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临时政府司法行政法规考察研究
呈请高等检察厅请求惩戒。但本厅长官证明其违犯规则呈请惩戒时,不在此限。
4.职员。本会置会长1人,主持全会事务。置副会长二人,赞助会长处理本会事务。置书记员、翻译、会计各员若干人。
5.律师职务。(1)律师为原告办理诉讼事件时,其职务是:为原告缮具诉词及搜集各项证据,以备携呈法庭;须同原告到庭办理所控事件;于审案时待原告申诉毕,得当庭质问原告及其证人,如被告对于原告及其证人赍诘其证据不充分者,应当查明后再行复问原告及证人;被告或律师向法庭申辩后,原告律师可将被告或律师所申辩之理由向法庭解释辩解。(2)律师为被告办理诉讼事件时,其职务是:代被告缮具诉词,详细诉辩所控事件,并检齐有益于被告各证据,以备携带法庭;同被告到庭辩护,俾法庭审诉明确依律审判,毋使屈抑;原告及其证人申诉,得将被告辩词说明理由或与被告之证人到庭辩驳。(3)凡买卖契约及遗嘱赠与等,律师均有证明之责。(4)刑事重罪犯无力延请律师,由本会会长指定本会律师代为辩护,以免冤滥。
6.收费标准。(1)本会律师到庭辩护,每次民事15元,刑事10元,华洋讼案,临时酌定。(2)仅为原被告作呈词、辩诉状,每纸2元以上10元以下,随事之大小难易而定。(3)讨论案情,每小时收费3元。(4)买卖契约须律师证明者,所纳之费千元以下不得过5%,千元以上不得过3%。(5)律师办案除经审判庭委任及刑事重罪犯人无力延请,由会长认许代为辩护外,不得从事义务办案,或收受当事者致送分外之酬谢金。
依照上述章程,1912年1月28日在上海召开了中华民国律师总公会成立大会,选举蔡寅为临时会长,许继祥、涂景耀为临时副会长。
六、司法部关于监狱建设的咨(批)文
《临时政府公报》登载的有关监狱建设的咨文或批文,有以下两件,从中可以窥见当时狱政动态,以及南京临时政府的狱政方针。
1.1912年3月20日《司法部咨江苏都督提江宁模范监狱旧存款项文》据江宁模范监狱副典狱官王春生呈报,该监狱设在南京城内,有房屋200余间,可收留囚犯500余人。是由原江安粮道拨银10万两,开办时用去一万两,尚余7.95万两,存在裕宇官银钱总局,其支配权操在江苏都督手中。现监房毁损严重,急需重加修葺。司法部了解上述情况后,向江苏都督发出咨文指出:查监狱关系人民生命至为重要,现南京为临时政府所在地,全国具瞻,尤应亟加修葺,以便改良,而资表率。该监狱即确有存款7万余两,以固有之赀财,仍作为该狱改良之用度,事关尊重人道主义,谅贵都督亦表同情。相应咨明贵都督请烦查照转饬该裕宇官银钱总局总经理照数解交到部,以清官款,而利狱务。
2.1912年3月20日《司法部批筹办南京监狱改良进行总会发起人孔繁藻等请立案呈》指出:(1)改良监狱最为文明各国所注意,现当民国初建,尊重人道主义尤应实行。该员等研究有年,热心组织,所拟该会简章亦属可行,殊堪嘉许,应准立案。(2)但该会既为调查事实,研究学理起见,自应因义立名,宜改“总会”为“学会”或“协会”,较为适当。(3)章程规定“交际部,本会选任东西语言熟习之员,任交际各事,与万国监狱改良会联络,以为加入同盟之地步”等语。一云“选任”,一云“加入同盟”,而未叙明赴会加盟之手续,似与行政官厅权限不明,应即更正后,再予立案。根据这一批示,该会重订章程,改名为“中华监狱改良协会”后,司法部正式批示“准予立案”。
据1912年4月2日《民立报》报道,该监狱协会于1912年3月31日召开成立大会,推举王宠惠为中华监狱改良协会会长,吕志伊、陈英士为副会长。这是我国法律史上以研究监狱学为对象的最早的学术团体之一。
七、法政教育的批文和民国法律学校专章
(一)大总统关于女子法政教育和女界参政问题的批复及参议院的决议
国体一改,民权大张,女界呈现一派活跃气象。纷纷组织“女子国民军”,成立“女子参政同志会”和“神州女界共和协济社”,要求创建“女子法政学校”,积极兴办女子工商业。当时领导女权运动的进步女士,有湖南的唐群英、张汉英、王昌国、蔡惠(蔡锷之妹),福建的林宗素(《革命报》林白之妹),浙江的林宗雪、张馥真、沈佩贞,广东的张昭汉(后改名张默君)、徐慕兰(后改名徐宗汉,富室孀妇,冲破世俗观念,嫁黄兴为妻),江西的吴木兰,江苏的吴芝英等人。她们大多是出身名门,受过教育,有的出洋留过学,颇有知识和胆识。民国初建,便四出组织各种妇女团体,发宣言,办报纸,上书请愿。如1911年11月,在光复不久的上海,由福建留日女学生、同盟会员林宗素发起成立“女子参政同志会”,参加者有唐群英(注:唐群英(1871-1937),湖南衡山人。1895年与秋瑾、葛健豪(蔡畅之母)等结为挚友,过往甚密,1905年东渡日本,8月加入同盟会,是第一个加入该会的女会员。1906年成立“留日女学生会”,先后任书记和会长。1911年回国,武昌起义后,首先组织“女子北伐队”,率队挥戈疆场,受到孙中山的嘉奖,被誉为“巾帼英雄”。)张汉英、王昌国、蔡惠等人。发布《宣言书》(注:参见《民国春秋》199
“天赋人权,男女本非悬殊,平等大公,心同此理。自共和民国成立,将合全国以一致进行。女界多才,其入同盟会奔走国事,百折不回者,已与各省志士媲美。至若勇往从戎,同仇北伐,或投身赤十字会,不辞艰险;或慷慨助饷,鼓吹舆论,振起国民精神,更彰彰在人耳目。女子将来之有参政权,盖所必至。贵社员等才学优美,并不遽求参政,而谋联合全国女界,普及教育,研究法政,提倡实业,以协助国家进步。愿力宏大,志虑高远,深堪嘉尚。所请开办女子法政学校,应由该社员等呈明教育部核夺办理,并由本处拨助五千元为该社扩充公益之用。至女子应否有参政权,定于何年实行,国会能否准女界设旁听席,皆当决诸公论。俟咨参议院议决可也。”
1912年3月11日公布《临时约法》后,女子参政会又上书孙总统(注:《女子参政会上孙总统书》,见《民立报》1912年3月23日第7页。),提出以下重要论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条云“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既曰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则凡为中华民国人民均须平等,则种族也,阶级也、宗教也,或其他之种种也,而皆为中华民国人民也,均须平等。吾女子之要求参政也,既已一再上书参议院,求其将女子共男子权利一律平等明白规定于临时约法之中。因而提议对于约法第五条,或请删去“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或者于“无种族、阶级、宗教”之间,添入“男女”二字,以昭平允。二者惟择其一。查临时约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约法增修之事有临时大总统之提议云云,理合呈请大总统据情提议,以重法律,以申女权。
以上要求本属合理合法,但却遭到参议院的反对。据查《参议院议事录》,早在1912年2月23日的会议上,即宣布女界代表唐群英等请求女子参政权案,决定“交请愿审查会审查”。至3月19日参议院通过了否决《女子参政请愿案》,其全文如下:“查女子请求参政,风动欧美,尚未见诸实行。吾国若能开创其例,亦属历史之光荣。据来书所称,世界潮流日趋平等,各国女子之有参政权,特迟速之问题,非有无之问题云云。本审查会一再讨论,多数认为吾国女子参政亦应有之权利。惟兹事体重大,非可仓卒速定,应俟国会成立再作解决,以昭慎重”。(注:《参议院议决案汇编》附编,否决案,甲部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行政法规考察研究(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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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员。本会置会长1人,主持全会事务。置副会长二人,赞助会长处理本会事务。置书记员、翻译、会计各员若干人。
5.律师职务。(1)律师为原告办理诉讼事件时,其职务是:为原告缮具诉词及搜集各项证据,以备携呈法庭;须同原告到庭办理所控事件;于审案时待原告申诉毕,得当庭质问原告及其证人,如被告对于原告及其证人赍诘其证据不充分者,应当查明后再行复问原告及证人;被告或律师向法庭申辩后,原告律师可将被告或律师所申辩之理由向法庭解释辩解。(2)律师为被告办理诉讼事件时,其职务是:代被告缮具诉词,详细诉辩所控事件,并检齐有益于被告各证据,以备携带法庭;同被告到庭辩护,俾法庭审诉明确依律审判,毋使屈抑;原告及其证人申诉,得将被告辩词说明理由或与被告之证人到庭辩驳。(3)凡买卖契约及遗嘱赠与等,律师均有证明之责。(4)刑事重罪犯无力延请律师,由本会会长指定本会律师代为辩护,以免冤滥。
6.收费标准。(1)本会律师到庭辩护,每次民事15元,刑事10元,华洋讼案,临时酌定。(2)仅为原被告作呈词、辩诉状,每纸2元以上10元以下,随事之大小难易而定。(3)讨论案情,每小时收费3元。(4)买卖契约须律师证明者,所纳之费千元以下不得过5%,千元以上不得过3%。(5)律师办案除经审判庭委任及刑事重罪犯人无力延请,由会长认许代为辩护外,不得从事义务办案,或收受当事者致送分外之酬谢金。
依照上述章程,1912年1月28日在上海召开了中华民国律师总公会成立大会,选举蔡寅为临时会长,许继祥、涂景耀为临时副会长。
六、司法部关于监狱建设的咨(批)文
《临时政府公报》登载的有关监狱建设的咨文或批文,有以下两件,从中可以窥见当时狱政动态,以及南京临时政府的狱政方针。
1.1912年3月20日《司法部咨江苏都督提江宁模范监狱旧存款项文》据江宁模范监狱副典狱官王春生呈报,该监狱设在南京城内,有房屋200余间,可收留囚犯500余人。是由原江安粮道拨银10万两,开办时用去一万两,尚余7.95万两,存在裕宇官银钱总局,其支配权操在江苏都督手中。现监房毁损严重,急需重加修葺。司法部了解上述情况后,向江苏都督发出咨文指出:查监狱关系人民生命至为重要,现南京为临时政府所在地,全国具瞻,尤应亟加修葺,以便改良,而资表率。该监狱即确有存款7万余两,以固有之赀财,仍作为该狱改良之用度,事关尊重人道主义,谅贵都督亦表同情。相应咨明贵都督请烦查照转饬该裕宇官银钱总局总经理照数解交到部,以清官款,而利狱务。
2.1912年3月20日《司法部批筹办南京监狱改良进行总会发起人孔繁藻等请立案呈》指出:(1)改良监狱最为文明各国所注意,现当民国初建,尊重人道主义尤应实行。该员等研究有年,热心组织,所拟该会简章亦属可行,殊堪嘉许,应准立案。(2)但该会既为调查事实,研究学理起见,自应因义立名,宜改“总会”为“学会”或“协会”,较为适当。(3)章程规定“交际部,本会选任东西语言熟习之员,任交际各事,与万国监狱改良会联络,以为加入同盟之地步”等语。一云“选任”,一云“加入同盟”,而未叙明赴会加盟之手续,似与行政官厅权限不明,应即更正后,再予立案。根据这一批示,该会重订章程,改名为“中华监狱改良协会”后,司法部正式批示“准予立案”。
据1912年4月2日《民立报》报道,该监狱协会于1912年3月31日召开成立大会,推举王宠惠为中华监狱改良协会会长,吕志伊、陈英士为副会长。这是我国法律史上以研究监狱学为对象的最早的学术团体之一。
七、法政教育的批文和民国法律学校专章
(一)大总统关于女子法政教育和女界参政问题的批复及参议院的决议
国体一改,民权大张,女界呈现一派活跃气象。纷纷组织“女子国民军”,成立“女子参政同志会”和“神州女界共和协济社”,要求创建“女子法政学校”,积极兴办女子工商业。当时领导女权运动的进步女士,有湖南的唐群英、张汉英、王昌国、蔡惠(蔡锷之妹),福建的林宗素(《革命报》林白之妹),浙江的林宗雪、张馥真、沈佩贞,广东的张昭汉(后改名张默君)、徐慕兰(后改名徐宗汉,富室孀妇,冲破世俗观念,嫁黄兴为妻),江西的吴木兰,江苏的吴芝英等人。她们大多是出身名门,受过教育,有的出洋留过学,颇有知识和胆识。民国初建,便四出组织各种妇女团体,发宣言,办报纸,上书请愿。如1911年11月,在光复不久的上海,由福建留日女学生、同盟会员林宗素发起成立“女子参政同志会”,参加者有唐群英(注:唐群英(1871-1937),湖南衡山人。1895年与秋瑾、葛健豪(蔡畅之母)等结为挚友,过往甚密,1905年东渡日本,8月加入同盟会,是第一个加入该会的女会员。1906年成立“留日女学生会”,先后任书记和会长。1911年回国,武昌起义后,首先组织“女子北伐队”,率队挥戈疆场,受到孙中山的嘉奖,被誉为“巾帼英雄”。)张汉英、王昌国、蔡惠等人。发布《宣言书》(注:参见《民国春秋》199
5年第3期《民初女权运动概述》。),要求“普及女子之政治学识,养成女子之政治能力,期得国民完全参政权”。聘请讲师补习政法知识。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不久,林宗素便于1月5日访问大总统孙中山,当面表达了女子参政之愿望。孙中山《在南京与林宗素的谈话》指出:“将来必予女子以完全参政权,惟女子须急求法政,学知识,了解平等自由之真理。”(注:《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出版,第158页。)“神州女界共和协济社”发起人张昭汉联络伍廷芳夫人、张静江夫人等百余人联名致函孙大总统(注:参见《民立报》1912年3月3日第10页《女界参政之要求》。),提出该社以普及教育,研究法政,提倡实业,养成共和国高尚纯全女国民为宗旨。社内设立法政部,创设女子完全法政学堂,为参政作准备。孙大总统在收到女界协济社请愿书后,立即予以复书(注:孙大总统复书,笔者从上海《民立报》1912年3月4日第10页查到全文。)指出:
“天赋人权,男女本非悬殊,平等大公,心同此理。自共和民国成立,将合全国以一致进行。女界多才,其入同盟会奔走国事,百折不回者,已与各省志士媲美。至若勇往从戎,同仇北伐,或投身赤十字会,不辞艰险;或慷慨助饷,鼓吹舆论,振起国民精神,更彰彰在人耳目。女子将来之有参政权,盖所必至。贵社员等才学优美,并不遽求参政,而谋联合全国女界,普及教育,研究法政,提倡实业,以协助国家进步。愿力宏大,志虑高远,深堪嘉尚。所请开办女子法政学校,应由该社员等呈明教育部核夺办理,并由本处拨助五千元为该社扩充公益之用。至女子应否有参政权,定于何年实行,国会能否准女界设旁听席,皆当决诸公论。俟咨参议院议决可也。”
1912年3月11日公布《临时约法》后,女子参政会又上书孙总统(注:《女子参政会上孙总统书》,见《民立报》1912年3月23日第7页。),提出以下重要论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五条云“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既曰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则凡为中华民国人民均须平等,则种族也,阶级也、宗教也,或其他之种种也,而皆为中华民国人民也,均须平等。吾女子之要求参政也,既已一再上书参议院,求其将女子共男子权利一律平等明白规定于临时约法之中。因而提议对于约法第五条,或请删去“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或者于“无种族、阶级、宗教”之间,添入“男女”二字,以昭平允。二者惟择其一。查临时约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约法增修之事有临时大总统之提议云云,理合呈请大总统据情提议,以重法律,以申女权。
以上要求本属合理合法,但却遭到参议院的反对。据查《参议院议事录》,早在1912年2月23日的会议上,即宣布女界代表唐群英等请求女子参政权案,决定“交请愿审查会审查”。至3月19日参议院通过了否决《女子参政请愿案》,其全文如下:“查女子请求参政,风动欧美,尚未见诸实行。吾国若能开创其例,亦属历史之光荣。据来书所称,世界潮流日趋平等,各国女子之有参政权,特迟速之问题,非有无之问题云云。本审查会一再讨论,多数认为吾国女子参政亦应有之权利。惟兹事体重大,非可仓卒速定,应俟国会成立再作解决,以昭慎重”。(注:《参议院议决案汇编》附编,否决案,甲部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行政法规考察研究(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