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学分析
动,[18](P29,P69)在其《制度经济学》中,交易是由平等主体之间的买卖交易、上下级之间的管理交易和政府对个人的限额交易三种交易组成。[19](P73-86)
科斯教授在《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了交易费用理论,他认为,企业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它能减少交易费用,这说明人们之所以要在一定条件下设立企业来代替市场是因为由此可以用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多的收益——效益最大化。交易费用理论的实质就是效益最大化。[20](P214)科斯教授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发展了交易费用理论,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律。
经济分析法学家认为,科斯定律提供了根据效益原理理解法律制度的一把钥匙,也为朝着实现最大效益的方向改革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根据该定律,国家和法是否干预经济运行,即是否提供经济运行的制度形式,取决于它带来的产值增加量是否超过交易费用。只有制度能够减少交易费用时,它的出现才是合理的,换个说法就是:政府干预的成本[C]是否小于干预所取得的收益[B],即[C]是否小于[B]。[21](P216)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建立专利权国内穷竭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专利产品的购买者要和专利权人达成关于买到的专利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协议是要支出费用的,这个费用可能很高,有时甚至无法达成协议,而且,如果每一个专利产品的购买者都要和专利权人达成一个这样的协议,其交易费用之大可想而知。很明显,交易费用理论要求建立专利国内穷竭制度。
同样的道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或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以及承认关联专利权的穷竭,是因为在该条件下,专利权人和其以外的专利权国际穷竭以及关联专利权穷竭制度中的受益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可能很高,有时甚至无法达成协议。
四、完善我国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法律安排
如本文所述,专利权穷竭制度的价值目标包括:其一,通过设定专利权人及其密切相关的主体的权利以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从而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其二,通过设定专利权人及其密切相关的主体的权利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实现法的效益价值(卡尔多——希克斯标准)。为发挥专利权穷竭制度的功能和实现其上述价值目标,该制度应包括专利权的国内穷竭、国际穷竭以及关联专利权的穷竭三方面的内容。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3条未明确规定是否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也未明确规定专利产品和非专利产品售出后相关联的专利是否穷竭,同时,结合我国《专利法》的其他条文也无法对我国现行专利法是否包括专利权的国际穷竭和关联专利权在一定条件下的穷竭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解释。
当今世界处于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交通规则”。知识经济是法治经济,它的核心在于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知识、技术和信息应是资本,如所有的知识都可无代价使用,知识资本便无法形成,知识经济就失去其基础。因此,没有知识产权就没有知识经济。同时,中国正在向世界经济一体化迈进,为促进经济的不断增长,贸易自由化是必然要求,为了专利权人以外法律主体的利益,完善我国专利法的专利权穷竭制度是必须的,以此对专利权人的独占权作出限制才更能发挥专利法的制度价值。
完善我国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法律安排要求:一是允许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即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二是建立关联专利权穷竭制度,即承认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相关联的专利产品或非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售出或专利权人许可的人售出后,与该产品相关联的专利权在一定条件下穷竭,具体规定可参照德国和日本国家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程永顺,罗李华.专利的侵权抗辩[A].郑成思.知识产权论丛(第2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王重高,张玲.中国的涉外知识产权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4]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刘春茂.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6]李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7]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8]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10]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11]翁贤明.专利权的取得与保护[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12]汤宗舜.专利法教程[M].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13]陈子龙.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司法裁量[A].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3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4]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15]王传丽.国际贸易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6]刘剑文,张里安.
[17][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18]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19]康芒斯著,丁树生译.制度经济学(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20]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2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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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教授在《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了交易费用理论,他认为,企业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它能减少交易费用,这说明人们之所以要在一定条件下设立企业来代替市场是因为由此可以用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多的收益——效益最大化。交易费用理论的实质就是效益最大化。[20](P214)科斯教授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发展了交易费用理论,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律。
经济分析法学家认为,科斯定律提供了根据效益原理理解法律制度的一把钥匙,也为朝着实现最大效益的方向改革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根据该定律,国家和法是否干预经济运行,即是否提供经济运行的制度形式,取决于它带来的产值增加量是否超过交易费用。只有制度能够减少交易费用时,它的出现才是合理的,换个说法就是:政府干预的成本[C]是否小于干预所取得的收益[B],即[C]是否小于[B]。[21](P216)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建立专利权国内穷竭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专利产品的购买者要和专利权人达成关于买到的专利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协议是要支出费用的,这个费用可能很高,有时甚至无法达成协议,而且,如果每一个专利产品的购买者都要和专利权人达成一个这样的协议,其交易费用之大可想而知。很明显,交易费用理论要求建立专利国内穷竭制度。
同样的道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或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以及承认关联专利权的穷竭,是因为在该条件下,专利权人和其以外的专利权国际穷竭以及关联专利权穷竭制度中的受益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可能很高,有时甚至无法达成协议。
四、完善我国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法律安排
如本文所述,专利权穷竭制度的价值目标包括:其一,通过设定专利权人及其密切相关的主体的权利以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从而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其二,通过设定专利权人及其密切相关的主体的权利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实现法的效益价值(卡尔多——希克斯标准)。为发挥专利权穷竭制度的功能和实现其上述价值目标,该制度应包括专利权的国内穷竭、国际穷竭以及关联专利权的穷竭三方面的内容。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3条未明确规定是否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也未明确规定专利产品和非专利产品售出后相关联的专利是否穷竭,同时,结合我国《专利法》的其他条文也无法对我国现行专利法是否包括专利权的国际穷竭和关联专利权在一定条件下的穷竭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解释。
当今世界处于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交通规则”。知识经济是法治经济,它的核心在于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知识、技术和信息应是资本,如所有的知识都可无代价使用,知识资本便无法形成,知识经济就失去其基础。因此,没有知识产权就没有知识经济。同时,中国正在向世界经济一体化迈进,为促进经济的不断增长,贸易自由化是必然要求,为了专利权人以外法律主体的利益,完善我国专利法的专利权穷竭制度是必须的,以此对专利权人的独占权作出限制才更能发挥专利法的制度价值。
完善我国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法律安排要求:一是允许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即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二是建立关联专利权穷竭制度,即承认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相关联的专利产品或非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售出或专利权人许可的人售出后,与该产品相关联的专利权在一定条件下穷竭,具体规定可参照德国和日本国家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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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永顺,罗李华.专利的侵权抗辩[A].郑成思.知识产权论丛(第2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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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陈子龙.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司法裁量[A].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3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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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康芒斯著,丁树生译.制度经济学(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20]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2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学分析(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