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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缺损与观念抵牾: 当代中国律师业的两大难题/李轩法律论文网


那毕竟只是个别现象,不能视为律师的主流。?

持有前述偏见的人往往同时还有一种狭隘的认识,即认为律师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帮人打官司”。事实上,这也是一种误解。这种误解恐怕源于律师肇始之初的主要业务局限于出庭辩护,给人造成一种专打官司的错觉。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完善,律师的业务范围早已有了空前的拓展,而不再限于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等诉讼业务了。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律师们日益频繁地活动在法庭之外,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投资等方面,在政府部门的依法决策过程中开始大显身手,并且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共和国年轻的律师们不断开拓房地产、金融、证券、期货、知识产权、招商引资等新型法律服务领域,广泛参与国家立法,担任起政府法律顾问,承办着越来越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律师的社会影响已经远远

超出了司法环节。?

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律师这一社会角色存在的客观必要性,积极肯定律师在社会法治进程当中不可替代的媒介作用,矫正无端轻视甚至蔑视律师的病态心理,以便让律师们获得一个更加舒畅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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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当事人的微妙心态

所谓当事人,是指为获得法律帮助而委托律师办理特定法律事务的人。它既包括诉讼业务当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又包括非诉讼业务当中的委托人。当事人因为某一法律事务而聘请了律师,自然免不了要和律师打交道。当事人因为有求于律师,所以一般情况下对律师总是非常尊敬的。就整体而言,律师和当事人的配合是令人满意的。但是,当事人也来源于社会大众,囿于中国的整体法治水平,他们的法律素质也比普通公民高不了多少。在这种背景下,当事人对于花钱请律师往往有一些不健康的想法。尤其是在诉讼业务当中,有些当事人一旦败诉之后甚至会对他的律师恶颜相向。所以,律师们对当事人总是感觉有点无可奈何:官司之前请你的时候恭敬有加,官司之后骂你的时候毫不嘴软。一前一后两种孑然不同的态度,实际上反映出某些当事人对于律师的微妙心态。???

2.2.1 心态之一:律师应当完全听我的
当事人总是以为,我花钱雇了律师,律师当然必须按我的意图办事。这话不无道理。因为当事人花了钱,购买的是律师的服务,律师自然应当处处为当事人着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关系上讲,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作为代理人也必须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律师必须对当事人言听计从呢?当然不是。因为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享有独立人格,在某些场合还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律也对律师执业提出了各项规范和要求,所以律师既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服从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律师应当坚持自己的主张而不能一味迁就当事人。?

首先,当事人的意见于法相悖时,律师不能迁就当事人。因为律师的职责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意味着不但律师的行为应当合法,而且其所代理的事项本身也应当合法。当事人的意见如果超越了合法的界限,律师当然必须予以拒绝;当事人如果固执己见,律师可以依法解除委托。很多当事人并非不明白这个道理,但他们出于种种考虑,反而指责律师不听话,往往令律师们无可奈何。?

其次,当事人的意见出现偏差可能导致风险时,律师不能迁就当事人。因为律师既然接受了委托,就应当尽充分的注意义务,排除一切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判断失误并要求律师执行时,律师应当耐心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和分析,劝说当事人接受正确的意见,而不能听之任之或者简单粗暴地一推了之。当事人如果一意孤行,律师也可以解除委托。某些当事人虽然才疏学浅,但却死要面子,而且习惯于自己拍板,因而经常出现判断失误的情况,当律师指出问题所在时,他们反怪律师多事,这也令律师们颇感难堪。???

2.2.2 心态之二:律师应当保证帮我打赢官司??
在诉讼业务中,当事人还有一种想法,就是既然我请了律师,律师就应当帮我打赢官司。事实上,这种要求是不现实的,也是与律师工作性质相违背的。诉讼的胜负,往往取决于多种因素。主张是否合理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以及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和律师水平的好坏,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官司的成败。而在所有这些因素当中,律师的水平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因素,而且还不是关键性因素。真正对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主要是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有时还包括司法人员的素质等因素。所以,律师介入诉讼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为当事人据理力争,即争取胜诉,而不是保证胜诉。正因为如此,法律也并不要求律师承办诉讼业务时必须以胜诉为前提,而且律师收费的依据也只是律师所提供的服务而不是律师打赢官司的承诺。?

然而,我们有些当事人却不管这些。他们只认一个理儿:你是律师,我给了钱,你就要保证我打赢这场官司。一旦法院判决他败诉了,这些当事人就一改过去谦恭的态度,开始对律师冷眼相待,甚至要求退还先前缴纳的律师费了。尤其是在司法环境不如人意的当前,法官对律师喝来斥去的态度更使当事人对律师究竟起到了多大作用深表怀疑。所以社会上就有请律师等于白花钱的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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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目前出现了大量律师代理胜诉之后,当事人仍然拒付事前约定的律师费的事件。当事人的这种做法,显然就更不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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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法律服务为立身之本,生活之源。虽然律师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一切向钱看”,但律师事务所是市场中介组织,追求正当的经济利益合理合法。办案收费,天经地义。接受了服务却拒不按时、如数地支付相应的律师费,这是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形式之一,应该引起高度重视。我们希望碰到类似情况的律师也能像为他人代理案件一样,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的武器。????

2.3 司法机关的歧视

在我国,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但当它行使侦察职能的时候,也被认为是准司法机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阶段,其中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起诉,法院负责审判,公、检、法三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共同肩负着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艰巨任务;因此,公检法三机关通常又被直截了当地称为专政机关,或者人民民主专政的刀把子,从而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所以,律师如果要承办刑事案件,担任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被害人的代理人 ,就必须和公检法打交道。

但是,正因为公、检、法三机关肩负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重任,任职于三机关的警察 、检察官和法官们在对待犯罪分子的态度总是高度一致的,那就是要从重从快从严,毕竟都是专政机关嘛。因此,当律师们以“犯罪分子”代言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而和它们分庭抗礼的时候,他们便将对犯罪分子的态度也部分地转移到了律师的身上,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司法歧视。?

早在律师制度恢复之初,这种歧视就暴露无遗了。1986年3月,司法部在《关于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给国务院的报告》中总结说:“少数负责同志和政法干部还把律师执行辩护制度说成是‘丧失立场’、‘替坏人说话’,有的甚至刁难、辱骂、捆绑和非法监禁律师。”?

斯后,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并很快延伸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1993年李强律师被贵州省遵义县公安局非法拘禁案、1995年彭杰律师被控玩忽职守案、1996年陈惠中律师被控包庇案,则是司法歧视的登峰造极之作。?

那么,某些司法人员何以对律师怀有如此深厚的成见以致于几欲除之而后快呢?个中缘由一言难尽。表现在思想观念上,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人治主义的影响仍未消除。几千年的封建文化,造就了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专制思想。在这

制度缺损与观念抵牾: 当代中国律师业的两大难题/李轩法律论文网(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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