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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上)


而言,从原股份公司分立出的两家公司肯定是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存在的,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是属于全体股东所有的,不存在其中哪一部分资产属哪一个股东持有之说。因此,新设公司从理论上而言应是一个由原股份公司的全体股东持有股份的股份公司。但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考虑到原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投入非经营性资产并折价入股的是几家主要发起人,且该主要发起人大多数为国有企业,其投入非经营资产并折价入股的行为本身就有违公平原则,且在此后运作过程中其已按投入的非经营性资产那一部分获得了与投入经营性资产或现金的其他股东同样的回报。因此,剥离出的那部分非经营性资产仍由原投入者持有为合理。从此角度而言,新设公司股东为原股份公司的几家主要发起人,因而新设公司的形式也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联合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即如此。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3 月前名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6825.6万股, 其中国家持股18092.298万股,法人持股18092.298万股,内部职工持股641.004万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资本构成,为下一步公司发行上市打下基础,经公司1996年3月11 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分离经营性资产。主要内容包括:

  a.将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予以分离,分离出去的资产另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b.分离非经营性资产后,公司股本总额由36825.6万元变更为14837.9万元。各股东持股数变更为:

  a.国家股7098.448万股,由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公司持有并行使股权,占股份总额的47.84%;

  b.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持有法人股5110.8826万股, 占股份总额的34.44%;

  c.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持有法人股1987.5654万股, 占股份总额的13.40%;

  d.内部职工股641.004万股,占股份总额的4.32%。

  (注:公司改制设立时,内部职工股占股本总额的1.74%,由于分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原因,内部职工股全部留于公司,故持股比例相应提高到4.32%)

  c.分离出去的非经营性资产组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其注册资本为21987.7万元,其中: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公司持有10993.85万元,占50%;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持有7915.572万元,占36%;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持有3078.278万元,占14%。

  d.公司分离非经营性资产前的债权债务,根据公司与发展公司签订的协议,分别由公司和发展公司承担。

  1996年3月19日、3月26日、4月2日,公司将分离非经营性资产和减少注册资本的事项在《宁波开发导报》上刊登了三次公告,并于3 月22日前将上述事项通知了本公司债权人。所有债权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同意所有债务由公司和发展公司分别承担。

  1996年3月13日,宁波市财政局甬财政国〔1996〕232号文件同意公司将非经营性资产分离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国家股由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公司持有并行使股东权利。

  1996年3月15日,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甬股改〔1996〕30 号文件批准了公司的规范方案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1996年6月14日,公司与发展公司就公司分离非经营资产后的有关事项签订了协议。在协议中,发展公司向股份公司承诺,除其已经营的业务外,发展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和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从事与股份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此外,公司与发展公司还就供水、文化广场共用及后勤服务等关联事务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了合同。按上述协议和合同,双方之间的交易将依照一般商业条件进行。

  1996年6月30日,公司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重新登记,将注册资本变更为14837.9万元。分立行为圆满完成。

  (三)关于股份公司在发行上市过程中的回购及缩股问题

  股份公司的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向全体股东同比例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并予以注销的法律行为。

  发行上市过程中的回购仅发生在定向募集公司身上。其回购目的是为了减少注册资本即股本总额,这样可实现:其一,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25%的硬性发行上市条件,这是由于该公司获得额度有限的原因;其二,客观上提高了公司的每股税后利润、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当然,回购股票是一种“购”的行为,即要出资,为此股份公司要付出一定的资金或权益。

  回购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来操作,与分立程序基本相同:

  1.股份公司董事会提出回购方案;

  2.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回购方案进行审议作出决议;

  3.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同意;

  4.股份公司自作出回购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5.对在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的债权人提出的关于股份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进行债务清偿或担保提供;

  6.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股份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就成功实施了回购。

  厦门国贸于1993年2月29日成立,公司总股本为17000万股,其中国家股7000万股,内部职工股10000万股。1996年,公司获得市政府2000万股票发行额度,相对17000万股的总股本而言,2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额度远远不足以满足国家规定的25%的社会公众股比例条件。因此,公司决定实施以回购股票方式减少股本总额的方案。

  1996年4月19日召开的公司1995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减资及变更股本结构的议案。根据该议案,为了使公司现有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与上市要求,公司以每股 2 元的价格购回每个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的60%部分,并予以核销。减资后,公司总股本为6800万股,构成为:国家股2800万股,占总股本的 41.18%,内部职工持股4000万股,占总股本的58.82%。

  在该减资方案获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回购后,公司于1996年7月23日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回购股票时,共需支付股东回购款20400万元。其中,公司需支付国家股股东8400万元,公司以对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的股权投资抵偿82489026.27元。另1510973.73 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公司需支付内部职工股股东12000万元,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经过上述减资程序,公司股东权益减少了 20400 万元,长期投资减少了82489026.27元,负债增加了121510973.73元。

  成功实施回购后,公司于1996年9月14日刊登招股说明书, 向社会公众发行2000万股股票。

  缩股是股份有限公司按一定比例缩减公司股本的法律行为。缩股后公司总股本减少,被缩掉的那部分股本转入资本公积金。

  在发行上市过程中,缩股也仅发生在定向募集股份公司身上。一些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因发行额度的限制,不减少公司总股本不足以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规定的 25%流通股比例的条件;同时缩股后因公司总股本减少,客观上也提高了公司的每股税后利润、每股净资产等指标。缩股与回购不同,公司本身无须出资购买,被缩去的那部分股份转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为公司下一步股本扩张打下基础。

  缩股的法律操作程序为:

  1.股份公司董事会提出缩股方案;

  2.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缩股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3.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同意;

  4.股份公司自作出缩股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5.对在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的债权人提出的关于股份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进行债务清偿或担保提供;

  6.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证券发行上市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上)(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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