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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


性价值目标,集中反映、体现经济法自身特质与精神的范畴。由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与根本任务决定,我们认为,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应该是可持续发展。
    (一)可持续发展的含义
  可持续发展是一个使用范围相当广泛且具有自然、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属性的概念。目前尽管关于“可持续发展”的解释多有分歧,但根据《我们共同的未来》、《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两个国际性文件的阐述,我们可以用最简洁的方式将可持续发展概括为:指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资源环境,不仅需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还应该为后代人的持续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和可能性。(注:参见李康:《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模式,应当包含以下基本点:一是人类应坚持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要求人们从传统的以“人是自然的主人”为价值导向的工业文明发展方式转向以“人是自然的成员”为价值导向的新兴发展方式;二是强调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都要注意代际平等、代内平等。当代人在制造与追求今世的发展与消费时,应当承认和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与后代人的机会平等,绝不能剥夺和破坏后代人(或相邻地区)本应合理享有的同等发展与消费的权利;三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能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等。实现社会与经济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多元目标相互协调的新型战略。(注:参见袁亚愚等:《中国社会问题》,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页。)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自然—社会—经济复杂系统,概念内涵极其丰富,它不仅使人们摆脱了传统发展思想的束缚,从更高更全面的角度看待人类的发展史与文明史,构成了对传统发展模式的挑战,而且为人类谋求新的发展模式和消费模式从而形成新的发展观奠定了基础。(注:参见王军:《可持续发展》,中国发展出版社1997年版,第42页。)事实上,可持续发展目标已经给政府经济决策乃至整个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带来了全面而且深刻的影响。
  制定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就是要将环境与发展问题纳入决策过程,改善管理体制与制度,有效地使用经济手段与其他鼓励措施,将国家经济发展引向持续发展的方向。历史经验证明,人类过去实行的许多非持续发展性政策,正是导致今天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过去的许多政策,从一时一地的角度来看也许是正确的,但从历史的观点或更大的范围来看,却有很多缺陷甚至错误。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现今历史时期和面临许多重大的甚至全球性问题的新形势下提出的新发展目标,在此背景下,可持续发展需要从新的角度、从更大范围、更长远的未来利益考虑经济决策的取向、决策的重点、决策的实施手段和评价政策的可能后果。所以,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的政府经济决策应包含以下要求:其一,超前性,即它是一种始于今日、延伸至未来的决策,要从现实问题着手,从未来目标着眼。其二,综合性,即从更大范围、更广的领域来考虑问题和制定政策,作出具有长远的和最宏观效益的综合规划和决策。其三,协调性,即克服目前人与人、人与自然不协调这一矛盾。(注:参见毛文永、李世涛:《中国持续发展战略》,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279  ~280页。)在我们看来,  政府经济决策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目标内化为优先的政策取向与选择,在政策制定、实施的全过程中始终贯穿这一价值目标。
  可持续发展的政府经济决策必须具备正确的政策取向。为获取持续性的经济发展,就必须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和高新技术开发及其运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质量、优化配置节约能源、降低损耗、增加效益,实行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减少有害废弃物的排放,使经济发展既能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致对后代人构成危害。如前所述,可持续发展的政府经济决策不同于传统政策的显著之点,即在于它不仅仅处理经济问题,而且要全面协调人与人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其总的政策取向是实现人与人(包括代与代)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二)可持续发展对经济法的影响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发展的全新发展方式,是一次全方位的社会变革,这种变革必然会对各国的法治环境产生影响。目前,可持续发展对传统法学

和法律制度的影响,已得到包括发达国家政界人士和法学家在内的许多有识之士的关注和研究;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基于对“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的反省正在兴起一场对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审查和批判。为实施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的《21世纪议程》,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支持下,中国也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简称《中国21世纪议程》)。该议程承认,中国过去所采用的生产方式也是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因此,与联合国《21世纪议程》相呼应,《中国21世纪议程》立足中国国情,广泛归纳集中了各部门正在组织或行将实施的各类计划。该议程于1994年3月得到国务院批准,  成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个指导性文件。《中国21世纪议程》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与重大行动”中明确表示,目标是“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体系、社会体系和保持与之相适应的可持续利用的资源和环境基础”。其首项行动是“开展对现行政策和法规的全面评价,制定可持续发展法律、政策体系、突出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调。通过法规约束、政策引导和控制,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与此相对应,《中国21世纪议程》第一批优先项目计划62个项目的首位项目即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定和实施》。其目标包括:可持续发展立法的系统化,要按照“全面评价、制定体系、突出联系、协调发展”的原则,完成制定新法、修订原法、国际条约配套立法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行动,并要完成现状调研、公众教育、监督制度、实施措施、司法与行政制度改革等5  项实施保障任务。  在评价中,凡发现不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条款都要抓紧修改,法规约束、政策引导和调控措施则要及时补充,国际配套立法也刻不容缓。从国际国内对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方案不难看出其对整个法律制度体系的冲击和影响,并且可以预见这种影响的广度、深度、规模、前景和后果都是空前的。当然这种影响也包括了对具有更多现代因素的经济法学的影响,可以认为:可持续发展对经济法的影响是一种长期的、根本性的、整体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价值理念和实践两个方面。
  1.可持续发展对经济法价值理念的影响
  可持续发展对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影响是多方面的,其大致包含以下两点:第一,对经济法公平观的影响。在可持续发展“公平性法则”的冲击下,法的灵魂正受到审查和谴责,法的“真正的正义性、公平性”正在受到审查。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性法则揭示,可持续发展只能建立在社会公平及社会正义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基础上。用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当今世界由法律维护的不公平、不正义、不平等现象相当多,主要表现为:发展条件(基础)不平等;发展获利(结果)不平等;历史发展上的不公平(时间生态序不公平),如代际间的不公平,历史遗留下来的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遗产和欠帐不公平等等;地域发展上的不公平,如一些地区和行政区享有政治的、经济的、政策的种种特权,而另一些地区和行政区却受到种种歧视、压制或限制;社会制度上的不公平,包括体制、阶层、行业间的不公平及部门行业内部的不公平;种族和性别之间的不公平;法律政策方面的不公平,包括政策制定和实施、法律制定和实施方面的不公平。这些都将对经济法过去赖以存在的公平观产生冲击,要求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公平观。第二,对经济法效益和价值观的影响。在可持续发展的“高效性原则”的冲击下,法的作用、效益和价值正在被重新评估。在经济法治建设领域,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一直存在着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眼前效益和长远效益、局部效益和整体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人的价值和自然的价值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与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相适应,一些法律在某些方面加以保护的只是眼前的、局部的和直接的利益,或单项的、非综合性的利益。由于经济法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资源发展和经济发展水平,其效益和价值观对实施可持续发展就更为重要。在经济法治建设中,树立新的效益观和价值观也就更为必要。
  2.可持续发展对

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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