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券法的公开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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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国高度发展的社会生产力,完善发达的市场经济造就了一系列高质量的现代企业实体,为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微观基础。而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较低,市场经济不发达,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占据证券市场主流地位的仍是刚经过改制而成的原有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中的确有不少属于成功改制的典范,但不可否认,也有相当部分的企业并未达到改制的目的,而只是换壳上市以进行圈钱的陷阱。同时还有更多的企业,虽然经过改制已经取得了成效,但因为种种限制不能取得上市资格,导致企业后续发展资金难以到位,许多有希望的企业在入市的高门槛前退缩以致流产了。诚然,能够取得上市资格的公司是应该业绩优良,但业绩优良往往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常人都可以接受的企业纯利润的逐年上升;但还存在另外一种,即企业亏损总额的逐年下降。对于我国正值改革攻坚阶段的广大企业来说,适当分类调整入市资格,或以另外一种特殊的证券市场或证券形式来帮助那些非常有潜力而又急缺资金的企业,也许会是一个可行的方法。
鉴于以上几点不同,对我国证券立法有关公开性原则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议,以供参考:
(一) 注重管理公开制度
就立法侧重点而言,美国及其他各国的立法皆更注重信息公开制度,这是由其本国的国情决定的。市场机制的相对完善使其更注重对上市公司的微观的管理,强调个体行为的合法与有序;政治体制的相对成熟使其管理体制得以顺畅的运作,只需维持正常的管理程序即可。而我国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市场体系的不完善,要求我们必须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予以格外的重视,尽量寻求一种即适合于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的需要,又能对证券市场的成熟与完善起到指导作用的管理方式;寻求一种即可借助行政力量来加强自身的监管,又可具有某种独立性来避免不合理的行政力量干预的管理方式。这有赖于我国管理领域的理论突破及制度学的进一步发展。其中,管理公开制度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初步设计,我认为大体可以包括四个方面:
1.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内幕交易中,很大一部分来源于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不清洁”。“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包括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当然,基于成本与必要性的考虑,所有人员信息公开的幅度和标准应有所不同。
2.内幕交易人员公开制度。内幕信息是证券市场公开性原则的大敌,又是难以根除的,只能尽量减少和预防。对内幕交易人员的公开通报并处以一定时期的市场禁入惩罚,会加大内幕交易的成本,从而减少人们的市场寻租行为,有助于增强管理法规的威慑力,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
3.直接行政政策指导的公开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客观上要求一定的行政指导,但行政的干预未必会起到预期的效果。这要求行政力量介入证券市场时,应适当举行包括证券市场各类人员及相关理论人员在内的咨询会或听证会,以尽量防止其作出不恰当的决定。并且,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政策市场”,受国家政策影响很大,行政政策往往成为“内幕信息”的重要源泉,有必要将之公诸于众,缩小内幕消息的渠道。同时,公开行政政策的直接指导,对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也会起到重要的制约信用。
4.各种违规事件的公开制度。除内幕交易外,证券市场还会发生其他的违规事件。公开对这些事件的处理无疑会对潜在的违规行为产生影响。同时,事件的公开还会给投资者的选择提供必要的信息,以防止决策失误。并且,对违规事件公开的同时,往往伴随着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有利于证券监管的公平与公正,减少人为的不公正因素。
(二)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国内外企业整体素质的差异,使得我国现有的借鉴国外的信息公开制度往往流于形式的运作,完整性尚可勉强,真实性、准确性则相差甚远,甚至我国立法中还没有信息公开“及时性”的标准。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仍处于改革阶段,旧的体制已被打破,而新的体制尚未建立,企业的各项制度仍处于不断的完善之中,未形成稳定而统一的企业制度。虽然《公司法》已颁布了许多年,但由于我国传统的淡薄的法律意识及落后的经济、政治体制,企业改革步履维艰,至今成效仍不显著。因此,建议证券法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逐步完善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
1.信息标准的公开制度。引入会计领域的新成果,统一各项指标的口径,并予以公开,一方面可以为企业正确的履行法定义务提供确切的指导,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某些企业的“粉饰”行为。同时,科学的会计标准,还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管理,以及投资者的分析决策。在这里,信息标准的确定是致关重要的。不能照搬国外的某些规定,需要针对本国实际的真正的标准。
2.信息抽样的公开制度。诚然,会计师、评估师与律师的签名,可以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提供相当的担保,但“红光实业”“琼民源”、“郑百文”等一系列事件都在证明着我国目前咨询服务市场的种种缺陷。由此,有必要组织证监会领导下的与发行公司独立的审计或评估机构,每年从证券市场上抽样调查若干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形成对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督及对市场信息真实性与准确性的评价,并可将抽样结果评级予以公开,可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信息公开的质量,又可为证监委的监管提供有力的参考资料。
3.信息公开标准中补入“及时性”的标准。正如前文所述,及时性原则对防止投资者决策失误,减少内幕交易都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写
六、结束语
我国的证券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还有许多地方不尽人意。但正因为如此,其发展潜力才更加广阔。只要我们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国具体实际,就有希望找到一条既可避免证券市场的固有缺陷,又可更快、更稳地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光明大道。证券法的公开性原则是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是证券市场健康、快速、持久发展的基石。我们一定要充分利用好这把“阳光”利剑,为证券市场及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书目:
1、《中国证券市场现状和未来》周小川 2000年12月25日中宏网。
2、《金融法》朱大旗著 2000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中国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符启林主编 2000年法律出版社。
4、《中国证券监管与立法》郭锋编著 2000法律出版社。
5、《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陷的分析》殷官林 2000年2月《财会月刊》。
6、《证券法释论》施天涛主编 1999年工商出版社。
7、《证券法原理、制度、案例》官欣荣主编 1999年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8、《德国证券交易法律》卞耀武主编 1999年法律出版社。
9、《中国证券法破产法改革》王卫国主编 1999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0、《证券法原理实务》卢仿杰编著 1999年立信会计出版社。
11、《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制度分析》张育军著 1998年经济科学出版社。
12、《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高程德主编 1997年高等教育出版社。
13、《台湾证券交易法》高旭晨编著 1993年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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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国高度发展的社会生产力,完善发达的市场经济造就了一系列高质量的现代企业实体,为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微观基础。而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较低,市场经济不发达,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占据证券市场主流地位的仍是刚经过改制而成的原有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中的确有不少属于成功改制的典范,但不可否认,也有相当部分的企业并未达到改制的目的,而只是换壳上市以进行圈钱的陷阱。同时还有更多的企业,虽然经过改制已经取得了成效,但因为种种限制不能取得上市资格,导致企业后续发展资金难以到位,许多有希望的企业在入市的高门槛前退缩以致流产了。诚然,能够取得上市资格的公司是应该业绩优良,但业绩优良往往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常人都可以接受的企业纯利润的逐年上升;但还存在另外一种,即企业亏损总额的逐年下降。对于我国正值改革攻坚阶段的广大企业来说,适当分类调整入市资格,或以另外一种特殊的证券市场或证券形式来帮助那些非常有潜力而又急缺资金的企业,也许会是一个可行的方法。
鉴于以上几点不同,对我国证券立法有关公开性原则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议,以供参考:
(一) 注重管理公开制度
就立法侧重点而言,美国及其他各国的立法皆更注重信息公开制度,这是由其本国的国情决定的。市场机制的相对完善使其更注重对上市公司的微观的管理,强调个体行为的合法与有序;政治体制的相对成熟使其管理体制得以顺畅的运作,只需维持正常的管理程序即可。而我国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市场体系的不完善,要求我们必须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予以格外的重视,尽量寻求一种即适合于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的需要,又能对证券市场的成熟与完善起到指导作用的管理方式;寻求一种即可借助行政力量来加强自身的监管,又可具有某种独立性来避免不合理的行政力量干预的管理方式。这有赖于我国管理领域的理论突破及制度学的进一步发展。其中,管理公开制度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初步设计,我认为大体可以包括四个方面:
1.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内幕交易中,很大一部分来源于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不清洁”。“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包括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当然,基于成本与必要性的考虑,所有人员信息公开的幅度和标准应有所不同。
2.内幕交易人员公开制度。内幕信息是证券市场公开性原则的大敌,又是难以根除的,只能尽量减少和预防。对内幕交易人员的公开通报并处以一定时期的市场禁入惩罚,会加大内幕交易的成本,从而减少人们的市场寻租行为,有助于增强管理法规的威慑力,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
3.直接行政政策指导的公开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客观上要求一定的行政指导,但行政的干预未必会起到预期的效果。这要求行政力量介入证券市场时,应适当举行包括证券市场各类人员及相关理论人员在内的咨询会或听证会,以尽量防止其作出不恰当的决定。并且,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政策市场”,受国家政策影响很大,行政政策往往成为“内幕信息”的重要源泉,有必要将之公诸于众,缩小内幕消息的渠道。同时,公开行政政策的直接指导,对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也会起到重要的制约信用。
4.各种违规事件的公开制度。除内幕交易外,证券市场还会发生其他的违规事件。公开对这些事件的处理无疑会对潜在的违规行为产生影响。同时,事件的公开还会给投资者的选择提供必要的信息,以防止决策失误。并且,对违规事件公开的同时,往往伴随着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有利于证券监管的公平与公正,减少人为的不公正因素。
(二)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国内外企业整体素质的差异,使得我国现有的借鉴国外的信息公开制度往往流于形式的运作,完整性尚可勉强,真实性、准确性则相差甚远,甚至我国立法中还没有信息公开“及时性”的标准。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仍处于改革阶段,旧的体制已被打破,而新的体制尚未建立,企业的各项制度仍处于不断的完善之中,未形成稳定而统一的企业制度。虽然《公司法》已颁布了许多年,但由于我国传统的淡薄的法律意识及落后的经济、政治体制,企业改革步履维艰,至今成效仍不显著。因此,建议证券法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逐步完善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
1.信息标准的公开制度。引入会计领域的新成果,统一各项指标的口径,并予以公开,一方面可以为企业正确的履行法定义务提供确切的指导,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某些企业的“粉饰”行为。同时,科学的会计标准,还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管理,以及投资者的分析决策。在这里,信息标准的确定是致关重要的。不能照搬国外的某些规定,需要针对本国实际的真正的标准。
2.信息抽样的公开制度。诚然,会计师、评估师与律师的签名,可以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提供相当的担保,但“红光实业”“琼民源”、“郑百文”等一系列事件都在证明着我国目前咨询服务市场的种种缺陷。由此,有必要组织证监会领导下的与发行公司独立的审计或评估机构,每年从证券市场上抽样调查若干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形成对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督及对市场信息真实性与准确性的评价,并可将抽样结果评级予以公开,可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信息公开的质量,又可为证监委的监管提供有力的参考资料。
3.信息公开标准中补入“及时性”的标准。正如前文所述,及时性原则对防止投资者决策失误,减少内幕交易都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写
入立法,以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性原则的重要作用。
六、结束语
我国的证券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还有许多地方不尽人意。但正因为如此,其发展潜力才更加广阔。只要我们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国具体实际,就有希望找到一条既可避免证券市场的固有缺陷,又可更快、更稳地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光明大道。证券法的公开性原则是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是证券市场健康、快速、持久发展的基石。我们一定要充分利用好这把“阳光”利剑,为证券市场及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书目:
1、《中国证券市场现状和未来》周小川 2000年12月25日中宏网。
2、《金融法》朱大旗著 2000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中国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符启林主编 2000年法律出版社。
4、《中国证券监管与立法》郭锋编著 2000法律出版社。
5、《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陷的分析》殷官林 2000年2月《财会月刊》。
6、《证券法释论》施天涛主编 1999年工商出版社。
7、《证券法原理、制度、案例》官欣荣主编 1999年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8、《德国证券交易法律》卞耀武主编 1999年法律出版社。
9、《中国证券法破产法改革》王卫国主编 1999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0、《证券法原理实务》卢仿杰编著 1999年立信会计出版社。
11、《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制度分析》张育军著 1998年经济科学出版社。
12、《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高程德主编 1997年高等教育出版社。
13、《台湾证券交易法》高旭晨编著 1993年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试论证券法的公开性原则(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