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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公诉文书制作中的几个问题/龙宗智法律论文网


时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判决更为准确适当。

  根据以上理由,我们认为,我国的公诉活动应当强化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功能,以有利于判决公正。在具体方法上,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做法:其一,对某些案件,可以要求确定的刑罚,如建议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其二,对某些案件,可以要求一个刑罚幅度,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其三,对某些案件的量刑如果尚觉把握不足,也可以采用指出法律条款的幅度,建议依法判处,或依法从重判处等表述方式。其四,如果需要适用缓刑,公诉人一般应当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

  提出量刑建议的时机,除起诉书通过引用法律条款以及用“依法严惩”、“依法从重判处”等建议语提出外,具体的量刑建议最好在公诉词中提出,因为在庭审调查结束后再提量刑建议,可以使建议刑罚更有事实根据,从而更加准确,同时也充实了公诉词的内容。

三、关于公诉词的特点及制作要求

  公诉人在庭审调查结束后庭审辩论开始时代表公诉机关所作的总结性发言,我们习惯上称公诉词。公诉词的重要性仅次于起诉书,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功能:

  一是总结性。公诉词最重要的功能是对案件作出总结。在英美对抗制诉讼中,类似的发言被称为检察官的闭庭陈述或总结发言。在公诉人举证的情况下,辩论阶段的公诉发言必须注意就举证情况作出综合性论证,以证据为基础概述案件的全貌。美国学者杰利·S·科恩评公诉人的总结陈述时称,“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已利用很多机会从证人处获得他所需要的证言,后来又提过其他一些问题,以致证人再也无法改变或修正他的证言了。通常,一些小而有价值的事实,对于所有证据的整个意义,都是被陪审员们忽视的。所以,起诉人在其总结陈述中,就要把证言里的每一条都摘下来,安到被告的罪行上去。原来一些似乎没有意义的事实,都忽然起到它真正的作用了。它们被扭成一根扯不断的绳索,捆住被告去定罪。如果公诉人这个工作做得好,陪审员们就能第一次看出展示罪行的全貌,就能了解审判时所积累起来的证言和证物所包含的意义。”[6]鉴于我国的庭审制度已经改变为控方当庭向法庭举证的制度,美国学者的这一说法基本适用于我国检察官的公诉发言。

  二是论证与解释性。公诉词与起诉书最突出的区别之一是,起诉书是叙述性和确认性的,而公诉词则应当具有论证性和解释性。即对事实证据作出论证,对定罪量刑的理由作出论证,从而达到说服法庭确认起诉指控的目的。论证的同时,也是解释检察机关的起诉指控的根据和理由,说明起诉有理有据。

  三是补充诉求性。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的基本法律文件,对案件基本事实和犯罪性质的指控变更以及对指控事实的补充,须纳入庭审调查范围的,应当采用变更、补充起诉书的方式,而不能用公诉词作变更和补充。然而,对量刑问题上的检察认定和诉讼要求,就可以通过公诉词补充表达。如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好坏、犯罪结果的严重性、社会影响是否恶劣等等,公诉词中均可作出分析。此外,还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四是宣传教育性。检察官发表的公诉词无论其是否包括专门的法制教育内容,均具有突出的宣传教育性。因为其中必然包含对法理的阐述,对犯罪及其危害性的指控和控诉,对维护法治秩序意义的强调,以及对无理辩解及至狡说的驳斥等等。从这个意义上,公诉词应当是一篇优秀的法治讲演。因此,公诉词应当是充分说理的、逻辑清晰的、准确而有力的。

  公诉词的上述四个特性与功能,也是我们对公诉词制作的基本要求。但从公诉实践看,在实现上述几点要求时,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其一,怎样进行证据和事实的总结论证。检察官的公诉发言均应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陈述意见。然而,对事实和证据的论述方式应根据案件和庭审的具体情况确定。这里有一个要点,即在事实证据问题上,将案件区分为有争议的和无争议的两类案件。对有争议的问题,应进行论证包括驳论,对关键问题要重点论证。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而无争议,则可直接认定事实。如日本的检察实务,在检察官发表的“公诉词”(“论告”)中,就事实认定主要采用四种形式:1根据证据论证事实,既有事实、又有证据的判决型;2以陈述事实为主,把证据揉入其中,但不作专门论述的论文型;3只对重要事实、证据作分析的重点例举型;4只对争论点加以论述的争辩型。我们可以根据实践需要分别采用不同的事实认定方式。

  其二,是否进行专门的法制教育。目前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在控辩式诉讼中,检察官公诉发言应当落脚于支持公诉、论证指控内容,从而“寓教于诉”,勿须进行专门的法制教育。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庭审方式改革后,庭审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公诉词确实应当将重点放在法理和事实的分析论证上。指控如果不能成立,专门的法制教育就成了无的放矢。但笔者认为,对专门教育又不能一概而论。在某些时候,检察官可以视情况进行专门的法制教育。例如有较多的旁听群众尤其是单位专门组织旁听以吸取案件教训,加上案情比较清楚,指控确能成立,公诉人就可以对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从案件中应当吸取的教训作适当分析,以教育群众。如案情复杂,对罪与非罪争辩激烈而且被告人不认罪,能否定罪尚处于未定状态,总结教训等教育内容则可以略去。因为总结教训的前提是犯罪案件确已成立。

参考文献

  [1](英)J·R·斯宾塞:《我们需要起诉人对判决的上诉吗?》,英国《刑事法评论》1987年第11期。

  [2](美)约翰·杰科比

:《美国检察官研究》,美国马萨诸塞州希思公司,1980年出版,第124页。

  [3](美)罗姆·梅住:《指控与判刑》,美国《刑事司法》,1987年第1期。

  [4](美)约翰·朗拜因:《比较刑事诉讼:德国》,美国明尼苏达西方出版公司1977年版,第68页。

  [5]、[6]阿列克谢耶夫等著,徐晓晴等译:《法庭演说艺术》,重庆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第139页,第84页。

析公诉文书制作中的几个问题/龙宗智法律论文网(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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