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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缺损与观念抵牾: 当代中国律师业的两大难题/李轩法律论文网


种文化心理格局当中,秩序价值是第一性的,公正价值被忽视了,任何民主因素都几乎没有立足之地。在这种封建残余的影响下,作为民主机制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的意义自然在某种程度上被贬低了。?

其二,司法人员的官本位意识过于强烈。官大于民,这是中国传统文化心理的精要所在。既然我是代表官方行事,而你律师只是代表民间发言,一种职务上的优越感便油然而生了。

其三,从业背景的不同造成了司法人员和律师的心理对垒。众所周知,我国法官、检察官、警察主要来自退伍军人,而我国律师大部分是政法院校的科班毕业生。两种职业群体毫无共同意识可言,也不存在相互交流的正常渠道。这就造成了两种尴尬的对立心态:司法人员虽然为文化层次的低下自感苦恼,但因对案件握有决定大权而在律师面前趾高气扬;律师虽然身为在野法曹自觉低人一等,但同时以持有大学文凭和律师资格而置司法人员于不屑。两类群体都兼具自卑和自负两种不良心态,可见中国司法现状之一斑!?

最近几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律师制度的改革,律师的收入和司法人员的收入明显地悬殊起来,这又成了司法歧视的另外一个根源。部分司法人员因为眼红律师的高收入而更加与之为难甚至受贿索贿,而饱受歧视之苦的律师则沉迷于自己可观的收入中以求心理上的补偿。
也许,这种心态上的双重偏差,只有在司法制度趋于健全之后才能得以根本改观。????

2.4 有关部门的偏见

笔者此处所称有关部门,主要是指与律师从业有关的某些行政主管部门,比如工商、物价、财税、邮电等部门。这些部门往往大权在握,掌管着一项乃至数项至关重要的行政事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自然免不了经常与他们打交道。这些部门对于律师执业的干预程度虽然较司法机关要轻得多,但他们对于律师的偏见却是相似的。?

譬如,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既是他的一项法定权利,又是他承办法律事务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手段。但是,很多行政主管部门却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在律师前往调查取证时向其强行收取所谓“查档费”、“服务费”。可以想见,这些部门不仅对律师不以为然,而且对国家法令也不以为然了。一段时期以来,有关部门强行向律师收取名目繁多的调查取证费用甚至干脆拒绝接待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但我们似乎还从来没有听说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公安人员遇到过类似的刁难,这不正表明有关部门对律师这种来自民间的法律工作者存有深刻的偏见吗?他们或者认为律师只是代表部分当事人,向其收费理所当然;或者认为律师无权无势,向其收费有恃无恐。呜呼!中国律师何时才能从这种偏见中摆脱出来。?

然而有关部门还有更加理所当然和有恃无恐的做法。?
据报载,某地个体户们在挣钱的同时,法律意识也增强了。他们为了获得法律帮助,决定联合聘请一位律师,谁知主管工商所横生枝节,居然要强行剥夺个体户聘请律师的权利了!是权力意识过于膨胀呢,还是害怕律师将来与之作对呢?似乎两种因素都有。只是身为行政执法部门的工商所,其法律素质居然不及被其管理的个体户,这多少有点发人深思了。这是个体户的悲哀呢,还是律师的悲哀?

不过,也许这些事情人们都习以为常了,算不了什么。与上述个案相比,辽宁律师的遭遇可真称得上是灭顶之灾了。因为辽宁省财政厅下了一纸红头文件,要求全省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全部按月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年底再由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返还;律师的办案经费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开支,得报财政部门逐笔审批!

自己挣了钱,得交给别人来管理;自己怎么用,得由别人来审批;别人大笔一挥扣掉个百分之二三十,你还不能有脾气!这是哪家的王法?这是哪家的道理?真不知辽宁省财政厅制定红头文件的时候,有什么根据。在中国,律师税费本来就不堪重负了,财政部门再砍一刀,这种杀鸡取卵的做法,能够维系几时呢??
但愿有关部门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彻底消除对于律师的偏见,以为中国律师塑造一个更好的执业环境,则中国律师幸甚,国家和人民幸甚。

2.5 律师内心的隐忧??

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中国律师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一跃成为与金融、贸易并称的三大热门行业之一。崭新的职业、清贵的身份、丰盈的收入,仿佛在一夜之间中国律师成为一个全新的社会群体,构成中国改革开放的又一道独特风景线、一大奇迹,显示了律师业的强大生命力。在当代中国,律师工作的重要性和律师的巨大社会调节功能,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然而,在辉煌的背后,中国律师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心理隐患;在律师们衣冠翩跹的身影里,包含着许多的辛酸。???

2.5.1 自负与自卑:两种矛盾的从业心态??

在计划经济时代,上海是全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是全国经济的中心,上海的产品行销全国,上海的生活水准全国第一;动辄一句“阿拉上海人”,道出了上海人心中的自得与自负。著名小品演员宋丹丹出演的乡下姑娘常把她娘亲的话奉为衡量一切的标准,以之证明一切、说明一切;动辄一句“俺娘说的”来显示她的明智,却也道出了内心的空落和自卑。就是自负与自卑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心理反应,却同时体现在当代中国律师的身上。?

说奇怪,其实也不奇怪。一方面,律师业是一门新兴的行业,没有过多的繁文缛节来限制它;律师们可以大刀阔斧地拓展自己的事业、展示自己的才能,可以在短时间内取得相当大的成就,获得丰厚的收益;成功的律师自然衣冠楚楚,在当事人面前往往一言九鼎,好不威风!其内心的优越感,自不必说。另一方面,律师行业毕竟诞生未久,没有现存的模式可循,一切得靠律师自己;为了生存,律师们尤其是刚刚出道的律师不得不绞尽脑汁寻找案源,为了获得当事人的委托而谦恭有加,煞费苦心;同时,律师这一新生群体又不得不与旧秩序寻求对接与认同,与方方面面的管理部门搞好关系,求得关照与通融。律师们内心之苦,不堪与外人道说!于是,律师们时而自负,又时而自卑;时而“过尽千帆皆不是”般目高于顶,时而“才下眉头,却上心头”般黯淡忧愁。

2.5.2?商人面孔与遥远的正义:职业道德的危机
在早期法治大厦的缔造者心中,必定有这样的理念:为了人间的正义与公平,创设法官,创设律师。也就是说,在理想的状态下,律师将与法官一起,代表着某种神圣而公正的力量,肩负起维护人间正义与公平的使命。在老百姓的内心深处,也希望律师能够成为社会的评判者和监督者,成为民众权益的守护人和代言人;借助律师的力量,人们可以架设一道通向理想中的正义与公平的桥梁。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当代中国的律师并没有肩负起,至少是没有从真正意义上肩负起这项使命。自律师这一行业诞生之日起,它就不可避免地荣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切,体现出中华文明所固有特征,即趋同与中庸。也因此,律师在中国没能成为一支较为独立、较为超脱的社会力量,而成为攀附在社会机制之上的一架新的藤萝,

制度缺损与观念抵牾: 当代中国律师业的两大难题/李轩法律论文网(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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