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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公民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宪法保障


》的基本宗旨和原则,但与40年代末宣言通过时的国际环境相比,公约产生时的世界形式已发生了诸多变化,公约也因此在某些方面发展了宣言的精神价值和规范范畴。表现之一,就是对某些“基本自由”施予了必要的限制。比如,在西方的人权传统中,言论、信仰、结社、出版等“基本自由”几乎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宣言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施予任何条件和限制。但面临二战后的新形势,不仅苏联强调基本自由“不能用于战争宣传,在国内煽动敌意、种族歧视和散布诽谤性谣言”,连美国代表也认为这些自由必须“服从法律或因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健康与道德、其他人的名誉和自由权利的需要”。据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有关这些自由的条文中都施予了必要的限制。与《世界人权宣言》相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了缔约国应该承担的促进和保障人权的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具有更强的国际法效力,国家一旦批准就须接受其规范和约束,因而它是比宣言更高层次的国际人权法文件。关于《世界人权宣言》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系,可参见刘杰:《从〈世界人权宣言〉到“国际人权两公约”:历史的逻辑及其比较》,载于王家福等主编:《人权与21世纪》,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70-91页。
(7)在国内外的大众传播研究中,不乏有关大众传播成为现代社会成员重要信息来源的调查和
统计。以国内最近的两项抽样调查为例:北京美兰德信息公司于2001年7月中旬到9月
底所作的“2001年全国广播电台听众收听状况联合调查” 显示,国内居民获取信息最主要的渠道依次是电视、报纸、广播、杂志和互联网。(参见“2001年全国广播电台听众调查结果揭晓”,载于《中国广播受众》,2002年第1期,第43-45页)
  由中国科学院系统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调查总队、央视市场调查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共同完成的“2002年全国电视观众抽样调查”结果表明,调查对象中“经常”和“几乎每天”接触传媒的情况依次为:电视(95.8%)、报纸(28.1%)、杂志(18.7%)、广播(13%)、互联网(2.8%)。 观众收看较多的前十类电视节目依次为天气预报、国内新闻、电视剧、国际新闻、电影、大型直播类节目、综合文艺类节目、新闻评论类节目、法制类节目和歌舞音乐类节目。(参见2003年1月3日《经济日报》的报道:“三家权威调查机构历时一年的调查显示出——电视观众喜欢看什么”)至于公民利用大众媒体传递信息的基本情况,笔者尚未见到国内有大型统计调查提供的数据和分析。仅以个人的观察而言,有偿或无偿利用大众媒体发布信息、发表作品的人数总的趋向是逐渐增多而不是减少。
(8)见《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三条的规定,其内容为:1.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
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2.此项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但这些限制仅限于法律所规定并为以下目的所必需:(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或(b)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9)《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订于纽约,于1990年9月2日生效。我国政府代表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该公约。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国加入该公约,同时声明:将在符合我国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该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儿童权利公约》自1992年4月2日起对我国生效。
(10)引文中的着重号为笔者所加。原文载于孙琬钟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全书》(第1卷),中国言实出版社1996年,第16-24页。
(本文原载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解读我国公民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宪法保障(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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