生具有历史的必然性,是不可避免的;由历史主体不合理的主观选择所造成的代价,不具有必然性,是可以避免的。[5]这里,代价是否具有必然性,或代价是否可以避免,取决于对代价产生根源的分析以及区分。二是可控程度不同。必然的代价,因植根于历史发展的内在必然性之中,而且又能换取某种发展,所以是不可避免的。人为的代价,因与某些具体个人的能力和认识的局限以及主观失误有关,也不是每个人都必然要付出的,而且经过人的主观努力是可以克服的,因而是可以适当避免的。三是对发展的作用不同。必然的代价,是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为发展而必然或必要付出的代价,它是发展过程中
理论和实践都要求我们,在分析导致现代化进程中犯罪率上升的因素时,要特别区分哪些因素是必然产生犯罪的,哪些因素是人为造成的。在实践中,我们的主要工作是对必然引起犯罪的因素有一个重新的认识,对人为的因素要尽可能地减少,而不是盲目地否定现代化本身。所谓减少和控制犯罪也主要是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犯罪率上升的条件。一是减少主体主观的不合理选择,其中主要是指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要坚持全面的发展观,反对那种把某一特定目标如经济发展同其他发展目标相割裂的做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把主要精力、力量、时间、条件、资源和能量集中投入这一目标的发展上(如经济目标),并力图使其合理化,从而使其他发展目标(如控制犯罪和社会治安)因丧失投入或受到抑制而付出代价,这就是经济学所讲的“机会成本”。二是对造成犯罪率上升的各种因素要进行控制,无论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因素还是人为因素,它们都是可适当控制的因素。如果使现代化必然付出的一定犯罪率上升的代价扩大化和非合理化,人就要主动控制自己的行为。人的活动具有一定的自觉性和目的性,他一方面会去限制这种代价的扩大,另一方面,当他意识到现代化所付出的犯罪的代价过大或不合理时,特别是超出了人们的承受能力时,便应自觉主动地调整自己选择的发展目标和行动准则,改变自己活动的方向和重点。
由此可见,犯罪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经济发展本身,而更多的是因为把包括经济发展放在现代化进程中一个不适当位置上的主体的错误选择,以及对现代化及现代化的代价的不正确理解和对现代化发展不正确的目标设定上。所以,简单地把经济发展与犯罪率上升线性地做因果联系的理解,得出所谓的“正比论”、“反比论”、“同步论”、“代价论”及“远正近负效应论”、“双重效应论”等结论,是缺少深度和说服力的,这些观点所包含的内容和理论是令人困惑的,二者的关系怎是一个“比例”、“远近”和“正负”能说得清的。所以说不站在社会历史的高度,很难厘清二者相伴相生的关系,不用哲学的视角也很难看得清二者内在的关系。
同不能用社会学的方法代替其他方法一样,哲学对犯罪这一复杂社会现象的研究只是各种方法的一种。现在的问题关键是要在对犯罪问题的研究中厘清各学科研究的对象,防止出现用某一学科的方法研究不是自己学科的问题的现象,逐渐形成一个学科群,把各学科的研究由问题本身的内在联系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求对犯罪的研究有所突破。
【参考文献】
[1][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动社会 《现代化和犯罪问题的哲学范式研究(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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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确的代价观——现代化与犯罪的辩证关系
承认代价产生的客观必然性仅是正确的代价观的开始,更主要的是如何理解发展与代价的内在关系。事实上,如何看待发展中的代价和现代化中的犯罪问题不仅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个实践问题。因而要反对那种否定发展和现代化主张回到原始状态的悲情主义观点,拥有一种健康的理性心态,客观、辩证地面对现代化与犯罪的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不仅论述了发展与代价的得失辩证法,而且还论述了对待代价应采取的科学态度。他们以资本主义为例分析道:在资本主义社会,人的世界的贬值是“失”,但以此失却换取了物的世界的增值,而这却是为人本身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物质基础,此即为“得”。这种“失”和“得”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具有内在的相反相成的辩证联系,可以说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或两重属性。面对这种“失”,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浪漫主义者很不理解,他们惊慌失措,甚至为此痛哭流涕。为摆脱这些代价,他们“希望抛开现代技术”,乃至反对文明,主张回到原始状态。我国许多人就是这样,当看到发展付出了代价,现代化使犯罪率暂时提高,就疑虑、犹豫甚至动摇了对现代化的信心。马克思、恩格斯则坚持历史观和价值观的对立统一,认为倒退是没有出路的,那样只会使人们重新陷入争夺生活必需品的可悲境地,使“全部陈腐的东西”“死灰复燃”。[3](第1卷P39)因此,他们反对一味为发展中的代价悲伤,认为这种浪漫主义的感伤情调是非历史、非理性的,因而是不可取的。同时,他们坚持代价问题上的革命人道主义和实践批判的观点,并认为扬弃这种代价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性,这就是通过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革命消除私有制社会的异化和灾难。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并不以“历史必然性”为托词默认异化和灾难,而是在客观地指出这些社会问题(犯罪等)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不可避免的同时,揭示它的暂时性并积极地寻求克服和扬弃的途径。
与上述相关的一个观点是要谨慎地提出犯罪对现代化的积极作用。因为发展不等于现代化,而代价也不等于犯罪。发展中的代价包括犯罪,犯罪是代价的一种。虽然不能离开发展与代价的关系说明现代化与犯罪的关系,但也不能完全用发展与代价的关系代替现代化与犯罪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是在扬弃代价的前提下说明代价对发展的积极意义的。犯罪对现代化总体上是破坏为主,其促进作用仅是特例,特别要反对那种夸大代价积极作用的观点。我们不能接受迪尔凯姆的观点。他认为,犯罪是社会为了可能的进步而付出的代价。他说:“为了进步,个人的独创性必须能够得到表现。为了使理想主义者的独创性——他们的超越了所处时代的梦想——能够得到表现,有必要让犯罪人的独创性得到表现,犯罪人处于他的时代的水准以上。没有犯罪,也就不可能使独创性得到表现。”[4]因而社会也就不可能进步。迪尔凯姆甚至认为,犯罪是现代化的必须。根据是:犯罪推动法律的发展;犯罪促进社会进步;犯罪会加强团结;犯罪能明确道德界限;犯罪会降低社会紧张。无论如何曲折周章,我们都会发现这个观点夸大了犯罪的积极作用,理论上很难让人信服,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事实上现代化只有扬弃犯罪才能得以发展,这样的发展不是犯罪的功劳,而是主体正确实践的结果。
把犯罪看成是现代化的一个代价,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要把“必然的代价”与“人为的代价”区别开来。一般来说,必然的代价与人为的代价主要有如下几点区别:一是产生的根源不同。代价的产生是否具有必然性,或者说代价是否可以避免?这是人们十分关注的一个根本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各种代价的付出是否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不宜作抽象议论,必须具体分析;由于发展涉及到对多种发展目标的选择,而基于发展的必然性所付出的代价又能换取发展,所以这种代价的产生具有历史的必然性,是不可避免的;由历史主体不合理的主观选择所造成的代价,不具有必然性,是可以避免的。[5]这里,代价是否具有必然性,或代价是否可以避免,取决于对代价产生根源的分析以及区分。二是可控程度不同。必然的代价,因植根于历史发展的内在必然性之中,而且又能换取某种发展,所以是不可避免的。人为的代价,因与某些具体个人的能力和认识的局限以及主观失误有关,也不是每个人都必然要付出的,而且经过人的主观努力是可以克服的,因而是可以适当避免的。三是对发展的作用不同。必然的代价,是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为发展而必然或必要付出的代价,它是发展过程中
的一个内在环节。因而就其能换取某一事物发展来说,它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就它使事物某一方面的发展受到一定损失,或使发展片面化而言,又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人为的代价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由于主体的局限和失误所造成的,它不是事物发展内在必需的一个环节,并且往往对事物的发展起消极作用。四是与发展的关系及其实质不同。必然的代价与发展有内在的本质联系,因此,其实质需从它与发展的关系中来考察。必然的代价的实质概括起来就是:基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并为换取某种目标的发展而对其他发展目标的抑制和牺牲,它和发展具有互为补偿的性质和功能,是一种被抑制、被牺牲的补偿性价值。这样的理论分析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理论和实践都要求我们,在分析导致现代化进程中犯罪率上升的因素时,要特别区分哪些因素是必然产生犯罪的,哪些因素是人为造成的。在实践中,我们的主要工作是对必然引起犯罪的因素有一个重新的认识,对人为的因素要尽可能地减少,而不是盲目地否定现代化本身。所谓减少和控制犯罪也主要是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犯罪率上升的条件。一是减少主体主观的不合理选择,其中主要是指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要坚持全面的发展观,反对那种把某一特定目标如经济发展同其他发展目标相割裂的做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把主要精力、力量、时间、条件、资源和能量集中投入这一目标的发展上(如经济目标),并力图使其合理化,从而使其他发展目标(如控制犯罪和社会治安)因丧失投入或受到抑制而付出代价,这就是经济学所讲的“机会成本”。二是对造成犯罪率上升的各种因素要进行控制,无论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因素还是人为因素,它们都是可适当控制的因素。如果使现代化必然付出的一定犯罪率上升的代价扩大化和非合理化,人就要主动控制自己的行为。人的活动具有一定的自觉性和目的性,他一方面会去限制这种代价的扩大,另一方面,当他意识到现代化所付出的犯罪的代价过大或不合理时,特别是超出了人们的承受能力时,便应自觉主动地调整自己选择的发展目标和行动准则,改变自己活动的方向和重点。
由此可见,犯罪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经济发展本身,而更多的是因为把包括经济发展放在现代化进程中一个不适当位置上的主体的错误选择,以及对现代化及现代化的代价的不正确理解和对现代化发展不正确的目标设定上。所以,简单地把经济发展与犯罪率上升线性地做因果联系的理解,得出所谓的“正比论”、“反比论”、“同步论”、“代价论”及“远正近负效应论”、“双重效应论”等结论,是缺少深度和说服力的,这些观点所包含的内容和理论是令人困惑的,二者的关系怎是一个“比例”、“远近”和“正负”能说得清的。所以说不站在社会历史的高度,很难厘清二者相伴相生的关系,不用哲学的视角也很难看得清二者内在的关系。
同不能用社会学的方法代替其他方法一样,哲学对犯罪这一复杂社会现象的研究只是各种方法的一种。现在的问题关键是要在对犯罪问题的研究中厘清各学科研究的对象,防止出现用某一学科的方法研究不是自己学科的问题的现象,逐渐形成一个学科群,把各学科的研究由问题本身的内在联系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求对犯罪的研究有所突破。
【参考文献】
[1][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动社会 《现代化和犯罪问题的哲学范式研究(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