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法律论文 >> 刑法毕业论文 >> 正文

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的若干问题探讨


对于“两高”的这两个司法解释的本身是否有溯及力,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两个刑法司法解释与其他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有所区别。因为它本身并不影响对刑事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只是对刑法的溯及力的有关问题作了解释和补充,因此,这两个刑法司法解释不涉及对新刑法生效前已发生的且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而对于新刑法生效以后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犯罪行为则是应该有溯及力的。
  (三)新、旧刑法司法解释效力的衔接。笔者不主张旧刑法的司法解释适用于新刑法的执行,而且认为同一部刑法的同一条文,由于形势的变化,也会存在重新解释的问题。例如,刑法中的“犯罪数额”,将来肯定会重新进行解释。那么,这种更新的刑法司法解释,对刑法颁行后该解释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未过追诉时效且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呢?笔者认为,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该更新的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较适宜。笔者认为,刑法司法解释一般不会变更刑法中的法定刑,因此,刑法司法解释中的“轻”、“重”是指对犯罪人是否更有利或更不利而言的。如果新、旧刑法司法解释均不涉及是否对犯罪人更有利或更不利的问题,则应适用新的刑法司法解释。
  对于跨越两个司法解释的犯罪行为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对“跨法犯”的法律适用条款加以解决。我国刑法总则对跨法犯并未作明确规定,但理论界一般认为应适用行为终了时有效之法律。对“跨法犯”以刑法生效以后的犯罪来对待,适用刑法的有关条款处理,较为合适[7]。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检发释[1998]6号刑法司法解释对此也作出了有效性的确认。因此,跨越两个刑法司法解释的犯罪行为应适用取代以新的刑法司法解释,而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
  四、一点建议
  刑法司法解释是庞杂而系统的工程,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溯及力问题,不宜在每一个刑法司法解释中分别加以规定。司法机关应联合作出一个对所有刑法司法解释均适用的(特别情况除外)的规定,以利于刑法司法解释的适用。
  收稿日期:2001-02-06
【参考文献】
  [1]李希慧.刑法解释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2]李志增.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性质初探[J].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5):88.
  [3]张军.试论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J].中国法学.1999,(2):74.
  [4]李希慧.刑法解释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
  [6]李希慧.刑法解释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7]高铭暄.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的若干问题探讨(第2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67126.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刑法毕业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