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责任研究
保人出具保函或签订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尔后才能确定发行债券的企业所拖欠的债券本息如何承担。比如1994年12月,某银行与某电子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委托代理发行短期融资债券1700万元,年利率13.34%,并委托银行办理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工作。电子公司须在债券到期前5日将应付本息划入该银行指定的帐户。逾期电子公司每日向银行交纳万分之五滞纳金。某电器总厂为银行出具了担保书,保证在电子公司无偿还能力或偿还能力不足时,在债券到期前将债券本息无条件足额划给银行。协议签订后,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银行如期代理发行了该企业债券,并在债券到期后向债券持有人兑付了全部债券本息。为追索代垫券款本息,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审理的关键是银行与电子公司之间的代理发行关系是否有效。应当说,委托代理发行债券与一般意义上的委托代理相比,既有一定共性,又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应审查发债主体是否合格,是否具备条例所列举的五个条件,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是否符合条例规定。应当着重审查企业发行债券的申请以及委托金融机构发行的行为是否取得人民银行的批准。只有取得了人民银行的批准,才算作取得了合法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否则,就应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本案所涉银行和电子公司 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并有担保单位予以担保,故该发行行为合法有效,委托代理发行协议亦应认定有效。在债券到期后,发债企业本应依约将券款本息划给银行,以便向持券人兑付,但发债企业却违约。银行出于金融机构的信用,已先行向债券持券人垫付了本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受托银行此时成为新的债券持有人,其可以依其垫付资金所取得的债券表面所记载的权利义务内容,请求发债企业某电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同时,发债企业与代理人银行之间有委托代理发行协议,发债企业应依约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应依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还应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依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有关协议,认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最终判定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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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发行机构未及时将券款付给企业,债券到期后,应如何确定兑付债券本息责任。代理发行机构一般与发债企业签订协议,约定何时将发行债券所得款项支付给发债企业,而债券发行过程中往往代理发行机构未及时将券款支付给发债企业,出现这种情况时,如果发债企业提出应由代理发行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时,人民法院在处理债务纠纷时应予考虑;如果发债企业在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只是在诉讼中为赖帐而提出代理发行机构未及时付款属违约行为,人民法院应依事实、依法驳回发债企业的无理请求。有担保人的,应判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比如,某农行证券部与某特种水泥厂签订委托代理发行债券协议书,约定由农行证券部代特种水泥厂发行企业债券1000万元,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该行为经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某省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某省分行批复同意
,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发债协议约定,债券发行期自1994年11月至同年12月31日,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农行证券部向特种水泥厂最后一次交付款项时间为1995年10月25日,特种水泥厂并未就交付期限、金额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也应视为双方对发债期限的延长、变更。但是,鉴于农行证券部未及时将已发行债券款项交付特种水泥厂,法院判令农行证券部将占用该券款期间的利息支付给特种水泥厂是正确的。农行营业部依约代理发行了部分债券,且将款项交付特种水泥厂,特种水泥厂在债券到期后,未能如约偿付债券本息已构成违约,应向农行证券部承担违约责任。某耐火材料厂、某水泥厂为特种水泥厂发债出具担保,其关于代理金融机构将债券全部或部分发行完毕,并将资金及时划至发债企业指定帐户后担保书生效,发债企业将债券本息全部如期划至代理金融机构后担保书失效的约定,属对担保有效期的约定,而不是对担保的所附条件,所以,两担保人以此作为担保的所附条件,并认为所附条件未成就,担保合同亦未生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两担保人应当在其承诺担保的本金、利息和罚息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根据发债行为所在地的市国有企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体制改革委员会文件规定,某耐火材料厂改制为某实业有限公司,本案所涉债务未列入评估债务数额以内,故某实业有限公司提出不应承担该笔债务。根据民法基本原理,企业法人变更名称或改制,其原有债务及已作担保的可能发生的债务,均应作为原企业法人的负债纳入新的企业法人的负债范围,否则,应认定为逃避债务的行为。故本案应判由改制后的某实业有限公司对某耐火材料厂担保的归还债券本息的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人民法院审理企业债券纠纷案件,要严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一系列法规、文件之规定,明确发债是否合法,公正判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企业债券纠纷案件,往往影响到社会稳定。各级法院在审理时,均应及时与政府、金融等部门取得联系,由其加强配合,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减少金融风险,努力把不良社会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同时,在审理中发现利用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金融诈骗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对有关金融管理机关滥用权力审批不符合发债条件申请的要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促进金融部门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力求从根本上杜绝企业债券纠纷的大量发生。
吴庆宝
《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责任研究(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