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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下)


  (五)关于关联交易与不竞争承诺的有关问题

  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股份公司而言,与作为发起人的原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则是资产重组与发行上市中的重大法律问题。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关联方则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 以及因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 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 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对此关联交易事项,律师要严格审核,并将审核结论写入律师意见书及工作报告中,同时,对于有关关联交易的协议一般由发行人律师起草。此关联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重组协议(或分立协议):该协议就原发起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资产分割、债权债务划分、相互的责任与保证、重组的生效、落实及不竞争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2.关联事务协议:作为重组协议的附件,就发起人与发行人间的关联事务及交易作出具体规定:

  (1)发行人所需原材料的供应:由发起人企业按国家标准供应;供货方式为由发行人发出订单,凭单至发起人仓库提取,在规定日期内验收;价格的约定等。

  (2)发行人所需的零配件供应:由发起人按国家标准供应; 供货方式、验收条款、价格条款等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3)发行人所需水、电、气、 煤等的供应:由发起人按发行人要求的标准、数量、时间及时供应,费用及其支付由双方约定。

  (4)发行人所属设备的维修:由发起人负责维修, 由发行人按双方约定的费用标准支付费用(一般不高于发起人其他第三方提供同等服务的标准)。

  (5)发行人外贸业务的代理:由发起人代理发行人的外贸业务,代理费用由双方约定。

  (6)发行人及其职工在后勤方面的要求:发起人负责向发行人及其职工提供住房、管道煤气、生活用水、用电、学校、食堂、幼儿园、绿化、清洁卫生等方面的后勤服务。上述服务如由发行人职工支付的,发起人按与其本公司职工同等待遇计费;如由发行人承担的,由双方约定。

  (7)其他事项。

  3.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亦为重组协议的附件,规定发行人租赁使用发起人的部分土地权,双方就土地面积、租赁费用及其支付、使用年限等内容遵循一般商业惯例原则一并作出约定。

  4.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亦为重组协议的附件,规定发起人许可发行人使用自己的商标,双方就费用及其支付、使用年限、质量保证、广告收入等事项遵循一般商业惯例原则作出约定。

  5.发起人不竞争的承诺:

  发起人必须向发行人承诺:除业已存在的业务或投资外,将不会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从事与外发行人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对发起人已投资的公司与发行人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况,该被投资公司亦应向发行人承诺:本着与发行人不竞争的原则,该公司须对经营方针、经营范围逐步进行调整,不再扩大生产规模,产品内销比例逐步减少;同时,发起人亦同时承诺:将对该投资公司可能与发行人进行竞争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与约束,如有必要,发起人将转让其在该投资公司的股份。

  同时,为了更充分维护发行人的合法权益,发起人同时承诺:发起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兼任发行人的总经理,发起人与发行人的经理层中不出现双重任职的情况。例如: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就有这样的记载:江光总厂(股份公司独家发起人)之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机械工业厅以及本公司筹委会成员均已作出承诺,在江光总厂和本公司经营管理层中将不会出现双重任职现象。

  (六)关于发行人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等均具有约束力,是公司内部的“宪法”性文件。可以说,公司章程的规范与完整,是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与组织保障。

  1997年岁末,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这是证券市场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管理层对市场规范化的决心与信心。

  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发行人的章程一般由公司律师起草,交承销商律师修改,最后由公司在全体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后定稿(草稿),作为上报的必备文件。从实践中看,起草章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过去的章程过于原则化, 特别是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遇到问题便成为一纸空文。

  如有的章程都规定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但董事长无故不召集、不主持董事会则如何处置?现《指引》明确规定:“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又如几乎所有公司的章程均未提及公司董事辞职的问题,但实践中此类情况又屡见不鲜,琼民源董事提出集体辞职便是一例。现《指引》明确规定:“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才能生效”。

  (2)过去的章程内容不尽规范,存在明显违背公司法规定之处,或有大量的含糊不清的“灰色条款”。

  如许多公司章程仍沿用《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至今还有所谓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的提法,同时许多内容照抄该规范意见的规定无

误。现《指引》非常明确。章程的唯一合法依据就是公司法,因此凡违背公司法之条款为无效条款。

  又如有的公司章程有类似于“董事会可增补董事,待下一次股东大会予以追认”的内容,其实这样的条款无形中扩大了董事会的职权,与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与罢免的规定不相符合,亦应被确认为无效。此次《指引》明确指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过去的公司章程虽都有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原则性规定, 但缺少必要、充分的具体条款加以保障,大股东及公司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多有发生。

  如有的公司的大股东在先前召开的董事会上的表态与此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的表决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不仅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也带来市场的混乱。现《指引》明确指出:“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规定”,对大股东而言,这无疑是一个极大的约束。

  再如有的公司董事会随意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甚至股权登记日,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利于不顾。现《指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又如有的公司大股东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置中小股东利益于不顾,当然这也难怪,过去没有任何法

《证券发行上市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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