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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十年我们打造什么样的监狱?


党的十六大的召开具有跨时代的伟大意义,在新修改的党章中,“三个代表”被写进 了党章,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求我们共产党人必须与时俱进。这些天,通过深 入地学习党的十六大文件,心潮起伏,不能平静,联想到我们所从事的监狱工作,总感 觉到有许多话要说,也就是说,我们应当打造什么样的监狱,才能够与时俱进。
  综观近十余年的监狱工作,变化之巨、发展之巨是过去任何时期都少有的,现在走到 哪儿,都可以见到建筑典雅、环境卫生的监狱或者是监区。虽……
  1994年12月,监狱法颁布实施了,可以说,从那时起,我国的监狱工作开始了崭新的 一页。只可惜,由于种种原因,这部监狱法制定的很不完善,(注:2000年,《犯罪与 改造研究》编辑部曾经召开过一次“监狱立法与监狱工作”理论研讨会,到会的专家学 者和监狱工作者对监狱法的不足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详见《犯罪与改造研究》月刊 2000年第5期。)归咎起来,有一个很深的社会因素在起作用。放眼当今的中国,经济发 展迅速,举世瞩目,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社会的一个主流的倾向却是重器物轻精神 ,反映到我们的监狱立法及其这些年来的监狱实践上,也就是着重于从技术层面上加以 改进和完善,比如说监狱硬件方面的建设,各种管理手段的运用等等,却忽视了我们本 应当倡导的科学,即:指引我们去构建那种能够代表我们民族文明、民主、先进程度的 监狱的思想。
  回顾新中国的监狱史,在一个非常长的历史时期,毛主席所说的“三个为了”是我们 构建不同于过去任何形式监狱的指导思想和立业基础,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中国的社 会文化是将国家和社会看成一体的,那么监狱作为国家的特定机构,其意义就在于保证 国家的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意志能够得到体现,因而,这一思想是非常科学的,它对于维 护一个新生政权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 到将国家与社会等同,或者用国家取代社会是非常有害的,应当逐渐将二者分开。这次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再一次提出我党不仅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华民族的先锋 队,我个人理解,这里面就蕴涵着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一种新的认识。我这里之所以强 调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是因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它对于我们探索构建的未来监狱发展之 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我们目前监狱的实际状况而言,监狱法第2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这里姑且不论这条规定是否妥当,单就这条规定的本身而言,它告诉人们:监狱是运 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对国家制定的法进行适用的地方。换言之,就是监狱是国家意志的具 体体现。诚然,自从法产生以来,法都没有超出以国家意志作为表现形式的范围。从形 式上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国家是法的最直接的创制者。但是,法的实施却 是以社会作为基础的人类关于法的实践活动,国家只是法的载体,所以,从最终意义上 说,法是社会的产物,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与精神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于监狱而 言,其最终的意义也应当是社会管理的一种方式,而绝非国家意志的体现。当然,就目 前而言,这还仅是我们对法治社会的一种美好愿望,但在我们现在正在致力于建设一个 法治国家的目标的前提下,我们的监狱是不是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逐渐地从国家 意志的具体体现向最广大人民意志的具体体现转变,这也是顺应“三个代表”对我们监 狱工作的要求。
  然而,要实现这种转变,却非一件易事。首先应当搞清楚,在未来的社会进程中,我 们的监狱应当扮演一种什么样的角色?监狱法上是这样规定的:监狱的任务就是正确执 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这一任务具体落实到实践中,就变成了一 个目的,即确保监狱长治久安,用各级领导人的话说就是监狱必须保证安全稳定,不能 出事。如果这个社会仅仅是由统治阶级和犯罪受害人及其亲属所组成的,那么,监狱法 的这个规定确确实实恰如其分。问题是社会上还有犯罪人、犯罪人亲属以及那些对犯罪 问题有自己独到见解的团体或者人群,千万不能忽视他们,他们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 ,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拥护者,在他们的心目中,那些犯了罪的人, 不是什么罪犯,而是他们的父母、儿女、丈夫或者妻子……,他们所期求的恐怕更多的 是监狱要善待罪犯,期求罪犯能够早日平安地返回家乡。如此说来,现行监狱法为监狱 所设定的角色就不太妥当了。我个人以为,切不可以将惩罚罪犯作为监狱的一项重要职 能。谁都知道,刑罚本身就是一种宣告的惩罚,执行刑罚事实上就是已经将这种惩罚付 诸实施,对于罪犯本人而言,失去了人身自由就已经意味着失去了包括人格名誉以及其 他诸如就业娱乐等等一系列物质和精神上的收益,损失是巨大的,给罪犯和其亲属造成 的痛苦是长远的,尤其在我们这个有着重刑主义传统的国度里,这种刑罚惩罚的程度就 更大一些。更何况,除了执行刑罚,法律似乎并没有赋予监狱其他惩罚罪犯的权力,但 是,由于监狱法将惩罚作为了监狱的一项重要任务,这就为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大量的 惩罚罪犯的措施出台大开了方便之门。比如在行刑方式上刻意地追求严厉的管束和控制 ,以增大监狱的威慑力和惩罚力。我走访过一些现代化文明监狱,与过去最大的变化就 是监控设施的完备,几百万的投入,将罪犯一言一行,24小时全部生活都纳入警察的视 线范围内,罪犯毫无个人隐私而言,这样的行刑方式与更加民主文明的社会发展趋势是 相违背的,其实,是一种倒退。毕竟过去由于条件简陋,监狱用不上监控设施,罪犯反 而自由许多。
  至于说改造罪犯的提法,就更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地方。用我们目前教科书上比较通行 的解释,改造罪犯就是改造罪犯成为新人,或者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这里就 比较模糊了,无论是新人也好,还是守法的公民,都要求罪犯实现一个转变,这个转变 指的是思想还是行为?换言之,改造罪犯是指改造罪犯的思想,还是改造罪犯的行为?我 们知道刑罚处罚是根据罪犯的犯罪行为而确定的,而不是根据罪犯的思想,因为思想是 不能够惩罚的,现在也有观点说思想是不能够改造的,我这里并不想就思想能不能改造 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我想说的是,如果是指改造罪犯的思想,那么我们所需要改造罪犯 的思想指得是什么?是他的犯罪思想,还是他的落后思想?如果是后者,我以为没有这个 必要,因为具有先进思想的人往往只能是社会的少数优秀分子,苛求将罪犯的思想境界 普遍提高到超过普通公民的认知程度是不现实的。如果是前者,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 假如法院将所有判决的罪犯都释放回去了,而不是关进了监狱,是不是所有的罪犯都还 会犯罪?我想真正会再次犯罪的也是少数,这一点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印证。前 年我去山东省搞调研,山东的同志告诉我说为了减轻监狱压力,山东省的监狱和法院、 检察院和公安联合办案,将1万余名短刑犯通过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等手段释放了 ,这1万多人放出去了,并没有增加社会上的发案数,而且社会效果却非常好,这说明 了什么?说明了真正恶习不改的人是极小一部分,也就是说,即便是在犯了罪的罪犯中 间,在受到了刑罚处罚以后依然不悔改、存在犯罪思想的人也是

极少数。当然,也许在 很多人的身上依然存在许多非分的欲望,但是,只要他们不将这种欲望化作犯法的行为 ,那么,他们身上的这些非分的欲望和普通公民身上所同样存在的非分的欲望在性质上 并没有差别,不能够与犯罪思想划等号。所以,我们不应该将用于极少一部分罪犯身上 的改造犯罪思想的措施用于所有的罪犯,那样对于绝大多数罪犯是不公平的。如果是改 造罪犯的行为,那么除了他们践踏法律时所表现出的行为外,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所作 所为和社会上的普通公民应该别无二致,我们从事监狱实践工作的警察都可以感受得到 这样一个事实:真正经常性违反监规纪律的人(监狱俗称反改造尖子)也只是很少的。这 种现象与监规纪律制定的是严还是松无关,因为,无论你监规纪律制定的有多严,其严 厉程度都不可能超过刑罚,否则,就是违法。
  实际上,就绝大多数罪犯而言,除了法院为他贴上罪犯的标签这一点外,他的日常行 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应当说和普通公民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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