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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救济途径的选择:行政与民事


此,可避免出现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相矛盾的情形,也避免了房地产登记机关在尽到了登记合法性审查职责的情况下,由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实质上违法而承担败诉责任的情形。当然,民事判决中不会直接撤销房地产登记行为,民事判决只是推翻了登记所推定的民事权利,该登记仍然是有效的,其形式效力仍然存在,登记机关没有义务主动去了解该判决的结果从而去变更登记,需要当事人自己去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司法实践中,就房屋权属争议,当事人往往同时进行民事和行政诉讼,在此情形下,通常的做法是先中止行政诉讼,待民事诉讼的结果出来后再判决行政案件。这种处理方法无疑抓住了问题的实质,避免了行政判决和民事判决相矛盾的情形,但当事人同时进行两个诉讼不仅给当事人增加了讼累,也浪费了我们本来就不富裕的司法资源。要避免这些问题,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作出相应的努力,建议在房地产登记条例中对登记所涉纠纷根据不同类别指明不同的诉讼途径,同时,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诉讼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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