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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分结算准备金得到释放,才能够成为人民法院保全的对象,如果在结算账户中会员既有保证金的存放,也有自有资金的存放,发生了财产的混同,只要能够加以区分的,人民法院有权对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采取保全措施。如果人民法院对某部分资金欲采取保全措施,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其一定的期限进行举证,如果能证明所要保全的资金属于结算资金或者交易保证金,人民法院将不予采取保全措施;如果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该部分资金采取强制措施。当然,如果期货公司有其他的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也会采取变通措施,首对其他财产进行保全,而不是将强制措施只对准保证金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自营会员也就是非期货公司会员,其直接面对的是期货交易所,他所交存的保证金、持仓,与客户向期货公司交存的保证金、持仓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当自营会员成为债务人时,人民法院有权对其持仓和保证金采取强制措施。

  五、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人民法院在保全和执行中,适用的法律通常是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方面的司法解释。但是在期货案件的执行中,与一般财产案件的执行有区别,简单的说,期货公司资金账户中的财产并非一定属于期货公司所有,期货交易所结算账户中的资金,也并非一定属于期货交易所所有。根据我们的分析和研究,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保证金在释放之前,在其权属没有明确的情况下,不能轻易成为人民法院保全的对象,当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成为债务人时,人民法院首先要保全的是他们的无争议财产,然后才是保证金之外的自有财产,最后才是了结所有客户的持仓之后释放出来的风险准备金,或者结算准备金,客户的保证金只能归还客户。当客户成为债务人时,其持仓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和未被持仓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均可成为强制措施的对象。对于期货市场上的强制措施必须要考虑到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顺利进行,不能因为法院采取措施要保护某一两个权利人的利益,而损害到整个期货市场的整体利益。

  当有关的规定与本司法解释的规定相矛盾或者引起争议时,当然应当以本司法解释为准,特别是人民法院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适用本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实际上更准确的区分了财产权属性质,可采取强制措施的步骤与顺序,这对于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司法秩序是有利的,也有利于强制执行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发展。在制订本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时,我们曾经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也多次征询有关司法机关的意见,特别是负责执行工作的司法机构的意见,对于完善期货市场纠纷案件的强制措施做了较为缜密的考虑。在条文的取舍和内容的安排上,考虑到了期货市场交易的特点、专业性,对维护期货交易市场秩序起到了保障和促进的作用。

  吴庆宝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应注意的问题(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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