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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


事由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违约方将免除承担法律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约定的免责事由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对法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补充与细化。
总之,通过上述的简单比较,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完全性质不同的两种民事责任。对这两种民事责任作本质上的认识,有利于充分保护缔约当事人及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隋彭生著:《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7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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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王利明、崔建远著,见前,第583—589页;陈小君著,见前,第240—241页。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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