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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进改革与经济立法——关于经济法理论的一点思考


注:苏力从法律文化角度对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所作的思考以及对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分析,对经济法理论的构造同样具有启发意义。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以下。)
  正如上文分析所表明的那样,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道路和经济立法过程,不仅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也与原苏联、东欧国家市场化改革的道路有很大的不同,我国经济法学理论如果要获得对实际的解释能力,就必须在认识到上述基本差异的基础上,充分反映和体现我国渐进改革和立法的基本特点。就建立经济法理论的基础来看,必须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提出,远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身的确立。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必然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与这一过程相适应,国家的经济职能和经济法的任务也必然体现为转轨时期的过渡性和渐进性特点。而“市场失灵——国家干预”模式的一个重要缺陷恰恰在于忽视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和阶段性,把经济生活中的问题归结为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然而,在我国现实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广受关注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不合理、效率低下的问题,政府对企业的非法干预和摊派问题,地方和部门封锁、行政垄断问题,经济生活中的“一放就活,一活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循环问题等,显然都不是能简单地用市场失灵或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所能解释的。因为市场机制的作用本来就是被计划经济所排斥的,改革中的主要问题与其说是市场失灵,不如说是市场机制的缺乏和不完善,改革的取向和目标就是要改变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全面引入市场机制,而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纠正市场失灵或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的。作为推行和保障经济改革的工具而被提出和强调的经济立法必然要体现和反映改革的上述性质和特点。如果承认这一判断的正确性,那么“市场失灵——国家干预”模式不符合我国经济立法过去和今后相当一段时间的实践过程,把市场失灵作为我国经济法理论的前提条件是不妥的。当然,这样的判断并不意味着在我国不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也不意味我国经济法不应该包括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内容,而是认为这种模式不足以在理论上概括和解释我国经济立法的历史和未来的发展,并且可能对经济立法实践起到意想不到的负面作用,特别是造成一些符合抽象的理论要求但不符合实际需要的所谓市场经济法律的出现。
  造成上述理论缺陷的一个重要原因或许还在于相应观点的持有者把西方国家经济立法的历史和逻辑简单地运用于对我国实践的分析和理论的构造。这样虽然从形式上确立了中外通用的经济法理论模式,但由于忽视了背景的差异,从而使理论不能有效地对实践做出解释和指导。笔者认为要避免这种偏差,就需要重视并强调经济改革和经济立法的渐进性特征,在渐进改革与立法的过程和经验中把握经济法的理论。
  为了对我国的经济改革做出理论上的分析,经济学界提出和发展了有别于正统经济学的“过渡经济学理论”,注重分析我国现实生活中经济法律制度的嬗变、演进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这种思路对于使经济法理论做到规范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具有重要的启发,特别是在普遍强调加强经济立法以促进市场经济发育的环境下,法学界的确需要对法律的万能心态和立法冒进的做法保持几分警醒,对当下经济改革与立法的过渡性以及市场经济及其相应法律制度形成的长期性、艰难性有足够的认识。认识到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制度,是通过一系列规则和惯例发挥作用的。经济法学家只有不断把市场经济的理想和它的实现过程的研究紧密结合起来,才可能对创造性的立法实践做出理论贡献。

渐进改革与经济立法——关于经济法理论的一点思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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