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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营销与中国法律的公众形象/张远梁


增辉,或为企业树立新的公共形象。“形象广告是直接影响公司形象的保销手段,能在一般公众中为自己树立一个有利的形象。比如企业的‘创业广告’,宣传企业创业史,弘扬创业精神;企业的‘理念广告’,传递企业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等。”[30]与企业及其产品相类似,法律这个特殊的产品要在大众心目中塑造美好的形象就必须为自己做广告,让更多的公众熟知法律的特点、性能(即它能做什么,可以怎样做以及选择它的优势何在),从而引起大众的注意和了解,引起更多的法律“购买力”。

结 语
作为一种产品,法律应该在市场竞争中成长壮大并取得其在社会中、在公众心目中应有的地位和尊严。但是如此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怎么样着手去做?这是目前面临的关键问题。
笔者认为这个系统工程应该始终围绕两个方面展开:
对强制性的法律,应通过在司法、司法过程引进更多的人情味因素[31],给当事人更多的人文关怀,使当事人真正受到“人”的待遇,感受到人间的温暖,感受到法律这个领域的温暖,使其明白法律并不是毫无温情的。最终使之对司法、执法的结果心服口服,一句话,使大众在内心里彻底为法律的震慑力征服!这方面,珠海市检察院的改革无疑是个很好的尝试,我觉得这应该是今后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值得在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推广。
对非强制性的法律为大众经常运用。当然,随着普法进程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懂得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对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来说,法律仍是很神秘很可怕的领域。我们认为法律保持一定的神秘性未尝不可,但是现代社会的法律必须为公众所熟知,因为这是他们据以捍卫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作为工具的法律必须为大众所接受和掌握,而不应该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教授等等法律人的专利。因此,普法工作还必须坚持做,但是不应该做表面文章,我们做宣传不仅仅是让大众知道我们在宣传,而是要他们在经过我们一轮轮的宣传后真正了解、熟知我们的法律是什么,法律是做什么的,法律可以怎么样使用,被在大众心中形成强烈的“法律品牌偏见”,树立法律高大威猛而亲近自然的完美形象。
强调法律的公众形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不服务于大众,其价值就不可能真正实现,至少是不可能全面实现。法律作为一种理论,要不要保留一点理论深度?我们要不要理论上继续探讨法律的精义?答案是肯定的,非常肯定!
但是,“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我们不仅应当关注法律事实上是怎样的,还应当关注法律实践应当是怎样的。”[32]在重视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更应该关注法律的对外形象。关注人文、关注社会效果、关注司法的能动与节制应当成为今后司法执法理念的重要研究内容。当然,法律的形象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不是一两篇文章就能够完成的。本文仅仅是就法律的公众形象建设的必要性作了论述,其进一步的具体操作设计及其存在的问题如怎样确保法律本身品位不因公众形象建设而降低,还有待全体法律人的继续关注和努力。
注 释:
[1]市场营销学(Marking)是一门系统研究市场营销活动规律与策略手段的管理科学。主要研究市场营销活动规律及策略手段,研究如何把企业的产品销售出去并获得收益和回报。包括市场及营销环境、消费者特性和企业营销战略研究。笔者在副修过程中深刻体会到市场营销中对产品的关注与我们的法律有极大的相似性,认为此乃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很好的切入口,故撰此文,疏浅之处还望学界长辈批评指正。
[2]如刘星《法律是什么》一书中,围绕“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展开了深入的剖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转引自黄健武、邓伟平、彭娟:《法理学教程》,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4](苏)维辛斯基:《国家与法的理论问题》,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
[5] 法学教材编辑部:《法学基础理论》,1983年版。转引自黄健武、邓伟平、彭娟编著:《法理学教程》,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第437页,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7] 李交发:《法治建设论》,第218页,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8]也有学者认为公私法的区分不应绝对化,更有学者提出把法律体系划分为以政治法为代表的公法、以民商法为代表的私法和以经济法为代表的社会法。
[9]王长斌:《论中国法治建设》,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10]在政治经济学中,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和产品的差别在于是否用于交换,但在市场营销中,商品是针对消费者而言,产品是针对企业和销售者而言的。
[11]中国的大众未必需要像西方国家那样的法治,学

界也在努力挖掘法治的本土资源甚至试图寻求“非讼”之合理性,但这些都不足以成为抛弃法治的理由。法治是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经之路,只是时间上迟早的问题。
[12]李交发:《法治建设论》,第172页,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3]蔡新春、黄寿德主编:《现代市场营销》,第120页,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版。
[14]这“4P”是指市场营销战术的四个主要因素,包括产品(Product,主要是产品组合、产品生命周期、新产品开发、商标、包装);订价(Price,主要是定价目标、原理、方法、策略);分销渠道(Place,包含渠道的宽度和深度);促销(Promotion,主要指广告、人员推广、营业广度)。因四个因素的英文单词都以P开头,故简称“4P理论”。
[15]此处“2P”指的是政治力量(Political)和公共关系(Public relations)。
[16]魏贤君:《公共形象:营销战略的左膀右臂》,载《经济师》2002年第10期。
[17]参考国家检察官学院徐赫喃:《儒法传统与执法理念》。
[18] 中国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2002年11月26日《时空连线》栏目,转引自大洋网http://www.dayoo.com。
[19]李交发:《法治建设论》,第184页,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0](美)菲利普·科特勒等:《市场营销导论》,第119页,俞利军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
[21]梁治平:《法律文化解释》,第6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
[22]这时指的是非强制性的法律,也就是说大众有选择的权利。
[23]陆德生、纪荣荣:《二十年来法治进程的回顾与前瞻》,黄之英编:《中国法治之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4]这里指的是强制性的法律,也就是说大众此时面对的是国家强大的公权力。
[25]陇夫:《向“运动式执法”说不》,载《法学家茶座·第二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
[26]笔者的一位高中教师就很严肃地说过,我希望我一辈子也见不着法律,因为惹上法律准没好日子过。笔者认为这种心态很有代表性。
[27]当时正值房地产开发热,双方争议的标的物——山林已经被当地的原居民出售给房地产开放商,并且每年享用着银行存款利息和分红。
[28]此材料乃笔者据村民口述整理,因为笔者也是该地的一个村民。其具体材料由于涉及比较复杂的问题,此处从省。
[29] 蔡新春、黄寿德主编:《现代市场营销》,第210页,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版。
[30] 魏贤君:《公共形象:营销战略的左膀右臂》,载《经济师》,2002年第10期。
[31]人情味指数是西方衡量新闻是否受大众欢迎的重要标准之一,是否可以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引入这个

产品营销与中国法律的公众形象/张远梁(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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