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
(例如,计算机病毒可以使全球的网络瘫痪。)作为对于全球都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是否可以适用普遍管辖,各国目前还没有达相关的协议。
在审判管辖中,犯罪地同样是最重要的因素,由于犯罪地的不确定性,也会带来管辖上的不便。
(四)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的现状
网络犯罪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各国的普遍重视。各国纷纷立法或者通过判例解决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案件的管辖权往往被认为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各国在管辖问题上大多展开了一场“圈地运动”(扩大本国领域的范围),竞相争夺管辖权。马来西亚国会通过的《资信及多媒体法令》规定:不受国籍限制,任何人在世界任何地方,只要与马来西亚的计算机相连实施了犯罪,即认为是在马来西亚境内犯罪6。英国也通过了相似的法案7。
现阶段我国对于涉及网络案件的管辖。
我国的主流观点,网络案件行为(上传、下载、操作计算机)在国内发生,或者,发生在网络的案件只要对于我国内可以产生影响,都可认为是犯罪行为、结果在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享有管辖权。即,实际上与我国计算机相关的行为,不受国籍限制,任何人在世界任何地方,只要与我国的计算机相连实施了犯罪,且行为对于我国又有影响,就直接使用属地原则,既可以认为拥有管辖权。主流观点对于犯罪地做出了广义的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站所在地、下载地、操作计算机地、甚至是网页的浏览地等均可以作为犯罪地。
诉讼管辖方面。我国根据职能管辖的不同,对于网络案件的侦查,首先判断案件性质,然后由不同的机关负责侦查。由于网络案件多为跨越不同行政区域的,在实践中,谁先侦破案件捉到嫌疑人,通常谁移交审查起诉。当双方对于案件管辖有争议时,先立案的获得管辖权。
上述可见,目前各国解决网络管辖的最基本的方法是扩大属地原则的适用。在国内的管辖上我国则没有具体的管辖限制,大多数任由侦察机关自己决定是否立案(在民事的网页侵权中表现得最为明显8)。
(五)扩大属地管辖权对于解决涉及网络犯罪的利弊。
首先,对于维护国家主权是有利处的。案件的管辖权是国家司法主权的体现,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有权在自己的领域内设立管辖权。如果其他国家已经认为,通过与自己领域内的计算机相连接完成犯罪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那么如果我国不认为是在本国犯罪,我国的领域的范围就会比别的国家少很多。从维护主权平等的角度我们应当也扩大属地管辖权。
其次,各国通过扩大管辖范围,可以有利的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还网络一片蓝天。可以告诫人们不要妄图利用网络逃避法律。
第三,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本国的利益。防止网络成为危害本国的工具。
当然在扩大管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有弊端的。
第一,从维护主权角度出发。扩大的管辖权无疑会与别国的管辖权产生积极冲突。国家之间最好是保持合作的态势,如果互相争夺管辖,那么无疑会导致双方的对抗。国家之间的对抗,管辖的互不承认,对于维护本国主权本身是没有任何好处的。主权是国与国的相互承认的价值就减弱了。
第二,网络的全球性。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任何没有他国合作的跨国侦查是不可想象的。管辖的扩大,此类案件在数量上急剧增加,对于本来就十分紧张的警力来说是不可能实现的,这种管辖权实际上是无法切实实施的。同时在诉讼中,确切的证明犯罪也是极为困难的9。
第三,管辖的设立,从另一个侧面说是为了限制刑罚的滥用,保护人权,是刑法谦抑的重要表现。扩大犯罪地概念无疑会对保护人权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在A国中设立色情网页构成严重犯罪,但是在B国这种情况却是不构成犯罪的。B国人在B国设立色情网站,但是被A国人在A国看到。管辖权依据与计算机相连实施了犯罪即认为犯罪地在A国的理论,那么,A国将对B国的网站实施管辖权,这显然是不利于公民的权益的。
采用扩大犯罪地概念来扩大管辖。行为人可能随时掉到诉讼中,而行为人可能还不明白自己犯了什么错。网络上的行为变得没有安全感,网络社会变得不再有稳定性。法律不再是稳定秩序的维护者,而是秩序的破坏者。同时,现代刑法的定律“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人们只有在知道法律后产生心理强制,才应当受到处罚,也受到了破坏。每一个人仅仅应该了解自己生活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我们不可能强求他精通世界各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因为他的网页给第三国带来了危害,就追究一个在本国没有违法的行为,是违背刑法原则的。刑罚的设立必然应当是针对,主观上有危害社会这种危险人格的人。作为没有违法认识的人是没有理由被处罚的。同时,刑罚的预防作用也是没有办法实现的,对于行为人所在国家的其他人不会产生任何预防作用。没有违法性认识也就没有犯罪的故意,在一定意义上说,不知法者不为罪。国家不应当对他们行使管辖权。刑罚的目的在于保护国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必须限定在没有不当地压迫国民的自由、权利、利益的范围内。
第四,从实证的角度出发。我国目前对于网络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大都仅仅规定了在我国境内操作计算机的行为,对于操作行为在外国的基本没有涉及,对于在外国的行为,行政法规一般不会对他们进行管辖10。法律一般总应该有一个过渡的阶段,先是行政违法,高度的行政违法后才是犯罪。
故,采用扩大犯罪地的概念而适用属地管辖不是可以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四)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也开始了新的探讨。
1,新主权理论11。应当由isp以仲裁者的身份来裁决。网络空间正在形成一个新的全球性的市民社会,他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完全脱离政府拥有自治的权力,从而建立起促进自由发展的:"网络大同世界"。这种理论强调了网络空间的独立性,忽略网络与主权的存在地理空间的依赖性,不可能彻底有效地解决网络案件中利益的冲突。虽然网络空间的形成,使私人的活动范围冲破国家主权之间的界限,自由度大为增加,但是任何行为不可能脱离现实国家的调控,国家不会对危害自己的行为坐视不管。这种理论在实践中没有一个国家采用。
2,"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来区分管辖权归属12。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使网络上的特
(五)涉及网络案件的管辖关键在于找到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联结点。
美国人的积极指向说对于,国家的保护个人的保护,比起单纯的扩大犯罪地在对于人的保护有明显的好处。同时也没有完全忽略对国家的保护。刑法力求保护一种稳定的关系,不能要求刑法对于任何事情都打击,刑法只能打击用其他方法都无法解决的问题,刑法应有超然、终局的特性。
技术的进步与法律的冲突,最后的解决方案只可能是法律适应技术的发展13,并且受到技术发展的限制。完全可以用行政和技术的方式限制部分网络与我国的联结。对于大部分的网络行为只要他没有恶意针对我们,而是我们主动去观看下载,那么,完 《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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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管辖中,犯罪地同样是最重要的因素,由于犯罪地的不确定性,也会带来管辖上的不便。
(四)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的现状
网络犯罪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各国的普遍重视。各国纷纷立法或者通过判例解决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案件的管辖权往往被认为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各国在管辖问题上大多展开了一场“圈地运动”(扩大本国领域的范围),竞相争夺管辖权。马来西亚国会通过的《资信及多媒体法令》规定:不受国籍限制,任何人在世界任何地方,只要与马来西亚的计算机相连实施了犯罪,即认为是在马来西亚境内犯罪6。英国也通过了相似的法案7。
现阶段我国对于涉及网络案件的管辖。
我国的主流观点,网络案件行为(上传、下载、操作计算机)在国内发生,或者,发生在网络的案件只要对于我国内可以产生影响,都可认为是犯罪行为、结果在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享有管辖权。即,实际上与我国计算机相关的行为,不受国籍限制,任何人在世界任何地方,只要与我国的计算机相连实施了犯罪,且行为对于我国又有影响,就直接使用属地原则,既可以认为拥有管辖权。主流观点对于犯罪地做出了广义的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站所在地、下载地、操作计算机地、甚至是网页的浏览地等均可以作为犯罪地。
诉讼管辖方面。我国根据职能管辖的不同,对于网络案件的侦查,首先判断案件性质,然后由不同的机关负责侦查。由于网络案件多为跨越不同行政区域的,在实践中,谁先侦破案件捉到嫌疑人,通常谁移交审查起诉。当双方对于案件管辖有争议时,先立案的获得管辖权。
上述可见,目前各国解决网络管辖的最基本的方法是扩大属地原则的适用。在国内的管辖上我国则没有具体的管辖限制,大多数任由侦察机关自己决定是否立案(在民事的网页侵权中表现得最为明显8)。
(五)扩大属地管辖权对于解决涉及网络犯罪的利弊。
首先,对于维护国家主权是有利处的。案件的管辖权是国家司法主权的体现,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有权在自己的领域内设立管辖权。如果其他国家已经认为,通过与自己领域内的计算机相连接完成犯罪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那么如果我国不认为是在本国犯罪,我国的领域的范围就会比别的国家少很多。从维护主权平等的角度我们应当也扩大属地管辖权。
其次,各国通过扩大管辖范围,可以有利的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还网络一片蓝天。可以告诫人们不要妄图利用网络逃避法律。
第三,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本国的利益。防止网络成为危害本国的工具。
当然在扩大管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有弊端的。
第一,从维护主权角度出发。扩大的管辖权无疑会与别国的管辖权产生积极冲突。国家之间最好是保持合作的态势,如果互相争夺管辖,那么无疑会导致双方的对抗。国家之间的对抗,管辖的互不承认,对于维护本国主权本身是没有任何好处的。主权是国与国的相互承认的价值就减弱了。
第二,网络的全球性。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任何没有他国合作的跨国侦查是不可想象的。管辖的扩大,此类案件在数量上急剧增加,对于本来就十分紧张的警力来说是不可能实现的,这种管辖权实际上是无法切实实施的。同时在诉讼中,确切的证明犯罪也是极为困难的9。
第三,管辖的设立,从另一个侧面说是为了限制刑罚的滥用,保护人权,是刑法谦抑的重要表现。扩大犯罪地概念无疑会对保护人权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在A国中设立色情网页构成严重犯罪,但是在B国这种情况却是不构成犯罪的。B国人在B国设立色情网站,但是被A国人在A国看到。管辖权依据与计算机相连实施了犯罪即认为犯罪地在A国的理论,那么,A国将对B国的网站实施管辖权,这显然是不利于公民的权益的。
采用扩大犯罪地概念来扩大管辖。行为人可能随时掉到诉讼中,而行为人可能还不明白自己犯了什么错。网络上的行为变得没有安全感,网络社会变得不再有稳定性。法律不再是稳定秩序的维护者,而是秩序的破坏者。同时,现代刑法的定律“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人们只有在知道法律后产生心理强制,才应当受到处罚,也受到了破坏。每一个人仅仅应该了解自己生活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我们不可能强求他精通世界各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因为他的网页给第三国带来了危害,就追究一个在本国没有违法的行为,是违背刑法原则的。刑罚的设立必然应当是针对,主观上有危害社会这种危险人格的人。作为没有违法认识的人是没有理由被处罚的。同时,刑罚的预防作用也是没有办法实现的,对于行为人所在国家的其他人不会产生任何预防作用。没有违法性认识也就没有犯罪的故意,在一定意义上说,不知法者不为罪。国家不应当对他们行使管辖权。刑罚的目的在于保护国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必须限定在没有不当地压迫国民的自由、权利、利益的范围内。
第四,从实证的角度出发。我国目前对于网络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大都仅仅规定了在我国境内操作计算机的行为,对于操作行为在外国的基本没有涉及,对于在外国的行为,行政法规一般不会对他们进行管辖10。法律一般总应该有一个过渡的阶段,先是行政违法,高度的行政违法后才是犯罪。
故,采用扩大犯罪地的概念而适用属地管辖不是可以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四)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也开始了新的探讨。
1,新主权理论11。应当由isp以仲裁者的身份来裁决。网络空间正在形成一个新的全球性的市民社会,他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完全脱离政府拥有自治的权力,从而建立起促进自由发展的:"网络大同世界"。这种理论强调了网络空间的独立性,忽略网络与主权的存在地理空间的依赖性,不可能彻底有效地解决网络案件中利益的冲突。虽然网络空间的形成,使私人的活动范围冲破国家主权之间的界限,自由度大为增加,但是任何行为不可能脱离现实国家的调控,国家不会对危害自己的行为坐视不管。这种理论在实践中没有一个国家采用。
2,"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来区分管辖权归属12。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使网络上的特
定人得到信息数据,并希望他人访问该网页,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标发送信息、数据。消极行为是指,消极接触和积极接触,二者所体现的主观上的关联程度是不同的。将信息放在网址任人读取,与读取者构成放任的关联;信息发送给人读取,则与接收者构成故意的关联。后者显然比前者更为充分。如果承认消极接触构成充分关联,则每一个网址拥有者在逻辑上就会不确定地受制于世界上任何有互联网服务的国家的管辖权。但是互联网协议(protocol)本身是不允许对来访内容进行区域限制的,而且互联网使用者必须积极搜索才能得以浏览某一网址上的信息,如果忽略了这些事实,势必会造成过多的国际管辖权冲突,而不是解决原来的冲突。美国法律所坚持的"最低限度接触"标准,属于对关联度的判断,任何管辖都必须找到一个联结点,关联点的选择除了要有关联点本身的要求外,还应当考虑关联点的质量要求。积极指向行为,可以推定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国家的法律,就如同一个外国人到本国。积极指向行为,考虑了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在网络这个特殊的无边境的,领域内为行为人自己选择了法律管辖的适用,排除了陷入到无法选择的诉讼中,无疑对于人的保护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同时积极的指向行为,对于国家的保护也兼顾到了。国家对于积极的指向本国的行为,可以依据指向地也是犯罪行为地,从而获得管辖权。
(五)涉及网络案件的管辖关键在于找到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联结点。
美国人的积极指向说对于,国家的保护个人的保护,比起单纯的扩大犯罪地在对于人的保护有明显的好处。同时也没有完全忽略对国家的保护。刑法力求保护一种稳定的关系,不能要求刑法对于任何事情都打击,刑法只能打击用其他方法都无法解决的问题,刑法应有超然、终局的特性。
技术的进步与法律的冲突,最后的解决方案只可能是法律适应技术的发展13,并且受到技术发展的限制。完全可以用行政和技术的方式限制部分网络与我国的联结。对于大部分的网络行为只要他没有恶意针对我们,而是我们主动去观看下载,那么,完 《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