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营销与中国法律的公众形象/张远梁
者购买行为的因素的首位,认为“文化在消费者行为中起着最广泛、最深刻的影响” [20]。而公众对法律的看法和印象更是深深地打上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烙印。“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明显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文化问题。”[21]
我国历史上是一个缺少民主和法制传统的社会。在父系家族制度确立之后,家族首长的特权淹没了平等精神,从而窒息了原始民主,促成部落联盟的只有战争和实力,而在部落联盟中,有势力的氏族成为领袖,自上而下的集中的权力格局确立了,并牢牢地扎下了根。于是,实力便是权势,权势便是政治的基础。这不仅决定了政体,也决定了法律的形象,以暴力为后盾的刑法便自然发达起来了。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国家强权用冰冷无情的法律锁链,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向把个人牢牢束缚在土地上、家族中。这就是我们这块土地上的先人们心中的法律形象。人们的思想观念、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当中,至今还有许多旧的传统烙印,妨碍着法制建设的深入。法制建设是一项巨大的社会改造工程,并不是可以轻易地完成,一蹴而就的。
传统的 “重礼轻法”封建文化对人们的影响的至深的,很多人至今仍对一些观念坚信不移,认为法和法制的职能只是惩治犯人、坏人,多半与自己的正常生活无关,因此不懂得用法[22]来保障自己的权益。“长期以来,不少人所理解的法律是作为镇压阶级敌人、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而存在的。”[23]许多老百姓一提到法[24],往往想到的就是犯法、拘押、审讯、坐牢等等,产生某种恐惧。与这一点相联系的,则是许多司法部门和人员多有衙门作风,缺少服务意识,对执法对象态度简单生硬,甚至严刑逼供,对法律本身也不尊重,将其视为己物,执法犯法……这两种情况相互迭加,就严重地歪曲了我国法制的性质,损害了法律的形象。
站在“法律人”这个角度来看,受传统“人治主义”和“人情主义”的影响,“权大于法”、“人情高于王法”的意识还有相当的市场。在执法过程中“认人不认理,服权不服法”的现象严重。在这个大环境下,行政权力、经济利益、私人关系等纷纷介入司法程序,导致了“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大量出现,难以杜绝。这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极大挑战和危胁。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切实解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正执法等“老大难”问题,以进一步确立并强化法律的独立性和尊严,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关键。
法律的形象的树立离不开法律文化的重塑,法律文化是法律的人化,是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在大众中在社会上的普及化。但由于人们的传统素质和心理习惯起作用,我们的司法执法工作往往缺乏普遍性、持久性和稳定性。其突出表现是司法执法的非日常化:应该日常化处理的问题,却不能通过日常的工作来解决,不得不采取“运动式”执法,最典型的如热一阵冷一阵的“严打”。“运动式执法自始是以法治精神的流失为代价的,它所弥漫的是一种宽猛相济式的人治原则,而不是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这样一来,依法办事就成了反常,而违法、犯法却成为经常,弱化了法律的权威,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形象,从而使公民失去对法律的基本信任。”[25]
得不到基本信任的产品是没有好销路的,法律也一样。在大众看来,打官司总没下场,没事还是少沾法律的边。[26]珠江三角洲某地的村民,80年代初期就迁居当地,但由于政策贯彻到基层就变了味,户口审批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村民虽然知道自己有理有据,分明是基层的干部从中作梗。但他们不会想起法律,他们不相信法律能够为他们解决现实的难题。所以他们选择上访也不会起诉。我们承认,上访也不失为解决“民告官”纠纷的一个好办法,但那不是法治社会的常态。问题是,在他们看来,法律在很多时候都不凑效。虽然明知道给官员塞小费是不合法的,但上头的政策下来,能否执行还得看基层,因为作为代耕户的村民户口一旦审批下来,将涉及到当地山林的收益权和出售山泥土石的分红问题。[27]不管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人在面对利益的时候都会变得格外理性,涉及到自己的实际利益的时候,基层官员便会使尽“法术”对事态加以阻止甚至百般刁难。更何况中国社会是个重人情的社会,不讨好地方的官员,这个问题基本上就没法解决。所以,根本症结不在于自己有多少理多少据,而是有没有地方官员在背后支撑。村民们和基层干部“谈判”八年,每年挨家挨户筹款用以“走人事”、制作材料、上访等活动,耗费大笔资金,几次到市人大、市政府寻求,还两次上访到省里,2001年才把户口问题解决了。[28]现实情况使大众没办法信任法律、没办法寄法律以厚望。
因此,针对我国的文化传统的特征,我们的法律的“营销”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文化因素对人们心中的法律形象的影响。此其一。
其二,心理因素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也有深刻的影响。市场营销中的心理因素主要包括需求和动机、感觉和知觉、信念和态度几方面。信念是人们在确信某种事物或观念的看法和评价,态度是一种内在的行为倾向,指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活动中对商品劳务及其有关事物形成的反应倾向,一般情况下,态度直接影响和决定个人的行为,如消费者对某一商品印象很好,他就会经常购买该商品。因此,企业应该设法使其产品适应消费者现有的态度,从而赢得更多的顾客和市场。要使法律适应消费者现有的态度,法律作为一种产品,本身没有改变自己命运的能耐,法律人理应担当起此重任。不要让广大的民众游离于法律大门之外。
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个人因素。在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中,个人的个性、喜好、气质和性格等等因素往往造成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复杂多样、变化多端,企业要抓住其特征进行产品的销售。作为产品的法律,它如何才能为大众接受,这需要我们有意识去引导,这就是我们正在做并且还要继续深入做下去的普法工作。
二、产品的市场营销策略在法律推广过程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产品因素是市场营销组合因素中最关键的一个,因而产品策略是整个营销组合策略的基石,主要包括品牌策略、
品牌策略在产品推广中有很强的社会效应。产品的品牌是推销的有力武器,以品牌来建立产品的市场定位,培养消费者对本企业产品的“品牌偏好”,是企业市场营销的重要策略之一。中国的产品正在打造自己的品牌, “海尔”、“长虹”、“TCL”等企业用自己的品牌为自己的产品开辟了广阔的市场。
那中国的法律要不要打造自己的品牌?笔者认为,对非强制性的法律而言,既然法律是供人们选择的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它就应该有自己值得骄傲的地方,有值得受人青睐的资本。这就构成了品牌的基本条件,树立法律的品牌,可以在社会公众心中营造一种“品牌偏见”,对法律的品牌偏见,这就是我们常常说的并且一直期盼出现的法治意识。对强制性的法律来说,品牌就是征服大众内心世界的强大武器。
法律还要学会包装自己。在商品销售领域,包装是争取顾客的重要手段,销售过程中起着“无声推销员”的作用,包装可以美化产品形象,从而激起消费者的购买兴趣和购买欲望,促进销售。这与营销者的促销策略是密切相关的。
促销不是简单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而是以满足消费者需要为前提,是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过程,主要任务是向目标消费者传递有关产品或劳务的信息,帮助消费者认识产品的性能、特色以及带来的利益等。主要目的是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引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我们不主张凡事都非得要法律来解决。但法律作为一种产品应该在大众心目中拥有自己的地位,而不至于被淹没在杂乱无章的社会秩序的汪洋大海之中。
为此,广告策略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手段。“广告,就是广而告知的意思,广义的广告指一切借用传媒形式向公众传播信息的活动。”[29]广告在产品销售中的作用是很明显的:广告把产品或服务信息传递给潜在的客户,使广大消费者清楚了解某种产品的特点、性能、使用方法和销售服务等情况,以期引起他们的注意,激发他们的购买欲望;同时可以通过对商品知识的介绍,使消费者了解该种的产品将给社会与公众带来什么利益和效用;还可以通过科学知识的宣传在琳琅满目、种类繁多的现代市场上给消费者以适当的指导,使消费者能够省钱、省时、省事、省心、省力买到自己满意的商品。对商家企业来说,把产品顺利买出去了,自己的利润也就实现了。同时,广告能为企业已经形成的公众形象 《产品营销与中国法律的公众形象/张远梁(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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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是一个缺少民主和法制传统的社会。在父系家族制度确立之后,家族首长的特权淹没了平等精神,从而窒息了原始民主,促成部落联盟的只有战争和实力,而在部落联盟中,有势力的氏族成为领袖,自上而下的集中的权力格局确立了,并牢牢地扎下了根。于是,实力便是权势,权势便是政治的基础。这不仅决定了政体,也决定了法律的形象,以暴力为后盾的刑法便自然发达起来了。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国家强权用冰冷无情的法律锁链,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向把个人牢牢束缚在土地上、家族中。这就是我们这块土地上的先人们心中的法律形象。人们的思想观念、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当中,至今还有许多旧的传统烙印,妨碍着法制建设的深入。法制建设是一项巨大的社会改造工程,并不是可以轻易地完成,一蹴而就的。
传统的 “重礼轻法”封建文化对人们的影响的至深的,很多人至今仍对一些观念坚信不移,认为法和法制的职能只是惩治犯人、坏人,多半与自己的正常生活无关,因此不懂得用法[22]来保障自己的权益。“长期以来,不少人所理解的法律是作为镇压阶级敌人、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而存在的。”[23]许多老百姓一提到法[24],往往想到的就是犯法、拘押、审讯、坐牢等等,产生某种恐惧。与这一点相联系的,则是许多司法部门和人员多有衙门作风,缺少服务意识,对执法对象态度简单生硬,甚至严刑逼供,对法律本身也不尊重,将其视为己物,执法犯法……这两种情况相互迭加,就严重地歪曲了我国法制的性质,损害了法律的形象。
站在“法律人”这个角度来看,受传统“人治主义”和“人情主义”的影响,“权大于法”、“人情高于王法”的意识还有相当的市场。在执法过程中“认人不认理,服权不服法”的现象严重。在这个大环境下,行政权力、经济利益、私人关系等纷纷介入司法程序,导致了“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大量出现,难以杜绝。这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极大挑战和危胁。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切实解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正执法等“老大难”问题,以进一步确立并强化法律的独立性和尊严,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关键。
法律的形象的树立离不开法律文化的重塑,法律文化是法律的人化,是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在大众中在社会上的普及化。但由于人们的传统素质和心理习惯起作用,我们的司法执法工作往往缺乏普遍性、持久性和稳定性。其突出表现是司法执法的非日常化:应该日常化处理的问题,却不能通过日常的工作来解决,不得不采取“运动式”执法,最典型的如热一阵冷一阵的“严打”。“运动式执法自始是以法治精神的流失为代价的,它所弥漫的是一种宽猛相济式的人治原则,而不是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这样一来,依法办事就成了反常,而违法、犯法却成为经常,弱化了法律的权威,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形象,从而使公民失去对法律的基本信任。”[25]
得不到基本信任的产品是没有好销路的,法律也一样。在大众看来,打官司总没下场,没事还是少沾法律的边。[26]珠江三角洲某地的村民,80年代初期就迁居当地,但由于政策贯彻到基层就变了味,户口审批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村民虽然知道自己有理有据,分明是基层的干部从中作梗。但他们不会想起法律,他们不相信法律能够为他们解决现实的难题。所以他们选择上访也不会起诉。我们承认,上访也不失为解决“民告官”纠纷的一个好办法,但那不是法治社会的常态。问题是,在他们看来,法律在很多时候都不凑效。虽然明知道给官员塞小费是不合法的,但上头的政策下来,能否执行还得看基层,因为作为代耕户的村民户口一旦审批下来,将涉及到当地山林的收益权和出售山泥土石的分红问题。[27]不管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人在面对利益的时候都会变得格外理性,涉及到自己的实际利益的时候,基层官员便会使尽“法术”对事态加以阻止甚至百般刁难。更何况中国社会是个重人情的社会,不讨好地方的官员,这个问题基本上就没法解决。所以,根本症结不在于自己有多少理多少据,而是有没有地方官员在背后支撑。村民们和基层干部“谈判”八年,每年挨家挨户筹款用以“走人事”、制作材料、上访等活动,耗费大笔资金,几次到市人大、市政府寻求,还两次上访到省里,2001年才把户口问题解决了。[28]现实情况使大众没办法信任法律、没办法寄法律以厚望。
因此,针对我国的文化传统的特征,我们的法律的“营销”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文化因素对人们心中的法律形象的影响。此其一。
其二,心理因素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也有深刻的影响。市场营销中的心理因素主要包括需求和动机、感觉和知觉、信念和态度几方面。信念是人们在确信某种事物或观念的看法和评价,态度是一种内在的行为倾向,指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活动中对商品劳务及其有关事物形成的反应倾向,一般情况下,态度直接影响和决定个人的行为,如消费者对某一商品印象很好,他就会经常购买该商品。因此,企业应该设法使其产品适应消费者现有的态度,从而赢得更多的顾客和市场。要使法律适应消费者现有的态度,法律作为一种产品,本身没有改变自己命运的能耐,法律人理应担当起此重任。不要让广大的民众游离于法律大门之外。
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个人因素。在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中,个人的个性、喜好、气质和性格等等因素往往造成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复杂多样、变化多端,企业要抓住其特征进行产品的销售。作为产品的法律,它如何才能为大众接受,这需要我们有意识去引导,这就是我们正在做并且还要继续深入做下去的普法工作。
二、产品的市场营销策略在法律推广过程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产品因素是市场营销组合因素中最关键的一个,因而产品策略是整个营销组合策略的基石,主要包括品牌策略、
包装策略、促销策略和广告策略等等。
品牌策略在产品推广中有很强的社会效应。产品的品牌是推销的有力武器,以品牌来建立产品的市场定位,培养消费者对本企业产品的“品牌偏好”,是企业市场营销的重要策略之一。中国的产品正在打造自己的品牌, “海尔”、“长虹”、“TCL”等企业用自己的品牌为自己的产品开辟了广阔的市场。
那中国的法律要不要打造自己的品牌?笔者认为,对非强制性的法律而言,既然法律是供人们选择的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它就应该有自己值得骄傲的地方,有值得受人青睐的资本。这就构成了品牌的基本条件,树立法律的品牌,可以在社会公众心中营造一种“品牌偏见”,对法律的品牌偏见,这就是我们常常说的并且一直期盼出现的法治意识。对强制性的法律来说,品牌就是征服大众内心世界的强大武器。
法律还要学会包装自己。在商品销售领域,包装是争取顾客的重要手段,销售过程中起着“无声推销员”的作用,包装可以美化产品形象,从而激起消费者的购买兴趣和购买欲望,促进销售。这与营销者的促销策略是密切相关的。
促销不是简单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而是以满足消费者需要为前提,是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过程,主要任务是向目标消费者传递有关产品或劳务的信息,帮助消费者认识产品的性能、特色以及带来的利益等。主要目的是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引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我们不主张凡事都非得要法律来解决。但法律作为一种产品应该在大众心目中拥有自己的地位,而不至于被淹没在杂乱无章的社会秩序的汪洋大海之中。
为此,广告策略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手段。“广告,就是广而告知的意思,广义的广告指一切借用传媒形式向公众传播信息的活动。”[29]广告在产品销售中的作用是很明显的:广告把产品或服务信息传递给潜在的客户,使广大消费者清楚了解某种产品的特点、性能、使用方法和销售服务等情况,以期引起他们的注意,激发他们的购买欲望;同时可以通过对商品知识的介绍,使消费者了解该种的产品将给社会与公众带来什么利益和效用;还可以通过科学知识的宣传在琳琅满目、种类繁多的现代市场上给消费者以适当的指导,使消费者能够省钱、省时、省事、省心、省力买到自己满意的商品。对商家企业来说,把产品顺利买出去了,自己的利润也就实现了。同时,广告能为企业已经形成的公众形象 《产品营销与中国法律的公众形象/张远梁(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